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部關於加強所屬公司物資儲運管理的暫行規定

《物資部關於加強所屬公司物資儲運管理的暫行規定》在1989.03.11由物資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資部關於加強所屬公司物資儲運管理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物資部
  • 頒布時間:1989.03.11
  • 實施時間:1989.04.01
為發揮物資部所屬公司的綜合優勢,充分運用現有儲運能力,加快物資周轉,對加強部屬公司物資儲運管理工作暫作如下規定:
一、部屬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儲運公司),是為部屬各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部屬各公司)和社會提供物資中轉、儲存、接發運、報關、商檢等儲運業務和綜合性服務企業,要努力擴大服務項目、增加服務手段、提高配套服務能力,做到服務好、保管質量高、費用省、周轉快、安全可靠。
二、部屬各公司進出口物資的港口接運應委託儲運公司承擔;各類物資的中轉儲存業務,原則上也應委託儲運公司承擔。各公司要支持儲運公司,儲運公司要主動上門服務、密切配合,及時向客戶提供物資到達、驗收、保管、發運、庫存情況,傾聽意見,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三、部屬各公司的物資儲運業務,除利用本公司的現有儲運機構、設施外,應充分利用儲運公司的儲運設施。儲存在部屬倉庫以外的物資,要採取只出不進的辦法逐步減少;儲存在聯營倉庫的,聯營期滿未經部批准不得延期。沒有儲運機構或者儲運設施能力不足的地方,可由儲運公司統籌建庫或租庫。各公司也可與儲運公司聯合投資,改建老庫或建設新庫。
四、部屬各公司進出口物資,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除經部批准外,新提訂貨卡片的收貨人應填寫所委託的儲運公司名稱,或註明“自提”字樣,並抄送儲運公司一份。
五、儲運公司可根據儲運工作需要,參加部屬各公司召開的各類物資訂貨會議,配合各公司安排物資的中轉儲運事宜,各公司要積極予以支持。
六、部屬各公司物資儲運業務的收費標準,暫按部和原國家物資局批准的標準與規定執行;無標準的,可參照外運總公司和當地有關標準辦理,或由貨主與儲運單位雙方協商確定。
七、部屬各公司的物資儲運業務,委託儲運公司辦理的,均應按《倉儲保管契約實施細則》規定,簽定書面契約。
八、本規定由體製法規司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九、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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