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具標識

燈具標識,在維修和清潔燈具時,也應見到。必要時,在移動罩蓋或類似部件之後,這些標誌能清晰可見。類似上述的標記,不應標記在螺釘或類似的部件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燈具標識
  • 注意:不應標記在螺釘或類似的部件上
  • 特點:能清晰可見
  • 地點:在維修和清潔燈具時,也應見到
標誌項目,附加說明,其它說明,

標誌項目

燈具應在明顯位置上清晰、耐久的標有下列項目:
⑴燈具型號。
⑵以伏特(V)標明燈具的額定電壓或額定電壓範圍。額定電壓僅為250V 除外。
⑶電源種類符號。
⑷以赫茲數(Hz)標明燈具的額定頻率或額定頻率範圍。
⑸以瓦數(W)標明燈具光源的額定功率或數個光源的最大額定功率。
⑹適於Ⅱ類燈具的地方,標上相應的符號。
⑺適於Ⅲ燈具的地方,標上相應的符號。
⑻燈具的防塵、防潮。防潮外殼防護等級分類符號,僅在有要求時標出。
⑼燈具製造廠名或商標。
圖示符號的高度(不包括字母和數字)不應低於5mm。

附加說明

除上述標誌外,為保證燈具正確安裝、使用和維修,還應在燈具上或內裝式鎮流器上標有下列項目:
⑴ 對組合燈具應標有允許環境溫度。
⑵ 燈具中如可更換部件的防護等級或防潮分類低於燈具主體的最高要求,應予以標出。
⑶ 以攝氏溫度數(℃)標明線圈的額定最大工作溫度tw 和電容的額定最大工作溫度tc,在正常工作最不利的情況下,表明燈具的饋電電纜和內部的絕緣所能承受的最大溫度。
⑷ 又適於安裝在普通可燃物負表面的燈具,應標有警告符號。
⑸ 除了適合於直接接到供電幹線的燈具外,應標有線路圖。
⑹ 對於適合特殊情況的燈具(包括鎮流器),例如應標有該燈具是否為環形安裝。

其它說明

⑴ 提供有關功率因子和供電電流的資料
⑵ 如套用內裝鎮流器或變壓器,直接安裝在普通可燃物表面的燈具,則標上相應符號
⑶ 如套用特種燈泡,則標上有關特種燈泡的說明。
⑷ 對使用類似“冷光束”燈的燈具,可能影響安全的,應標上相應標記
⑸ 為安全或保證良好工作狀態,有一端應接到電源的火線,終端裝置應清楚的標明記號或給出同等
清楚的指示,以示區別。接地端裝置應由符號清楚的表示。
⑹對聚光燈及其類似燈具,應標明離被照物體的最短距離。標誌的距離應不小於表4 所示的數值。
表4 聚光燈與被照物體的最小距離
額定功率(W)
最小距離(m)
≤100
0.5
>100~≤300
0.8
>300~≤500
1.0
四標誌文字及符號
額定最高環境溫度:t a ℃ 安培:A
頻率:Hz 伏特:V
功率:W Ⅱ類:“回”
Ⅲ類: 接地端子:
到被照射物體的最小距離:
適於直接安裝在普通可燃物表面上:
耐熱電源電纜、連線電纜或外部接線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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