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地歸官案

爭地歸官案,此案發生於南宋時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爭地歸官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朱安禮、張七四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六
案件詳情
南宋理宗嘉熙四年,有民“張清死,無子,有近塘陸地二畝,朱安禮、張七四互爭,自縣至府,展轉二年。”朱安禮稱“嘉熙四年二月內,用會八十貫,典到上件陸地,當年十一月投稅訖。”張七四說“張清過房為其子,張清死於嘉熙四年十月,安禮印地契於荔熙四年十一月,張清當年三月內,委將上件地抵當在安禮處,續於五月內已籌還本利,但未取得契書,所有典契,系安禮逼其已死男張百三偽出。”主審官吳恕齋認為,張清之陸地,朱安禮長七四均不當得之,只應作絕戶產處理。理由是張清將地抵當給朱安禮,本利還足,契簿未取,人已身亡,朱遂啟吞謀之心,乃作正行典契投印,所執契書之偽可見。張七四乃張清之兄張六一之嫡子,從未同居一處,雖自稱為過房之子,但尊長、鄰里均不敢為證。從未經官府登記備案。另據朱安禮執書本縣嘉熙二年別小斷由,明指張清為張七四之叔。宋代法律規定“為人後者不以嫡。”嫡子不能過繼,況且張七四為獨子,不可能自絕本生父母之嗣,而過房叔父,顯然“張七四因張清死而無子,又知安禮交易不明,起吞併之心,故創過房之說,以為占據產業之計明矣,”判“將朱安禮徹到偽契毀抹。行下本縣,並契勘張清怔於物業,盡照絕戶條法拘籍入官,或為縣學養士之助,仍將張七四押歸水中父張六一家,承續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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