特別提款議定書是1979.12.21在布魯塞爾的外交代表大會上通過,將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計算單位從“維斯比議定書”的金法郎改為“特別提款權”,規定每件或者每單位貨物為666.67特別提款權,或者貨物毛重計每公斤2特別提款權,以髙者為準。該議定書內容即成為“維斯比規則”一部分。
公約同時賦予承運人可以因為駕駛船舶的過失等17項免責事項以及每件或者每單位不超過100英鎊的對於貨物滅失或者損害的賠償限額。此外,公約還就運輸契約條款的效力、索賠通知與對承運人的訴訟時效和託運人義務與責任的問題作出了規定。公約在今天的國際航運和貿易中仍有深遠影響。中國沒有加入該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