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質量

照明質量,由照度水平、照明均勻度、亮度分布、光的方向性、眩光和顯色性等因素決定,並用視覺效能、視覺舒適感和經濟性進行評價的照明技術指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照明質量
  • 類型:照明技術指標
照度水平,照明均勻度,光的方向性,顯色性,參考書目,

照度水平

指工作面上的照度值,由視覺工作條件決定,各國的照明標準有明確的規定。執行照度標準是研究、討論照明質量的前提。

照明均勻度

在給定面上的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通常使用的平均照度有水平工作面上的平均平面照度和空間的平均柱面照度。亮度分布 通常人們注意的中心是視野內最亮的部分。
在環境中若需獲得全部信息,則視野內最亮部分與最暗部分的亮度比應小於104:1。為了使物體外觀變化保持最小,亮度比應控制在10:1以上。視野內各部分的亮度比宜為:視覺作業和工作面之間的最大亮度比為3:1;視覺作業和周圍環境之間的最大亮度比為10:1;光源和背景之間的最大亮度比為20:1;視野中的最大亮度比為40:1。

光的方向性

方向性光線和漫射光線同時照射到物體上可產生較好的立體造型效果。另一方面還可根據需要,起著顯示某一特點或掩蓋某些缺點的作用。因此,對於不同的照明對象和場合,要求這兩種光線具有相應的比例。眩光 指由於光亮度的分布或光照範圍不適宜,或在空間或時間上存在亮度的對比極端,以致於引起不舒適感或觀看明顯物體的能力減弱,或二者兼有之的視覺條件。眩光一般可分為失能眩光和不舒適眩光(見道路照明)。

顯色性

同一顏色的物體,在不同光譜組成的照明光源照射下,可顯出不同的顏色,這一現象稱為光源的顯色性。照明光源的顯色性用顯色指數表示,即標準顏色在標準光源照射下,顯色指數定為100。當標準顏色被所測試的光源照射時,顏色在視覺上的失真程度,就和這個光源的顯色指數有關。顯色指數越大,失真就越小。白熾燈、鹵鎢燈、鏑燈等的顯色指數大於85,適用於辨色要求高的視覺工作;日光色螢光燈、鈉燈、釷燈、銦燈等的顯色指數為70~80,適用於一般辨色工作;高壓汞燈、高壓鈉燈等的顯色指數低於50,不能用於需要辨色的視覺工作。

參考書目

J.B.deBoer,D.Fischer,InteriorLighting,KluwerTechnicalBooks,PhilipsTechnicalLibrary,Deven-ter,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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