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物權制度與效率研究
- 又名:Research on the System and Efficiency of Property Interest
- 作者:林旭霞
- ISBN:7801619749
- 頁數:269頁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5年1月1日
- 開本:32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後記,序言,
內容簡介
《物權制度與效率研究》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導論
一、研究對象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目的
四、主要內容
第一章 物權法與財產法的立法選擇:歷史比較與經濟分析
一、財產權、財產法的歷史比較
二、物權法立法選擇的經濟學分析
第二章 物權客體的價值化發展
一、關於“財產”與“物”的分析
二、物權客體的界定
三、特殊形態的物權客體——網路遊戲中的虛擬財產
第三章 物權法定原則若干問題研討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含義及其內容
二、物權法定原則的來源及采物權法定的理由
三、對否定物權法定原則的若干觀點的評析
四、物權法定原則之“法”的界定
第四章 物權變動模式、物權行為理論與立法選擇
一、物權變動的基本理論
二、物權行為理論
三、我國民事立法對物權變動模式的選擇
第五章 取得時效制度的研究
一、取得時效在我國民法體系中的適用價值
二、取得時效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
三、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
四、取得時效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市場機制與相鄰關係法律規則
一、相鄰關係理論和相鄰關係法律調整
二、經濟分析方法對相鄰關係調整的啟示
三、相鄰關係法律調整原則分析
第七章 效率與秩序:共有財產管理與處分規則
一、共有關係及其特徵
二、合作博弈、規範的霍布斯定理與規範的科斯定理的啟示
三、共有財產管理與處分的規則及其效率分析
第八章 財產徵收法律制度
一、財產徵收的涵義及其法律關係分析
二、財產徵收的理論基礎——對所有許可權制的法理
三、公共利益的界定
四、財產權徵收補償問題
第九章 農村土地物權制度與效率
一、農村土地所有權研究
二、農村土地用益物權的制度研究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研究
第十章 抵押權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一、我國現行法上的抵押權及其特徵
二、完善抵押制度必須解決的幾個問題
主要參考書目
後記
一、研究對象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目的
四、主要內容
第一章 物權法與財產法的立法選擇:歷史比較與經濟分析
一、財產權、財產法的歷史比較
二、物權法立法選擇的經濟學分析
第二章 物權客體的價值化發展
一、關於“財產”與“物”的分析
二、物權客體的界定
三、特殊形態的物權客體——網路遊戲中的虛擬財產
第三章 物權法定原則若干問題研討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含義及其內容
二、物權法定原則的來源及采物權法定的理由
三、對否定物權法定原則的若干觀點的評析
四、物權法定原則之“法”的界定
第四章 物權變動模式、物權行為理論與立法選擇
一、物權變動的基本理論
二、物權行為理論
三、我國民事立法對物權變動模式的選擇
第五章 取得時效制度的研究
一、取得時效在我國民法體系中的適用價值
二、取得時效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
三、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
四、取得時效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市場機制與相鄰關係法律規則
一、相鄰關係理論和相鄰關係法律調整
二、經濟分析方法對相鄰關係調整的啟示
三、相鄰關係法律調整原則分析
第七章 效率與秩序:共有財產管理與處分規則
一、共有關係及其特徵
二、合作博弈、規範的霍布斯定理與規範的科斯定理的啟示
三、共有財產管理與處分的規則及其效率分析
第八章 財產徵收法律制度
一、財產徵收的涵義及其法律關係分析
二、財產徵收的理論基礎——對所有許可權制的法理
三、公共利益的界定
四、財產權徵收補償問題
第九章 農村土地物權制度與效率
一、農村土地所有權研究
二、農村土地用益物權的制度研究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研究
第十章 抵押權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一、我國現行法上的抵押權及其特徵
二、完善抵押制度必須解決的幾個問題
主要參考書目
後記
文摘
插圖:
第一,作為權利客體的物是一個不斷豐富發展的概念,因此,“動產、不動產及人力所能控制的光、電、波等物”的界定,不能涵蓋物權法可能調整且有必要調整的物的範圍。且“動產”“不動產”的界定標準也不明確。例如,由網路技術的發展帶來的大量虛擬財產,是動產還是不動產?
第二,權利不應是物權客體。權利是一種極其重要的財產,是特定利益受法律保護的結果。權利由於其已包含了法律調整的內容而不應再作為物而成為物權客體,接受物權法的調整,否則就會出現“某種權利的所有權”“權利的用益物權”等不合邏輯概念。至於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建立在“權利”上的權利,其客體是一定的權利利益或權利的價值而不是權利本身。
因此,筆者認為,物權客體應界定為:客觀實在的、可為人力所控制支配的、具有獨立價值的物質實體和價值實體。具體應把握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物質實體是以一定的時空關係為基礎的物的形態。是各種物品、自然資源以及特定空間等,其特點是可在一定空間和時間範圍內感知物質的具體存在。有體物及電、光、氣、衛星軌道、航空線路等,都存在於一定的時空位置中為人所感知,都屬於物質實體。
第二,:價值實體是以一定的貨幣關係為基礎的物的形態,其特點是以交換價值體現財產利益的大小,如資信、商譽、特許權所包含的價值,票據、存單、股票、這些權利憑證以文字或數據形式表示與之相當或相同數額的金錢,以及擬制的資源或財富等。
第一,作為權利客體的物是一個不斷豐富發展的概念,因此,“動產、不動產及人力所能控制的光、電、波等物”的界定,不能涵蓋物權法可能調整且有必要調整的物的範圍。且“動產”“不動產”的界定標準也不明確。例如,由網路技術的發展帶來的大量虛擬財產,是動產還是不動產?
