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關聯規定:注釋套用本(物業管理條例關聯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關聯規定:注釋套用本

物業管理條例關聯規定一般指本詞條

《物業管理條例關聯規定:注釋套用本》以主體法為核心,收錄與物業管理條例相關的最重要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檔案,除了對主體法進行廣義上的注釋加工之外,重要的關聯規定的條文也做相應的注釋加工。

基本介紹

  • 書名:物業管理條例關聯規定:注釋套用本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202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法制出版社
  • 作者:法規套用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2年5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09335906, 9787509335901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物業管理條例關聯規定:注釋套用本》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法律要點導讀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物業管理定義]
套用1物業管理的基本內容/3
套用2物業管理契約約定不包含人身、財產保險保管責任的,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3
第三條[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的方式]
第四條[物業管理髮展的途徑]
第五條[物業管理的監管機關]
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業主定義及權利]
套用3物業服務企業侵害業主權利的行為/7
第七條[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業主大會代表業主合法權益]
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方式]
第十一條[業主共同決定事項]
套用4委託人主動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限制/11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方式及決定]
套用5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13
套用6物業公司有義務公布出租經營公共區域的收支項目/13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的會議類型及其啟動方式]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的通知及記錄]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責]
套用7業主委員會有權代表全體業主向物業公司提起訴訟/15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的登記備案制度及其成員資格]
套用8業主委員會要經房產局備案確認/16
第十七條[管理規約]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限制]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相關單位的關係]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前期物業服務契約]
套用9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契約的效力/19
套用10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對業主有約束力/20
第二十二條[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十三條[關於對臨時管理規約的說明義務以及承諾遵守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
套用11 招投標不是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唯一方式/23
第二十五條[買賣契約內容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內容]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期限]
套用12解除前期物業管理契約,原物業公司拒不交接的處理/25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業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業]
套用13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業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業/25
第二十八條[共用物業的承接驗收]
第二十九條[物業承接驗收時應移交的資料]
套用14物業承接驗收時應移交相關物業管理資料/27
第三十條[物業管理用房]
套用15 開發商應當向小區業主大會提供物業管理用房/27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的物業保修責任]
套用16建築工程質量有缺陷時各單位之間的責任界定/28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的性質、資質]
第三十三條[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契約]
套用17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形成的事實物業契約關係有效/3l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和責任]
套用18業主在小區內受傷的責任界定/32
套用19小區突然停電的責任規定/32
套用20物業公司因第三人侵權的賠償責任/33
套用21業主房屋內物品被盜,物業公司的責任/33
第三十七條[物業驗收和資料移交]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所有權屬和用途]
第三十九條[契約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
套用22物業服務契約終止時,物業公司應當將相關資料移交給業委會/34
第四十條[專項服務業務的轉委託]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
套用23 業主在接受物業服務後應當支付相應物業管理費/36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費交納]
套用24業主應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37
套用25物業使用人不交物業管理費,業主承擔連帶責任/37
套用26 已取得房產證但尚未接收房屋,應交納物業管理費/38
套用27 已接收房屋但未實際入住,應交納物業管理費/38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監督]
第四十四條[業主特約服務]
第四十五條[公用事業單位收費]
套用28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接受委託代收供暖費/40
第四十六條[對違法行為的制止、報告]
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防範義務及保全人員的職責]
套用29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防範義務/41
第四十八條[物業使用人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關於物業管理的投訴]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條[改變公共建築及共用設施用途的程式]
套用30業主不能擅自占用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44
第五十一條[公共道路、場地的占用、挖掘]
第五十二條[公用事業設施維護責任]
套用31 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的劃分依據/46
第五十三條 [關於房屋裝飾、裝修的告知義務]
第五十四條[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五條[對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經營的收益]
套用32共有部分所產生的收益應屬全體業主所有/49
套用33小區內發布廣告的相關規定/50
第五十六條[責任人的維修養護義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建設單位違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
……
第七章附則
關聯規定
實用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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