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農業機械協會

煙臺市農業機械協會成立於2006年7月,是由全市農業機械製造生產、經營、維修、科研設計、技術推廣、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盈利性社團組織。協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行業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願望和要求,貫徹執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令,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服務工作;開展行業內的組織協調工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密切黨和政府與農機行業組織和從業人員的聯繫;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交往活動,推動全行業的快速健康發展。目前,該協會共有會員180個。

辦公地址:煙臺市芝罘區只楚路12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市農業機械協會
  • 外文名:Yantai City Agricultural Machinery Association
  • 成立於:2006年7月,
  • 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
  • 辦公地址::煙臺市芝罘區只楚路123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煙臺市農業機械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市農業機械製造生產、經營、維修、科研設計、技術推廣、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行業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願望和要求,貫徹執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令,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服務工作;開展行業內的組織協調工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密切黨和政府與農機行業組織和從業人員的聯繫;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交往活動,推動全行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上受煙臺市農業機械管理辦公室和煙臺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場所設在煙臺市芝罘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受政府部門的委託,對本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法規的制訂進行研討,並提出建議;協助政府部門監督檢查行業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制訂、修訂本行業的有關標準,並組織貫徹實施。
(二) 參與政府購機補貼工作,根據實際情況擬定補貼機具方案,報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 在政府部門的指導下,嚴格執行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標準,依法組織對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開展農業機械質量管理工作諮詢服務。
(四) 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組織技術交流和先進技術的有償轉讓。
(五) 為會員提供生產、產品行銷、市場信息、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服務,提高會員的組織化程度和駕馭市場的能力,保護會員的利益。
(六) 組織會員協商訂立行規行約,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協調會員之間的利益關係,調解會員之間的利益糾紛。
(七) 組織會員之間,會員與有關單位之間進行經濟、技術、貿易的交流與協作。組織舉辦全市性展銷會,組織參加市外和國際性的展覽展銷;
(八) 承辦政府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開展有益於本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 單位會員:全市範圍內農業機械管理、生產、經營、維修、科研、推廣、教育、作業服務組織和國有、集體、合作等使用單位。
(二) 個人會員:農機使用者、農機服務作業戶和熱心於農機化事業、願為廣大農機用戶服務的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承認本會章程,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參加本會活動,按期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由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填報入會申請表。由本會理事會或由理事會指定的機構審核批准、備案,發給單位或個人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與協會管理,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權取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可要求本會協助辦理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 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享有本會確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和協會的信譽;
(二)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任務;
(三) 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數據資料;
(四) 按時繳納會費;
(五) 承擔本會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的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制定、修改協會章程;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情況報告;通過提案和決議;討論和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的產生:按行政區域在會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或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組成。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執行機構,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為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決定本會分支機構的設定及負責人的聘任;
(五) 增補、調整理事,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研究並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及工作任務,指定本會的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七) 籌集協會活動經費,並監督、審查經費管理和使用;
(八)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九)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十) 對先進的分支機構和會員,提請會員代表大會予以表彰獎勵;
(十一)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到特殊情況,可提前或順延,但不得超過半年。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系統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事變更,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聯繫單位和個人會員,向會員提供服務;
(五) 經管協會經費;
(六) 承辦理事交辦的各項工作,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收入;
(二) 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三) 企事業單位及有關服務組織資助;
(四) 在核准的義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政府撥款資助;
(六) 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的支出:
(一) 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支付協會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以及日常辦公經費;
(二) 協會各種會議經費;
(三) 宣傳教育及活動經費;
(四) 開展各種服務活動經費;
(五) 對會員表彰獎勵和撫恤、扶助經費及其它。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會計監督機制,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議,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市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解散、終止活動、註銷的,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清理完債權債務和處理完善後事宜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經煙臺市農業機械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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