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79年04月1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日內瓦
序言
確信增加國際合作將是有助於實現國際肉類和活動物貿易更加自由化、穩定和擴大;
考慮到避免國際牛肉和活動物貿易嚴重混亂的需要;
認識到牛肉和活動物生產和貿易對很多國家尤其是對某些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經濟所具有的重要性;
銘記它們對關稅和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總協定”)的原則和目標所承擔的義務;
決定為了實現本協定的目的,要執行1973年9月14日《東京部長宣言》議定的關於多邊貿易談判,尤其是關於給予開發中國家特殊待遇的原則和目標;
本協定參加國代表協定如下;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條宗旨
本協定的宗旨應是:
(1)通過促使逐步消除世界肉類和活動物貿易中的障礙和限制(包括阻礙這一貿易發展的各種障礙),改進世界貿易體制,使其有利於消費者和生產者、進口者和出口者,以促進國際肉類和牲畜市場的擴大、更加自由化和穩定;
(2)鼓勵在影響牛肉和活動物貿易的所有方面進行更廣泛的國際合作,以便達到對國際肉類經濟資源進行更合理、更有效的分配的目的;
(3)通過增加開發中國家參與擴大世界牛肉和活動物貿易的可能性,特別是通過下列途徑,使這些國家在這些產品的國際貿易中得到更多好處:
①在擴大牛肉和活動物市場的情況下,促進價格的長期穩定;
②促使開發中國家牛肉及活動物出口者維持和增加收益;
因此,上述兩條的目的是,通過確保牛肉和活動物市場長期穩定的辦法,以獲得更大的收益;
(4)考慮到高效生產者的傳統地位,在競爭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貿易。
第二條產品範圍
本協定適用於牛肉。在本協定中“牛肉”一詞指:關稅合作理事會
稅則目錄
(1)活牛01.02
(2)新鮮的、冷凍的牛肉及可食用的下水02.01
(3)醃、鹵、乾和熏的牛肉及其可食用的下水02.06
(4)其它加工或醃製的牛肉或下水16.02
以及根據本協定第五條規定設立的國際肉類理事會,為了實現本協定的宗旨和規定而增加的任一其它產品。
第三條資料和市場監督
1.所有參加國同意定期、及時地向肉類理事會提供資料,以便該理事會能監督和評估世界肉類市場的總體情況,以及每種具體肉類的世界市場情況。
2.發展中參加國應提供其現有資料。為使發展中參加國改進其資料收集機構,發達參加國和能夠這樣做的任何發展中參加國對由它們提出的關於技術援助的任何要求應給予同情的考慮。
3.按照理事會規定的方式,各參加國根據本條第1款提供的資料應包括:關於第二條中提及的產品的生產(包括牲畜構成的變動情況)、消費、價格、存貨和貿易的過去實績及現狀和對前景的估計以及理事會認為必需的任何其它資料,尤其是關於競爭性產品的資料。各參加國還應該提供有關它們的國內政策和貿易措施的資料,包括牛肉部門雙邊和多邊承諾的資料,並應將任何可能影響國際活牛和牛肉貿易的政策和措施的變化,儘早地通知理事會。本款規定並不要求任何參加國透露可能阻礙其法律實施,或違背政府利益,或可能損害政府或私人特定企業的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
4.本協定秘書處應監視市場條件的變化,尤其是牲畜頭數、存貨量、屠宰量和國內外價格的變化,以便能及早發現供求方面可能發生的嚴重不平衡的任何徵兆。秘書處應經常將有關重要的世界市場的重要發展變化以及有關生產、消費、出口和進口的前景報告理事會。註:不言而喻,根據本條規定,理事會指示秘書處開列並保持一份最新影響牛肉和活動物貿易的各項措施的清單,包括雙邊和多邊談判所承諾的清單。
第四條國際肉類理事會的職責和本協定參加國之間的合作
1.理事會應舉行會議,以便:
(1)根據本協定秘書處草擬的對當前狀況及可能發展所作的解釋性分析以及根據第三條規定所提供的檔案(包括有關國內政策和貿易政策實施及秘書處已有的任何其它資料),來評估世界供求情況及其前景;
