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牛炳忠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9年3月11日
- 出生地:江蘇省徐州市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一審宣判,貪污事實,提請減刑,
人物履歷
歷任徐州鐵路物資供應站黨總支書記,上海鐵路局徐州房產建築段原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
一審宣判
2014年10月30日,由江蘇省徐州鐵路運輸檢察院立案偵查、提起公訴的牛炳忠涉嫌貪污一案,經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牛炳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4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4年11月11日交付江蘇省徐州監獄執行。
貪污事實
徐州鐵檢院指控被告人牛炳忠在擔任上海鐵路局徐州物資供應站黨總支書記期間,在該物資供應站站長王志峰(已另案判刑)的安排下,將本單位下屬的徐州鐵路物資供應公司應收的租賃費、裝卸費等收入轉入其他公司作為該單位帳外資金使用。2009年被告人牛炳忠調離該單位,趁機將餘款44.38萬元非法占為己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牛炳忠身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財產,構成貪污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牛炳忠未抗訴。
提請減刑
刑罰執行機關江蘇省徐州監獄於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蘇徐獄減建字第399號《提請減刑建議書》報送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018年2月6日,徐州市中院裁定,罪犯牛炳忠在服刑期間雖能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但其財產性判項尚未完全履行,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影響依然未能消除。且在本院審理其減刑案件期間,仍然不能接受教育積極履行其財產性判項,主觀上有逃避處罰的故意,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根據該犯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原判刑罰情況及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等因素綜合考量,該犯不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牛炳忠不予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