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進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熊進文
  • 民族:漢族
案件回顧,一波三折,涉嫌罪名,法院審理,

案件回顧

8月23日上午8時30分,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影響較大的“2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據紅河州檢察院起訴書)案。由於該案涉案人數較多且具“涉黑”性質,開庭審理期間法庭內外氣氛十分緊張。
上午8時10分,當一陣急促的警笛響過,一輛輛警車依次駛進紅河州中院的大門,與警車一道的還有滿載荷槍實彈武警的軍用車。8時15分,法院大門被關上,公安民警和武警在大門內外把守森嚴,將許多前來旁聽的人擋在了門外。而進入法院大門,要到審判庭還需再過兩道關卡,並接受值勤民警的全面檢查。在審判庭里,也有武警、公安民警及法警密切地進行巡視。
法庭內外的緊張氣氛,讓人們感到了案件的影響力,而近20人的辯護律師隊伍也令人矚目。

一波三折

因案情複雜,歷經四年反覆,案件一直未能最後定論。此次,紅河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件實系重審。
據了解,早在2000年此案已由箇舊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熊進文等25人分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強姦罪、爆炸罪、搶劫罪等總計17項罪名,於當年12月10日向箇舊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箇舊市檢察院受理後,又於2001年4月26日報送紅河州檢察院審查起訴。紅河州檢察院受理此案後,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熊進文等25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並於2001年11月1日向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紅河州中院經依法審理後,於2002年11月22日一審對熊進文等25人分別作出有罪判決。然而,在判決宣讀後,熊進文等24人不服判決提出了抗訴。2003年11月27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4年2月27日紅河州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同日,紅河州中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紅河州檢察院撤回起訴後,又對案件事實進一步調查取證,並再一次向紅河州中院提起公訴。

涉嫌罪名

在紅河州檢察院向紅河州中院遞交的厚厚一摞起訴書上,詳實記錄了熊進文等2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
1993年5月8日,被告人熊進文、尚雲等人為爭搶礦山資源與沈家龍、沈家武發生衝突,熊進文等人便攜帶長刀、木棒、火藥槍、炸藥等兇器圍攻沈家龍、沈家武住處。被告人張平山、王軍等持長刀朝沈家武身上砍、刺數刀,其餘人員用木棒或槍把圍打沈家武,致其當場死亡。
1995年10月,被告人熊進文提供人民幣1萬元給被告人王軍、馬小寶等人到箇舊市大屯鎮閔玉書的選廠內賭博。10月30日,被告人王軍為向閔玉書追要賭債9萬餘元,電話告知熊進文、尚雲。當天,熊進文邀約數人攜帶長刀趕到大屯,在閔玉書拒絕寫欠條情況下,衝進選廠辦公室朝杜寬、趙雲、肖文應頭部、身上亂砍。作案後,被告人熊進文指揮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杜寬、趙云為重傷,肖文應為輕微傷。案發後,熊進文找辦案機關有關人員疏通關係,致使案件未能得到及時查處。
1999年2月,被告人熊進文預謀非法占有王欣合法開採的礦源頭,指使手下人員20餘人,攜帶長刀、火藥槍等兇器到老廠財神洞扎花口處強迫工人停工,以要炸毀坑道相威脅,將王欣與人合夥投資的40餘萬元的源頭占為己有。
2000年1月到4月期間,被告人熊進文等人先後在箇舊景月酒樓、成聯娛樂中心、萬順莊等地輪流開設賭場,並得贓款40餘萬元。
2000年2月8日,為非法占有雲錫老廠錫礦礦體資源,被告人許可華指使王苗子等人,攜帶炸藥、雷管、引線等物品,到老廠錫礦北部坑坑下+100米18—16—1#礦體,用炸藥將該礦礦體多處主體輸巷道炸塌,並炸毀通風機一台。次日,再次進行爆炸。兩次爆炸造成該礦坑道垮塌,設備毀壞,直接經濟損失計17萬餘元。
2000年4月,被告人李小明在箇舊“金湖賓館”一房間內,乘孔某某(生於1986年)熟睡之機,進行姦淫。
……
該25名被告人總計涉案33起,涉嫌17項罪名。
經紅河州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1992年到2000年,被告人熊進文先後糾集被告人尚雲、王軍、毛雪等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熊進文為首,被告人范瑜、尚雲、王軍等人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李森、許可華、雷應科等人為主要成員,被告人李小明、華忠等人網羅部分在校學生及其他社會閒散人員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
該組織參與人員眾多,等級較為分明。被告人熊進文在1992年到1995年間,為爭搶礦山資源,先後夥同手下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妨害公務等犯罪行為。1992年到2000年,被告人熊進文為穩定經濟來源,完善組織結構,對部分骨幹成員作了相應分工,安排范瑜、李崇雲負責賭場或礦山經營,毛錦宇負責護礦,李小明看守賭場並在賭場“放水、提成”,在熊進文的指使、授意和幕後操縱下,被告人范瑜、李崇雲等人以暴力和非暴力手段聚斂錢財,並組建了“護礦隊”,他們攜帶火藥槍、長刀,搶占源頭、破壞生產、欺行霸市;在箇舊市區有組織地多次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以給零花錢、觀看色情表演等手段籠絡部分在校學生和社會閒散人員,結夥打架鬥毆、搶劫學生、姦淫幼女。同時,為逃避執法部門的打擊,被告人熊進文等人在作案後,向被害人支付一定賠償金或進行威脅以掩蓋罪行,並在一些重大案件上腐蝕有關機關辦案人員,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據此,紅河州檢察院向紅河州法院提起公訴:以被告人熊進文為首的25人組成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民眾,嚴重破壞本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被告人熊進文系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范瑜、尚雲等24人為積極參加者,對他們應當按其參與的犯罪處罰。

法院審理

在該案庭審過程中,由於被告人太多,案情十分複雜,23日上午僅審理了被告人熊進文一人。當日下午繼續開庭,也只審理了6人。24日所審理的7人,僅是公訴人、法官和辯護人就一些犯罪事實向被告人提問,至昨日仍尚未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據了解,該案需一周才能審理結束,其涉及個人隱私部分將作不公開開庭審理。(完)(記者 劉宇 彭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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