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經濟體制改革若干問題暫行規定

《煤炭工業經濟體制改革若干問題暫行規定》在1994.02.02由煤炭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煤炭工業經濟體制改革若干問題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2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2月02日
  • 頒布單位:煤炭工業部
第一條 為積極、有序地推進煤炭工業經濟體制改革,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批准的煤炭工業部(以下簡稱煤炭部)“三定”方案及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炭工業經濟體制改革實行分層決策。對事關全行業的重大改革舉措,由煤炭部統一決策;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屬於企業自主權範圍的改革,由煤炭企業自主決策,自主實施。
第三條 煤炭部對下述事關全行業的重大改革舉措統一決策:
1、煤炭工業計畫管理體制的改革;
2、煤炭工業投資體制的改革;
3、煤炭工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
4、煤炭工業進出口體制的改革;
5、煤炭工業運銷體制的改革;
6、煤炭工業財務、勞動制度的改革;
7、煤炭工業人事制度的改革;
8、煤炭工業科研、教育體制的改革;
9、煤炭行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10、煤炭工業設計體制的改革;
11、其他關係全行業的單項制度改革。
第四條 下述重大改革事項須經煤炭部審批:
1、部直屬企業實行公司制改組:
2、部直屬企業組建企業集團;
3、部直屬企業產權制度和國有資產經營形式的改革;
4、部直屬企業的變更和終止;
5、其他須經煤炭部審批的重大改革事項。
第五條 部直屬企業的總體改革方案及部直屬設計單位、地質勘察單位、科研教育等事業單位的重大改革方案,須報煤炭部備案。
第六條 部直屬企業進行國家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試點,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批,須向煤炭部報送下列檔案:
1、改組申請;
2、改組方案;
3、驗資證明;
4、公司章程草案。
第七條 部直屬企業進行有限責任公司試點,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批,須向煤炭部遞交申請,並報送下列檔案:
1、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營業計畫;
2、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
3、資信證明;
4、企業五年發展計畫;
第八條 部直屬企業以發起方式進行股份有限公司試點,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批,須向煤炭部遞交申請,並報送下列檔案:
1、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公司章程;
4、籌辦公司財務審計報告;
5、資產評估報告;
6、驗資報告;
7、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姓名及住所;
8、法人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條 部直屬企業以募集方式進行股份有限公司試點,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批,須向煤炭部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列檔案:
1、公司章程;
2、經營估算書;
3、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4、招股說明書;
5、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6、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定。
第十條 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請公開上市,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批,須向煤炭部遞交發行申請報告,並報送下列檔案:
1、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2、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檔案;
3、公司章程;
4、招股說明書;
5、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
6、本次公開發行的發行方案;
7、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兩名以上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8、經兩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9、經兩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兩名以上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
10、煤炭工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公司國有資產的確認檔案;
11、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定;
12、股票發行承銷商或承銷團各單位的資信證明。
第十一條 部直屬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須向煤炭部報送下列檔案:
1、發行企業債券的申請書;
2、營業執照;
3、發行章程;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近三年的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 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組建企業集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批,須向煤炭部遞交申請報告,並報送下列檔案:
1、企業組織結構改革方案及說明;
2、原企業所屬二級單位及其他單位進行獨立法人登記的審批檔案;
3、企業集團各成員企業情況說明;
4、企業集團章程;
5、企業集團資產經營形式說明。
第十三條 國有重點煤炭企業變更必須向煤炭部申請,並附送下列檔案:
1、變更的理由與具體方式說明;
2、變更後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合併、分立協定書或兼併契約書。
第十四條 新建礦區或新設立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按公司制度組建。以產權聯結為主要紐帶或以企業集團為組織結構形式創立的新公司按照前述有關條款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部機關直屬公司進行組織管理機構、資產經營形式、產權變更等重大改革須向煤炭部申請,所附送的檔案按照本規定中關於企業改革的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 煤炭工業經濟體制改革由部政策法規司歸口管理和協調。對事關全行業的重大改革舉措由政策法規司會同有關司局提出實施方案;本規定所要的部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總體改革方案及需煤炭部審批的重大改革事項,統一報送政策法規司協調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煤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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