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機電事故分析報告制度

煤礦機電事故分析報告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定》有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電事故分析報告制度
  • 作用:及時追查和分析。
機電事故分析許可權與要求,事故分析要求:,

機電事故分析許可權與要求

1,對下列事故將由礦安檢科組織當事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追查和分析:
重大的機電人身傷亡事故; 主扇停風超過十分鐘以上者; 井下區域性停電超過三十分鐘以上者; 井下電纜著火; 因電氣失爆而引起瓦斯、煤塵爆炸;絞車路車、斷繩; 私用漏電繼電器; 井下電機車、刮板機、皮帶機等運輸設備引起的事故。 因排水能力不足,排水系統嚴重損壞而造成礦井被淹; 違章指揮強迫司機開車,違章作業等違章引起的機電事故;雖未發生事故但確有嚴重違章作為者。
2,各單位自行組織分析的事故:
不堅守工作崗位造成機電事故者; 私自拆掉設備的防護裝置者; 工作不負責任,失職漏檢造成事故者; 因漏電造成一個工作面停產2小時以上者; 因違章操作,違章檢修,強行起車造成機電設備人為損壞者;

事故分析要求:


1、凡發生機電事故都必須向機電調度匯報,如當天不匯報,三天內不分析事故,按隱瞞事故處理。凡發生機電事故後,機電調度必須馬上向安檢科和礦調度匯報。3、分析事故時,必須在事故三天內進行把有關單位、人員、當事者及有關領導通知到,必須按時參加,不得託故不到,要認真嚴肅仔細分析、追查,打出原因及責任者,處理意見,吸取教訓,總結,寫出報告報局;4、本單位自行分析事故時,分析完後要寫出報告,一式兩份報安檢科,報告書內容主要有:地點、時間、原因、措施、責任者,處理意見,責任者簽字,領導意見並簽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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