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
- 外文名:YANTA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YTAST
- 組織隸屬:煙臺市委
- 業務主管:山東省科協
- 組織性質:人民團體
主要職能,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主要職責
煙臺市科協是全市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市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市委、市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市科協機關的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學術交流,繁榮學術活動,推動科技進步,培養科技人才,促進學科發展和科捉拒她踏技創新。
(二)研究擬定全市科協系統科普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開展科普活動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推廣先進技術;指導科技館等科普設施、場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科普工作隊伍建設。
(三)引導科技工作者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中發揮作用,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技立備應政策、規定的制定和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四)全心全意為科技工作者服務,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五)表彰、宣傳優秀科技工作者,舉薦人才;開展科技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開展科學論證、科技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接受委託,承酷剃轎擔科技項目的評估和成果鑑定等任務。
(七)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同達盛陵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科技界及海外科學技術團體、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間交往和聯繫。
(八)負責對所屬學會、科技類社會團體進行監督管理;對下級科協進行業務指導。
(九)組織、指導開展民眾性反邪教工作和捍衛科學尊嚴與反對愚昧迷信、偽科學、反科學活動。
(十)承擔市委、市政府及省科協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結構
辦公室
協調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及調研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機要、保密、檔案、統計、信訪、安全保擔戒衛、會議組織、行政管理及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協調科協系統“金橋工程”的實施工作。
組織部
負責企事業科協的組織建設及業務工作指導;反映科技工作者的要求、意見和建議,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協調科協系統的綜合性表彰獎勵活動;組織全市青年科技獎的評選表彰工作;規劃、組織、協調科協系統專職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務、人事、勞資及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學會部
負責市級學會的組織建設,對市屬自然科學學會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負責制定科協系統學術活動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所屬團體的學術交流工作;負責聯繫科技工作者,廣泛開展聯絡聯誼活動;組織自然科學優秀企兆朵論文、優秀建議的評選與表彰;負責科協系統的外事工作,承辦有關國際學術交流和展覽活動。
科普部
擬定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基層科協和農村專業技術研究會的工作;進行科普宣傳、科普示範、實用技術培訓,總結推廣科普工作的經驗,組織開展全市城鄉科普活動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指導科協系統科技館等科普設施、科普隊伍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民眾性反邪教工作和捍衛科學尊嚴與反對愚昧迷信、偽科學、反科學活動。
反邪教協會辦公室
貫徹黨和政府反對邪教組織的方針和重要指示精神,承擔市委、市政府責成交辦的反邪教任務;面向社會開展各種形式的研討活動,深入剖析邪教組織的本質和危害,總結廣大人民民眾在與邪教組織鬥爭中創造的寶貴經驗;調查、收集邪教組織的活動現狀和動向,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並提出對策參考意見;舉辦反邪教組織的報告、講座、展覽,出版反邪教組織的雜誌、書籍以及利用各種傳媒向社會揭露邪教的醜惡面目,向公眾宣傳邪教的危害,引導人們提高警惕,在全社會形成防範邪教危害的濃厚氛圍;教育與挽救受邪教危害的信徒脫離邪教組織,支持家屬做好邪教信徒親人的轉化工作;參與全國和世界民眾性的反邪教活動,加強與國內外民間反邪教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是煙臺市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煙臺市委員會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夜糠勸料的重要力量。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接受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和動員全市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煙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三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由全市性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學會)和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以及駐煙、市屬企事業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第四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貫徹黨和國家的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
第五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煙臺市委員會的參加單位,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第七條 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科普活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反對邪教和偽科學;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
第八條 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努力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社會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為黨委和政府的全局工作服務。
第九條 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舉薦人才。
第十條 開展科技中介、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工作。
第十一條 開展民間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科學技術團體、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條 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 興辦符合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全市領導機構
第十四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全市委員會是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機構。
第十五條 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全市委員會召集。特殊情況下,經全市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六條 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其代表經全市性學會、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和企事業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方面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准全市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四、選舉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全市委員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全市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十九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全市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三、審議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授予榮譽職務;
五、批准全市委員會委員的變更或增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全市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領導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主席或委託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機關是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辦事機構。在常委會的領導下,由主席主持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協助審議需經常務委員會審定的有關事項。
第四章 全市性學會
第二十三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所屬的全市性學會是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科學的學科組建的,以發展科學技術、促進科學普及為宗旨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
第二十四條 加入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全市性學會的基本條件:
一、承認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二、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登記的全市性學會;
三、有學術帶頭人和相當數量的會員;
四、不與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全市性學會重複;
五、能獨立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普活動;
六、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和經費來源。
第二十五條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全市性學會,向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提出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即為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 全市性學會接受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執行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承擔並完成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交辦的任務,選舉代表參加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業務上受相應全省性學會的指導。
第二十七條 全市性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學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修改會章,選舉新的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全市性學會辦事機構由專、兼職工作人員組成,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政上受學會掛靠單位領導。
第二十九條 全市性學會申請退出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須經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全市性學會凡嚴重違犯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或國家法律法規的,經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給予警告、限期整頓、除名等處罰。
第五章 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和基層組織
第三十條 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是縣(市、區)黨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業務上受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指導。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由縣(市、區)級學會、鄉鎮、街道和縣屬企事業單位等基層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級學會接受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領導,業務上受相應上級學會指導。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執行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推選代表參加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決定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制定、修改本地區科學技術協會章程,選舉新一屆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鄉鎮、街道科學技術協會是鄉鎮、街道黨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接受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鄉鎮以上科學技術協會聯繫、指導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村科普協會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在科技人員集中的企事業單位特別是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高新技術企業中發展科協組織,配備專兼職幹部。
第三十七條 企業和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接受所在單位黨委的領導,是市、縣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業務上受市、縣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
第六章 工作人員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科學技術協會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進行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學會對其工作人員參照掛靠單位有關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所屬團體的工作人員應熱愛科學技術協會的事業,樹立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的思想,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廣的專業知識,較強的組織和社會活動能力。
