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學習問答

物權法學習問答

《物權法學習問答》是2007年3月1日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勝明。

基本介紹

  • 書名:物權法學習問答
  • 作者:王勝明
  • ISBN:9787802192034
  • 出版社: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7-3-1
  • 開本:32開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物權法是規範財產關係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權法上講的物,主要指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比如汽車、電視機等。物權是一種財產權,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利和擔保物權。所有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權利。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擔保物權是指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物權法主要從民事角度明確物的歸屬即確認物是屬於誰的,明確物的權利人對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權利,明確對物權如何保護。總之,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都適用物權法。

圖書目錄

導言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1.為什麼制定物權法?
2.為什麼物權法要根據憲法制定?
3.物權法規範的對象是什麼?
4.物權法上的物包括什麼?
5.什麼是物權?
6.物權法為什麼把基本經濟制度作為基本原則?
7.物權法為什麼把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原則?
8.什麼是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為什麼要對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平等保護?
9.什麼是物權法定原則,為什麼要規定這一原則?
10.什麼是物權公示原則,為什麼要規定這一原則?
11.物權法規定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有什麼特別意義?
12.物權法是民事基本法律,為什麼還要規定適用其他法律,物權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究竟是什麼關係?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13.不動產登記對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具有什麼意義?
14.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是否需要登記?
15.不動產登記,由什麼機構負責辦理?
16.物權法對不動產統一登記是如何規定的?
17.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提供什麼材料?
18.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什麼職責?
19.物權法禁止登記機構從事什麼行為?
20.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何時發生效力?
21.當事人訂立了有關不動產物權的契約,但沒有登記,契約是否有效?
22.不動產登記簿有什麼法律效力?
23.不動產權屬證書有什麼法律效力,它與不動產登記簿是什麼關係?
24.物權法對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是怎樣規定的?
25.什麼是更正登記,如何進行更正登記?
26.什麼是異議登記,異議登記有什麼效力?
27.什麼是預告登記,預告登記有什麼效力?
28.物權法對登記錯誤的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29.不動產登記費應當如何收取?
第二節 動產交付
30.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何時發生效力?
31.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是否要登記,登記產生什麼法律效力?
32.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何時發生效力?
33.物權法對動產物權的指示交付是如何規定的?
34.物權法對動產物權占有改定是如何規定的?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三章 特權的保護
第二編 所有權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五編 占有
附則
後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