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資源開發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煤炭資源開發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範和加強煤炭資源開發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省委、省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晉發〔2016〕24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我省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晉政辦發〔2013〕80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炭資源開發生態保護修復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歷史遺留和主體滅失的煤炭資源開發生態保護修復,地方政府為治理責任主體;主體存在的煤炭資源開發生態保護修復,煤炭企業為治理責任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煤炭資源開發生態保護修復資金是指按規定籌集並用於煤炭資源開發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的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以落實省委、省政府《山西省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晉發〔2016〕24號),推進全省生態文明建設主要目標,推動地方實施煤炭資源開發生態保護修復工作,逐步建立資金統籌整合、社會資本參與、部門協同推進、綜合治理修復的工作格局,促進生態環境恢復和改善。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統籌規劃、講求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安排、下達、監督管理和績效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項目的技術指導、組織實施等,並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及資金分配計畫,會同財政部門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
第二章 資金使用
第七條 專項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煤炭企業籌集的資金以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引入的各類社會資金。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因煤炭資源開發所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的修復治理。主要內容包括:
煤炭資源開發所造成的水系統破壞、水資源影響破壞與損失、水體污染;大氣污染和矸石污染;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生態退化、動植物棲息環境破壞、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功能降低;土地破壞、沉陷引起的地質災害;財政部門商項目主管部門確定的與煤炭資源開發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 省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具體分配方式由財政部門商項目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因素法分配資金主要依據各市煤炭資源開發生態保護修復任務資金需求、工作任務緩急程度、任務完成情況和貧困地區補助等因素進行分配。分配因素的調整,由財政部門商項目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項目法分配資金採取直接補助、貼息、以獎代補等方式。具體分配方式由財政部門商項目主管部門確定。
項目由各市立項申報,項目主管部門及時開展項目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按程式擇優分配資金。
第十二條 各市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資金後,應當在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本級有關部門和本行政區域縣(市、區)級財政部門,並將資金分配結果報送省財政廳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執行,結轉和結餘資金按照有關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照績效目標管理有關規定,設定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應當清晰反應專項資金的預期產出和效果,並以相應的績效指標予以細化量化描述。績效目標是建立項目庫、編制和分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的基礎和重要依據,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調整的,不得進入該專項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流程。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實施單位,應當圍繞績效目標,適時開展績效監控,及時掌握項目進展情況、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及趨勢,對發現偏離績效目標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確保績效目標實現。
第十六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成或項目完成後,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項目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價,並在自評價基礎上開展績效評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選取部分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改進預算管理、項目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合理安排使用資金,不得擴大支出範圍,不得用於與工程無關的支出,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和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對發現的問題要立即整改,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安全和效益。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安排按照信息公開要求通過財政、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入口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各級財政和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要求及時將專項資金使用安排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項目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安排和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違規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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