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頭鎮教學責任事故認定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各校教學管理的科學性、規範性,提高教師依法執教的自覺性、責任感,努力防範和最大限度地減少教學責任事故的發生,保持學校良好的教育秩序,根據市教育局《諸暨市教師教學責任事故認定及處理暫行辦法》的檔案精神,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牌頭鎮教學責任事故認定辦法
  • 性質:認定辦法
  • 目的:提高教師依法執教的自覺性
  • 負責解釋:教辦
檔案全文
教學責任事故的認定
( 一 ) 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教學管理部門等在所承擔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出現的失誤,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教育教學質量,產生消極後果,均屬於教學責任事故。
( 二 ) 根據事故發生的情節和後果,教學責任事故認定分為三級,一級為重大事故,二級為一般事故,三級為輕微事故。
( 三 ) 事故認定範圍包括課堂教學、實驗實習、教學管理、教學保障、教育活動組織等各個方面。
( 四 ) 教學責任事故發生後,並由責任人所在學校的校長 ( 園長 ) 對責任人和事故情節進行調查和核實,並迅速上報教辦,經領導小組覆核後由主任辦公會議討論並認定級別。
教學責任事故認定級別
一級事故:
1 、在教學中散布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言論。
2 、未經學校批准,隨意通知全體 ( 或全班 ) 學生停課。
3 、教學組織管理工作不負責,安全措施不到位,出現學生傷亡事故。
4 、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嚴重後果。
5 、強行向學生推薦學習資料,加重學生課業負擔,會影響。
6 、教師及教學管理人員泄露試題,監考不負責任,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造成較壞社致使考場紀
7 、因參與有償家教,影響正常教學,造成不良影響。
8 、違反招生規定,收取招生學校禮券、現金,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9 、其它應認定為一級事故的。
二級事故:
10 、因準備工作不充分、工作失誤等原因造成停課。
11 、無故缺課,擅自調課或改自學。
12 、無故上課遲到、提前下課、中途擅自離開課堂達 20 分鐘以上。
13 、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自行委託他人代課或任意增加、減少學時數。
14 、上課指名諷刺、挖苦、辱罵學生,情節嚴重。
15 、未按要求完成全學年教學計畫,拖下或捨棄學期課程內容四分之一以上,影響教學質量。
16 、實習指導教師未按規定堅守實習崗位,示經批准脫崗時間達到計畫的 30 %以上。
17 、教師經常不批改作業,影響教學效果。
18 、工作時間因打牌、搓麻將、玩電腦遊戲等影響教學工作。
19 、其它應認定為二級事故的。
三級事故:
20 、教師在課堂上使用通訊工具,干擾正常教學。
21 、教師上課未帶必備的教學材料或工具,影響正常教學。
22 、教師未按計畫授課,無特殊原因,教學進度與學期計畫學時相差八分之一以上。
23 、教師未及時將實驗計畫呈報實驗室或實驗員工作失誤,造成實驗準備不足,影響上課。
24 、實習指導教師在實習前 ( 含野外實習 ) ,未按規定落實必備用品,影響實習效果。
25 、教務處正常受理教材訂購任務後,後教材未到學生手中。
26 、其它應認定為三級事故的。
教學責任事故的處理
( 一 ) 教學責任事故認定後,需填寫《教學責任事故記錄卡》和《教學責任事故認定處理通知書》一式兩份。《教學責任事故記錄卡》由教辦主任簽字蓋公章後存檔,《教學責任事故認定及處理通知書》蓋章後一份存檔,一份送事故責任人。
( 二 ) 若事故的責任人對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有不同的意見,允許在接到《教學責任事故認定及處理通知書》後 10 日內向教辦相關職能部門申請複議。相關部門在一周內認真調查覆核,然後將核實情況向學校匯報,提出最後確認意見,並及時通知當事人。
( 三 ) 教學事故發生後不能以部門或集體代替事故責任人,要按崗位職責追究到人。
( 四 ) 發生重大教學責任事故應及時採取措施,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或影響。凡對本單位重大教學責任事故隱瞞不報或拖延處理的主管領導,記一級責任事故一次。
( 五 ) 教職員工在聘任期內出現三級教學責任事故,所在學校校長要及時對事故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出現二級教學責任事故,事故責任人當學年不能評優、評獎;出現一級教學責任事故,事故責任人當學年考核為不合格,並進行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的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一、二級教學責任事故均記入責任人的業務檔案。
( 六 ) 一年內出現兩次三級教學責任事故按一次二級教學責任事故處理;兩次二級教學責任事故按一次一級教學責任事故處理。一學年內累計出現三次一級教學責任事故的責任人作解聘處理,累計出現四次一級教學責任事故的責任人予以辭退。
組織和實施
( 一 ) 教辦成立教師教學責任事故處理領導小組:
組長:孟均輝
副組長:郭文鋒 包利君
組員:陳光華 馬光苗 徐富國 王信江 邊鐵江 蔣田德
陳放明 陳展光 周春華 章立功 趙 曼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徐富國擔任。
各校要成立由校長任組長,書記、教導、年段組長、學生督教員為組員的教師教學責任事故督查組,負責教師教學責任事故的接報、處理和負責對教職工教育、教學行為的督查。學生督教員每班 2 名,各校要對他們進行相應的培訓,明確職責。。
( 二 ) 各校要實行校長接待制度,受理學生、家長和教師對教學責任事故的投訴,教辦和各校設立並公布教師教學責任事故舉報電話和意見箱。教辦舉報電話為 7051180 。
( 三 ) 各校要加強《教師教學責任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的宣傳學習,引導教職工自覺規範自己的教育、教學行為,鼓勵學生、家長對教職工的不規範教育、教學行為進行監督、舉報。同時各校教師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教師教育、教學行為的督查,發現問題要按照處理辦法及時查處。
本實施細則由教辦負責解釋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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