第四十二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和教育,有計畫、有組織地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關心工作人員的生活,以各種形式表彰、獎勵優秀工作人員。
第七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三條 經費來源:財政撥款;資助;捐贈;會費;企、事業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獎勵等專項基金。
第四十五條 科學技術協會的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所規定的各項事業發展和業務活動的開展。其經費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和地方撥給科學技術協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簡稱:煙臺市科協。
第四十八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會徽仿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會徽,由古天象儀、太空飛行器、齒輪、麥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標出的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名稱組成。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英文全稱是YANTA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為YTAST。
第四十九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全市委員會根據本章程制定市級學會組織通則。學會可根據本章程和市級學會組織通則制定章程。縣(市、區)、企事業科學技術協會可根據本章程制定本地、本單位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通過實施,解釋權屬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
反邪教協會辦公室
貫徹黨和政府反對邪教組織的方針和重要指示精神,承擔市委、市政府責成交辦的反邪教任務;面向社會開展各種形式的研討活動,深入剖析邪教組織的本質和危害,總結廣大人民民眾在與邪教組織鬥爭中創造的寶貴經驗;調查、收集邪教組織的活動現狀和動向,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並提出對策參考意見;舉辦反邪教組織的報告、講座、展覽,出版反邪教組織的雜誌、書籍以及利用各種傳媒向社會揭露邪教的醜惡面目,向公眾宣傳邪教的危害,引導人們提高警惕,在全社會形成防範邪教危害的濃厚氛圍;教育與挽救受邪教危害的信徒脫離邪教組織,支持家屬做好邪教信徒親人的轉化工作;參與全國和世界民眾性的反邪教活動,加強與國內外民間反邪教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是煙臺市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煙臺市委員會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接受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和動員全市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煙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三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由全市性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學會)和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以及駐煙、市屬企事業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第四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貫徹黨和國家的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
第五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煙臺市委員會的參加單位,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第七條 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科普活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反對邪教和偽科學;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
第八條 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努力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社會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為黨委和政府的全局工作服務。
第九條 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舉薦人才。
第十條 開展科技中介、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工作。
第十一條 開展民間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科學技術團體、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條 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 興辦符合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全市領導機構
第十四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全市委員會是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機構。
第十五條 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全市委員會召集。特殊情況下,經全市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六條 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其代表經全市性學會、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和企事業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方面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准全市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四、選舉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全市委員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全市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十九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全市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三、審議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授予榮譽職務;
五、批准全市委員會委員的變更或增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全市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領導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主席或委託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機關是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辦事機構。在常委會的領導下,由主席主持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協助審議需經常務委員會審定的有關事項。
第四章 全市性學會
第二十三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所屬的全市性學會是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科學的學科組建的,以發展科學技術、促進科學普及為宗旨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
第二十四條 加入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全市性學會的基本條件:
一、承認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二、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登記的全市性學會;
三、有學術帶頭人和相當數量的會員;
四、不與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全市性學會重複;
五、能獨立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普活動;
六、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和經費來源。
第二十五條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全市性學會,向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提出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即為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 全市性學會接受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執行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承擔並完成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交辦的任務,選舉代表參加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業務上受相應全省性學會的指導。
第二十七條 全市性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學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修改會章,選舉新的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全市性學會辦事機構由專、兼職工作人員組成,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政上受學會掛靠單位領導。
第二十九條 全市性學會申請退出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須經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全市性學會凡嚴重違犯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或國家法律法規的,經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給予警告、限期整頓、除名等處罰。
第五章 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和基層組織
第三十條 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是縣(市、區)黨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業務上受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指導。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由縣(市、區)級學會、鄉鎮、街道和縣屬企事業單位等基層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級學會接受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領導,業務上受相應上級學會指導。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執行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推選代表參加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決定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制定、修改本地區科學技術協會章程,選舉新一屆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鄉鎮、街道科學技術協會是鄉鎮、街道黨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接受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鄉鎮以上科學技術協會聯繫、指導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村科普協會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在科技人員集中的企事業單位特別是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高新技術企業中發展科協組織,配備專兼職幹部。
第三十七條 企業和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接受所在單位黨委的領導,是市、縣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業務上受市、縣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
第六章 工作人員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科學技術協會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進行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學會對其工作人員參照掛靠單位有關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所屬團體的工作人員應熱愛科學技術協會的事業,樹立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的思想,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廣的專業知識,較強的組織和社會活動能力。
第四十二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和教育,有計畫、有組織地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關心工作人員的生活,以各種形式表彰、獎勵優秀工作人員。
第七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三條 經費來源:財政撥款;資助;捐贈;會費;企、事業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獎勵等專項基金。
第四十五條 科學技術協會的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所規定的各項事業發展和業務活動的開展。其經費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和地方撥給科學技術協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簡稱:煙臺市科協。
第四十八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會徽仿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會徽,由古天象儀、太空飛行器、齒輪、麥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標出的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名稱組成。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的英文全稱是YANTA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為YTAST。
第四十九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全市委員會根據本章程制定市級學會組織通則。學會可根據本章程和市級學會組織通則制定章程。縣(市、區)、企事業科學技術協會可根據本章程制定本地、本單位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通過實施,解釋權屬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