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煤礦安全規定》有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電事故分析報告制度
- 作用:及時追查和分析。
機電事故分析許可權與要求
重大的機電人身傷亡事故; 主扇停風超過十分鐘以上者; 井下區域性停電超過三十分鐘以上者; 井下電纜著火; 因電氣失爆而引起瓦斯、煤塵爆炸;絞車路車、斷繩; 私用漏電繼電器; 井下電機車、刮板機、皮帶機等運輸設備引起的事故。 因排水能力不足,排水系統嚴重損壞而造成礦井被淹; 違章指揮強迫司機開車,違章作業等違章引起的機電事故;雖未發生事故但確有嚴重違章作為者。
2,各單位自行組織分析的事故:
不堅守工作崗位造成機電事故者; 私自拆掉設備的防護裝置者; 工作不負責任,失職漏檢造成事故者; 因漏電造成一個工作面停產2小時以上者; 因違章操作,違章檢修,強行起車造成機電設備人為損壞者;
事故分析要求:
1、凡發生機電事故都必須向機電調度匯報,如當天不匯報,三天內不分析事故,按隱瞞事故處理。凡發生機電事故後,機電調度必須馬上向安檢科和礦調度匯報。3、分析事故時,必須在事故三天內進行把有關單位、人員、當事者及有關領導通知到,必須按時參加,不得託故不到,要認真嚴肅仔細分析、追查,打出原因及責任者,處理意見,吸取教訓,總結,寫出報告報局;4、本單位自行分析事故時,分析完後要寫出報告,一式兩份報安檢科,報告書內容主要有:地點、時間、原因、措施、責任者,處理意見,責任者簽字,領導意見並簽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