(2)對本協定的作用,進行通盤檢查;
(3)為對影響國際牛肉貿易的一切事項進行定期磋商提供機會。
2.對本條第1款(1)所述的世界供求狀況進行評估之後,或在對第三條第3款所述的所有有關資料進行審議之後,如果理事會發現國際肉類市場上出現嚴重不平衡的跡象,或嚴重不平衡的威脅時,理事會在特別考慮開發中國家的狀況之後,用一致同意的方式,確定與關貿總協定的原則和規則相一致的可能補救這種局勢的解決辦法,供各國政府審議。
3.本條第2款中所說的局勢是短期的,還是較長時期的,由理事會酌定。因此,本條第2款提及的措施,可包括由進口者和出口者所採取的符合本協定宗旨和目的的,有助於改善整個世界市場狀況的短、中、長期措施,尤其是有助於國際肉類及牲畜市場的擴大、更加自由化和穩定。
4.在審議根據本條第2款和第3款建議的措施時,對開發中國家提供更優惠的特殊待遇,凡是可行和合適的均應給予應有的考慮。
5.各參加國應盡最大可能努力實現第一條規定的本協定的宗旨。
為此目的並在符合關貿總協定的原則和規則的情況下,各參加國應定期參加第四條第1款(3)項規定的討論,以便探討實現本協定宗旨的可能性,尤其是進一步消除世界牛肉和活動物貿易的障礙。這些討論應該為以後按照關貿總協定的原則和規則,尋找解決貿易問題的可能解決辦法鋪平道路。這種解決辦法是各有關當事方在利益均衡的基礎上都可接受的。
6.任一參加國可向理事會提出影響到本協定的,特別是本條第2款規定的目的的任何事項。理事會應參加國的要求,應在不超過15天的期間內召開會議,對影響本協定的任何事項進行審議。
第二部分
第五條本協定的行政機構
1.國際肉類理事會
在關貿總協定的範圍內,應設立國際肉類理事會。該理事會由本協定參加國的代表組成,並履行為實施本協定各項規定所必需的一切職責。關貿總協定秘書處應為該理事會提供服務。該理事會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尤其是第四條規定的磋商方式。
2.例會和特別會議
理事會通常應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但主席可以自行提議,或應本協定參加國的請求,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3.決定
理事會應以一致同意方式作出決定。如果理事會成員對某項建議的接受沒有正式提出反對意見,則應視為理事會已對提交給它審議的事項作出決定。
4.與其它組織的合作
理事會應就與政府間及非政府間組織進行磋商或合作做出適當安排。
5.接納觀察員
(1)理事會可邀請任何非參加國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其任何會議。
(2)理事會也可邀請本條第4款內提到的任何組織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其任何會議。
第三部分
第六條最後條款
1.接受
(1)本協定向聯合國各成員國政府或聯合國某一專門機構以及歐洲經濟共同體開放,用簽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2)接受本協定的任一政府在接受時可對本協定的任何規定提出保留。但這種保留需經各參加國同意。
(3)本協定應送關貿總協定締約國總幹事存放。總幹事應立即向每一參加者提供本協定的核實副本以及每一國接受本協定的通知書。本協定的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協定一經生效,國際肉類磋商小組即自行解散。
2.臨時適用
任何政府可向關貿總協定締約國總幹事,交存一份臨時適用本協定的聲明書。交存此種聲明書的任何政府應暫時適用本協定,並應視為本協定的臨時參加國。
3.生效
本協定於1980年1月1日起對已接受它的參加國生效。對此後接受本協定的參加國,本協定應從接受之時起生效。
4.本協定有效期應為三年。除理事會在期滿前至少80天另有決定外,本協定有效期可再延長三年。
5.修改
除本協定另有規定外,理事會可以對本協定各項規定提出修改案。提議的修改案一經全體參與者政府接受,就應生效。
6.本協定和關貿總協定之間的關係
本協定不應影響關貿總協定參加國的權利和義務。
7.退出