第二,權利不應是物權客體。權利是一種極其重要的財產,是特定利益受法律保護的結果。權利由於其已包含了法律調整的內容而不應再作為物而成為物權客體,接受物權法的調整,否則就會出現“某種權利的所有權”“權利的用益物權”等不合邏輯概念。至於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建立在“權利”上的權利,其客體是一定的權利利益或權利的價值而不是權利本身。
因此,筆者認為,物權客體應界定為:客觀實在的、可為人力所控制支配的、具有獨立價值的物質實體和價值實體。具體應把握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物質實體是以一定的時空關係為基礎的物的形態。是各種物品、自然資源以及特定空間等,其特點是可在一定空間和時間範圍內感知物質的具體存在。有體物及電、光、氣、衛星軌道、航空線路等,都存在於一定的時空位置中為人所感知,都屬於物質實體。
第二,:價值實體是以一定的貨幣關係為基礎的物的形態,其特點是以交換價值體現財產利益的大小,如資信、商譽、特許權所包含的價值,票據、存單、股票、這些權利憑證以文字或數據形式表示與之相當或相同數額的金錢,以及擬制的資源或財富等。
後記
在“物權制度與效率”這一課題的研究即將告一段落、課題的最終成果之一——《物權制度與效率研究》就要付梓成書的時候,我絲毫沒有輕鬆的感覺。忐忑和壓力一如兩年前承擔該課題研究之初。之所以緊張,是因為這一課題的重要性和難度,當然也因為自己的才疏學淺。
物權法是規範財產歸屬與利用秩序的法律規範。財產歸屬的公平合理,財產利用的富有效率,一直是當代立法者追求的目標。誠然,如果一項法律制度具有公平正義的特質,但卻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桎梏,那就走向了現代法律制度的反面。因此,一項成熟的法律制度,既應當具有公平正義的特質,又應當符合經濟效率的目標。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呼喚著物權法的誕生,而這一為市場經濟所熱切期待的物權法,理所應當是一部富有效率的物權法。但是,怎樣立法才能做到富有效率,這並不是所有立法者所熟知並套用自如的問題。為此,在我國物權法制定的關鍵時期,研究和探討物權制度的效率問題,顯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完成這一課題的研究,有相當的難度。本課題試圖以經濟學和法學結合的方法來分析物權法律制度的效率問題,從而為有效率的物權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建設性意見的。
物權法是規範財產歸屬與利用秩序的法律規範。財產歸屬的公平合理,財產利用的富有效率,一直是當代立法者追求的目標。誠然,如果一項法律制度具有公平正義的特質,但卻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桎梏,那就走向了現代法律制度的反面。因此,一項成熟的法律制度,既應當具有公平正義的特質,又應當符合經濟效率的目標。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呼喚著物權法的誕生,而這一為市場經濟所熱切期待的物權法,理所應當是一部富有效率的物權法。但是,怎樣立法才能做到富有效率,這並不是所有立法者所熟知並套用自如的問題。為此,在我國物權法制定的關鍵時期,研究和探討物權制度的效率問題,顯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完成這一課題的研究,有相當的難度。本課題試圖以經濟學和法學結合的方法來分析物權法律制度的效率問題,從而為有效率的物權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建設性意見的。
序言
林旭霞的新書《物權制度與效率研究》即將出版,邀我作序。這是成人之美之事,我自然欣然答應。
《物權法》正在制定當中,即將在不遠的將來通過實施,成為我國財產制度的基本法律。《物權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可現實的問題是,為什麼在中國當代,民法的其他部分都差不多制定出來了,已經有了《民法通則》、《契約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和《收養法》,而惟有《物權法》卻姍姍來遲呢?究其原因,就是《物權法》關涉到國家的基本財產制度和人民的基本財產權利,不可謂關係不重大。好在《憲法(修正案)》肯定了個人財產的法律保護制度,因此制定《物權法》的時機也就成熟了,《物權法》也就要應運而生了。
其實也不然。我們說《物權法》制定的時機成熟,僅僅是相對而言。
《物權法》正在制定當中,即將在不遠的將來通過實施,成為我國財產制度的基本法律。《物權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可現實的問題是,為什麼在中國當代,民法的其他部分都差不多制定出來了,已經有了《民法通則》、《契約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和《收養法》,而惟有《物權法》卻姍姍來遲呢?究其原因,就是《物權法》關涉到國家的基本財產制度和人民的基本財產權利,不可謂關係不重大。好在《憲法(修正案)》肯定了個人財產的法律保護制度,因此制定《物權法》的時機也就成熟了,《物權法》也就要應運而生了。
其實也不然。我們說《物權法》制定的時機成熟,僅僅是相對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