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工業部關於全國各煤礦廢除把頭制度的通令

燃料工業部關於全國各煤礦廢除把頭制度的通令是煤炭部發布的制度。

【發布單位】煤炭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50-03-21
【生效日期】1950-03-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燃料工業部關於全國各煤礦廢除把頭制度的通令
(1950年3月21日)
中國煤礦工會代表會議建議本部徹底廢除把頭制,本部認為此項決議適合時宜,完全同意。茲特明令全國各礦凡對包工把頭制度業已表面廢除而其殘餘仍有保留者,應即徹底肅清;其原封未動依然存在者,應即徹底廢除。原來把頭不得在礦場擔任行政管理工作;其罪惡昭彰民眾痛恨者,工人可經過法律手續提出控告。原把頭所雇用人員,應根據工人民眾意見視其過去行為是否端正及其有無生產經驗,分別審查留用或調用。對於在技術上有經驗在民眾中有威信的工人及職員,應大膽提拔到行政管理的崗位上來,以貫徹管理民主化及經營企業化的方針,迅速恢復與發展煤礦事業,順利完成一九五0年的生產任務。各大行政區煤礦管理總局、各煤礦管理處及各不屬於管理局的礦務局,應迅即定出具體執行辦法,並將辦法及在執行中的經驗隨時報部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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