任何參加國可以退出本協定。此種退出應於關貿總協定締約國總幹事收到退出書面通知之日起,60天后生效。
確信增加國際合作將是有助於實現國際肉類和活動物貿易更加自由化、穩定和擴大;
考慮到避免國際牛肉和活動物貿易嚴重混亂的需要;
認識到牛肉和活動物生產和貿易對很多國家尤其是對某些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經濟所具有的重要性;
銘記它們對關稅和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總協定”)的原則和目標所承擔的義務;
決定為了實現本協定的目的,要執行1973年9月14日《東京部長宣言》議定的關於多邊貿易談判,尤其是關於給予開發中國家特殊待遇的原則和目標;
本協定參加國代表協定如下;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條宗旨
本協定的宗旨應是:
(1)通過促使逐步消除世界肉類和活動物貿易中的障礙和限制(包括阻礙這一貿易發展的各種障礙),改進世界貿易體制,使其有利於消費者和生產者、進口者和出口者,以促進國際肉類和牲畜市場的擴大、更加自由化和穩定;
(2)鼓勵在影響牛肉和活動物貿易的所有方面進行更廣泛的國際合作,以便達到對國際肉類經濟資源進行更合理、更有效的分配的目的;
(3)通過增加開發中國家參與擴大世界牛肉和活動物貿易的可能性,特別是通過下列途徑,使這些國家在這些產品的國際貿易中得到更多好處:
①在擴大牛肉和活動物市場的情況下,促進價格的長期穩定;
②促使開發中國家牛肉及活動物出口者維持和增加收益;
因此,上述兩條的目的是,通過確保牛肉和活動物市場長期穩定的辦法,以獲得更大的收益;
(4)考慮到高效生產者的傳統地位,在競爭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貿易。
第二條產品範圍
本協定適用於牛肉。在本協定中“牛肉”一詞指:關稅合作理事會
稅則目錄
(1)活牛01.02
(2)新鮮的、冷凍的牛肉及可食用的下水02.01
(3)醃、鹵、乾和熏的牛肉及其可食用的下水02.06
(4)其它加工或醃製的牛肉或下水16.02
以及根據本協定第五條規定設立的國際肉類理事會,為了實現本協定的宗旨和規定而增加的任一其它產品。
第三條資料和市場監督
1.所有參加國同意定期、及時地向肉類理事會提供資料,以便該理事會能監督和評估世界肉類市場的總體情況,以及每種具體肉類的世界市場情況。
2.發展中參加國應提供其現有資料。為使發展中參加國改進其資料收集機構,發達參加國和能夠這樣做的任何發展中參加國對由它們提出的關於技術援助的任何要求應給予同情的考慮。
3.按照理事會規定的方式,各參加國根據本條第1款提供的資料應包括:關於第二條中提及的產品的生產(包括牲畜構成的變動情況)、消費、價格、存貨和貿易的過去實績及現狀和對前景的估計以及理事會認為必需的任何其它資料,尤其是關於競爭性產品的資料。各參加國還應該提供有關它們的國內政策和貿易措施的資料,包括牛肉部門雙邊和多邊承諾的資料,並應將任何可能影響國際活牛和牛肉貿易的政策和措施的變化,儘早地通知理事會。本款規定並不要求任何參加國透露可能阻礙其法律實施,或違背政府利益,或可能損害政府或私人特定企業的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
4.本協定秘書處應監視市場條件的變化,尤其是牲畜頭數、存貨量、屠宰量和國內外價格的變化,以便能及早發現供求方面可能發生的嚴重不平衡的任何徵兆。秘書處應經常將有關重要的世界市場的重要發展變化以及有關生產、消費、出口和進口的前景報告理事會。註:不言而喻,根據本條規定,理事會指示秘書處開列並保持一份最新影響牛肉和活動物貿易的各項措施的清單,包括雙邊和多邊談判所承諾的清單。
第四條國際肉類理事會的職責和本協定參加國之間的合作
1.理事會應舉行會議,以便:
(1)根據本協定秘書處草擬的對當前狀況及可能發展所作的解釋性分析以及根據第三條規定所提供的檔案(包括有關國內政策和貿易政策實施及秘書處已有的任何其它資料),來評估世界供求情況及其前景;
(2)對本協定的作用,進行通盤檢查;
(3)為對影響國際牛肉貿易的一切事項進行定期磋商提供機會。
