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部短線物資開發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物資部短線物資開發基金使用管理辦法》在1989.03.15由物資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資部短線物資開發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物資部
  • 頒布時間:1989.03.15
  • 實施時間:1989.03.1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使用範圍和重點,第三章 基金的申請,第四章 審批許可權,第五章 償還和增值,第六章 監督和管理,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經營和管理好短線物資開發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促進短線物資開發,並使基金保本增值,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的組成
(一)國家儲備物資變價款;
(二)國家部分統配物資投放市場銷售後的價差收入;
(三)銀行貸款;
(四)吸引用戶和社會的零散資金。
第三條 基金投資項目收回的利和參股部分按規定分得的利、開發產品銷售後的價差,除有關公司按規定收取管理費外,其他轉開發公司,由開發公司按規定轉入開發基金
第四條 基金屬物資部所有,部財務基建司負責基金的籌集、向中國物資開發投資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撥款和管理監督,開發公司負責對基金的經營管理。

第二章 使用範圍和重點

第五條 基金使用範圍
(一)物資部所屬各公司;
(二)物資系統的有關企業;
(三)有關部門、地區的企業;
(四)中外合資、合作、聯營企業。
第六條 使用重點,即開發重點,必須首先用於一定時期內國民經濟建設急需和社會平衡缺口大的產品,包括:
(一)國家綜合平衡嚴重短缺,企業通過技術改造能很快增產的產品;
(二)暫未列入國家計畫,地方、企業又無資金開發的產品;
(三)國際市場緊缺,出口創匯高的產品。
第七條 開發公司根據國家年度和中期物資平衡計畫、分配計畫,結合物資短缺情況,會同物資部綜合計畫司商定一定時期的開發重點和投資方向並公布開發信息。

第三章 基金的申請

第八條 要求使用基金的單位,必須提出書面申請,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開發項目必須符合第二章第六條的規定;
(二)所開發的項目,必須按國家有關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管理程式的規定,審批立項或正式納入國家、部門、地方投資規模;
(三)有項目所在單位編報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
(四)項目建設資金的落實情況;
(五)交通、能源、原材料及配套材料的落實情況;
(六)投資條件及效益測算。
第九條 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開發公司予以評估,確定是否使用基金投資,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予評估。
第十條 經評估確定投資的項目,由開發公司和用款公司聯合報批後,與企業簽定投資契約(或協定)。

第四章 審批許可權

第十一條 使用資金,應按以下許可權核批:
(一)使用基金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項目為限額以上項目,由開發公司審核後報部,經主管部長或部長辦公會議審定,報財政部備案;
(二)使用基金1000萬元以下項目為限額以下項目,由開發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審查確定,報財政部和部有關司備案。

第五章 償還和增值

第十二條 基金實行有償使用,用款單位要按時還本付利。
第十三條 物資部各公司用基金開發的項目,均採取由開發公司直接將款投到項目,由項目所在企業直接將本、利返還開發公司,產品由負責開發的公司按照部調控市場的要求經營。
第十四條 開發公司用基金直接組織開發的產品,主要委託專業公司經營,專業公司除按規定收取代銷費外,價差全部返還給開發公司。

第六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對違反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單位,要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用款單位要定期向開發公司編送會計、統計報表及項目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基金在銀行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周轉使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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