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物權徵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問題,由來已久。其核心則是“公共利益的確定”問題。一方面,公共利益有著豐富的內涵和不確定性的典型特徵;另一方面,以我國物權徵收制度為例,由於有關法律未能對其“公共利益”內容,予以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在徵收的實踐中,普遍出現了假借“公共利益”名義,濫用國家徵收權,侵害公民財產權的現象,有的已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由此,對公共利益的具體內容進行法律上的明確,就顯得非常重要和十分必要。 為完善物權徵收制度,克服並消除上述實踐中的嚴重問題,本文以立法為視角,緊密圍繞“公共利益的確定”問題,展開了較為深入的研究。本文認為,儘管公共利益的內涵很不確定,但其本質的屬性卻是客觀的;既是客觀的,即是可被主觀所認識的。而(1)法律是主觀的;(2)法律的程式是確定性的;(3)依人民主權論,人民大眾作為公共利益內容的確定主體,也是確定的。基於這些理論基點,並依據類型化理論以及公共利益法律確定的標準,本文認為,如此即為在法律上確定公共利益的具體內容,奠定了較為堅實的理論基礎。 在此基礎上,本文首先解析了域外公共利益類型化確定的狀況,進而圍繞本文的核心問題,探究並確定了公共利益類型化立法的模式、範圍和定義;其次,就公共利益類型化立法的程式和路徑進行了探究,並通過分析法律的權威性根據,明確了公共利益立法須是公眾民意的實現;接著,通過探討立法權,確立了公共利益立法權行使的主體;為提高立法的質量,明確了公共利益立法須是公眾民意的充分表達;為實現公意表達,須通過立法的聽證;為發揮聽證的價值功能,達致立法目的,須具體落實聽證公開和立法辯論兩項原則。 基於上述研討,本文最後針對我國物權徵收的制度現狀,探討了如何構建並完善我國公共利益確定的相關法律制度。首先是對我國《房屋拆遷條例》進行了評析,在發現存有諸多問題的基礎上,就如何完善我國公共利益立法的聽證制度;加快制定《徵收徵用法》,以明確“公共利益”具體內容,以及構建公正高效的公共利益爭議解決機制等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討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