2.對本條第1款(1)所述的世界供求狀況進行評估之後,或在對第三條第3款所述的所有有關資料進行審議之後,如果理事會發現國際肉類市場上出現嚴重不平衡的跡象,或嚴重不平衡的威脅時,理事會在特別考慮開發中國家的狀況之後,用一致同意的方式,確定與關貿總協定的原則和規則相一致的可能補救這種局勢的解決辦法,供各國政府審議。
3.本條第2款中所說的局勢是短期的,還是較長時期的,由理事會酌定。因此,本條第2款提及的措施,可包括由進口者和出口者所採取的符合本協定宗旨和目的的,有助於改善整個世界市場狀況的短、中、長期措施,尤其是有助於國際肉類及牲畜市場的擴大、更加自由化和穩定。
4.在審議根據本條第2款和第3款建議的措施時,對開發中國家提供更優惠的特殊待遇,凡是可行和合適的均應給予應有的考慮。
5.各參加國應盡最大可能努力實現第一條規定的本協定的宗旨。
為此目的並在符合關貿總協定的原則和規則的情況下,各參加國應定期參加第四條第1款(3)項規定的討論,以便探討實現本協定宗旨的可能性,尤其是進一步消除世界牛肉和活動物貿易的障礙。這些討論應該為以後按照關貿總協定的原則和規則,尋找解決貿易問題的可能解決辦法鋪平道路。這種解決辦法是各有關當事方在利益均衡的基礎上都可接受的。
6.任一參加國可向理事會提出影響到本協定的,特別是本條第2款規定的目的的任何事項。理事會應參加國的要求,應在不超過15天的期間內召開會議,對影響本協定的任何事項進行審議。
第二部分
第五條本協定的行政機構
1.國際肉類理事會
在關貿總協定的範圍內,應設立國際肉類理事會。該理事會由本協定參加國的代表組成,並履行為實施本協定各項規定所必需的一切職責。關貿總協定秘書處應為該理事會提供服務。該理事會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尤其是第四條規定的磋商方式。
2.例會和特別會議
理事會通常應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但主席可以自行提議,或應本協定參加國的請求,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3.決定
理事會應以一致同意方式作出決定。如果理事會成員對某項建議的接受沒有正式提出反對意見,則應視為理事會已對提交給它審議的事項作出決定。
4.與其它組織的合作
理事會應就與政府間及非政府間組織進行磋商或合作做出適當安排。
5.接納觀察員
(1)理事會可邀請任何非參加國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其任何會議。
(2)理事會也可邀請本條第4款內提到的任何組織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其任何會議。
第三部分
第六條最後條款
1.接受
(1)本協定向聯合國各成員國政府或聯合國某一專門機構以及歐洲經濟共同體開放,用簽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2)接受本協定的任一政府在接受時可對本協定的任何規定提出保留。但這種保留需經各參加國同意。
(3)本協定應送關貿總協定締約國總幹事存放。總幹事應立即向每一參加者提供本協定的核實副本以及每一國接受本協定的通知書。本協定的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協定一經生效,國際肉類磋商小組即自行解散。
2.臨時適用
任何政府可向關貿總協定締約國總幹事,交存一份臨時適用本協定的聲明書。交存此種聲明書的任何政府應暫時適用本協定,並應視為本協定的臨時參加國。
3.生效
本協定於1980年1月1日起對已接受它的參加國生效。對此後接受本協定的參加國,本協定應從接受之時起生效。
4.本協定有效期應為三年。除理事會在期滿前至少80天另有決定外,本協定有效期可再延長三年。
5.修改
除本協定另有規定外,理事會可以對本協定各項規定提出修改案。提議的修改案一經全體參與者政府接受,就應生效。
6.本協定和關貿總協定之間的關係
本協定不應影響關貿總協定參加國的權利和義務。
7.退出
任何參加國可以退出本協定。此種退出應於關貿總協定締約國總幹事收到退出書面通知之日起,60天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