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解讀
原《煙臺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規定:“在供熱時間內,當室外溫度不低於-6℃時,未安裝熱計量裝置的用戶,臥室、起居室(廳)、餐廳溫度應不低於16℃。”
新《辦法》:“在室外溫度不低於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5.8℃)、建築圍護結構符合當時採暖設計規範標準和室內採暖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採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於18℃。
原《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熱契約》規定:“為確保室溫達到規定標準,對當年交納熱費戶數達不到單元戶數70%的,不予供熱。”
新《辦法》:新建住宅小區需要整個小區的用熱比例和用戶所在單元或者高層供熱分區的用熱比例均達到50%及以上的,供熱企業正常供熱;既有住宅的小區入住比例基本較高,所以只需要用戶所在單元或者高層供熱分區的用熱比例達到50%及以上的,供熱企業正常供熱
室內採暖溫度標準確定為不低於18℃
2002年出台的《煙臺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適用範圍是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牟平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為進一步統籌全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適用範圍調整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煙臺市所轄的所有區(市)。
《辦法》遵循《山東省供熱條例》,規定:“在室外溫度不低於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5.8℃)、建築圍護結構符合當時採暖設計規範標準和室內採暖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採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於18℃。供用熱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原《煙臺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規定:“在供熱時間內,當室外溫度不低於-6℃時,未安裝熱計量裝置的用戶,臥室、起居室(廳)、餐廳溫度應不低於16℃。”考慮到近年來建築節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建築保溫隔熱材料的廣泛套用,人們對居住舒適度的要求明顯提高,因此《辦法》規定了供熱室溫標準提高至18℃。
《辦法》規定:“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供熱企業應當在接到測溫要求後24小時內,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檢測。對室內溫度檢測結果有異議的,異議方可以委託法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同時,《辦法》對入戶室溫檢測做了詳細規定:“入戶室溫檢測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應當在供熱系統正常運行時進行。使用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驗合格的檢測儀器,測溫時間為7:00-10:00、15:00-20:00;應當記錄測量環境的即時狀態;應當在關閉門窗室溫穩定30分鐘後進行;應當選取被測房間中心位置(對角線交點)距地1.20±0.10米的高度為測溫點;檢測時散熱裝置應當無覆蓋物;感測器應當避免陽光直射或其他冷、熱源干擾;讀數時檢測員不應走動。其中,測溫時間的設定考慮避開氣溫最高的中午時間段,在用戶便利的時間節點進行測溫。”
針對市民普遍關注的“供熱溫度不達標”問題,新《辦法》規定:“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企業應當採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溫度不達標天數自用戶申請測溫之日起至供熱企業復(回)測供熱溫度達標之日止,每24小時為一個計費天數。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進行退費:用戶室內溫度高於或者等於16℃、低於18℃的,退還不合格天數收費額的20%;用戶室內溫度高於或者等於14℃、低於16℃的,退還不合格天數收費額的50%;用戶室內溫度低於14℃的,退還不合格天數收費額的100%。供用熱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供熱經營企業應在承諾日期之前辦理測溫不達標退費事宜,或沖抵下一供熱期費用。
用熱比例由70%降至50%
很多住宅小區,特別是新建住宅小區,入住戶數較少。原《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熱契約》規定:“為確保室溫達到規定標準,對當年交納熱費戶數達不到單元戶數70%的,不予供熱。”新《辦法》綜合考慮多種情況,規定:“新建住宅小區具備併網供熱條件的,小區、單元或者高層供熱分區用熱比例均達到50%及以上需要進行集中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並達到供熱標準。小區、單元或者高層供熱分區用熱比例達不到50%的,由供熱企業、開發建設單位和用戶協商達成協定後,方可供熱。既有住宅單元或者高層供熱分區用熱比例達到50%及以上需要進行集中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並達到供熱標準。單元或者高層供熱分區用熱比例達不到50%的,由供熱企業和用戶協商達成協定後,方可供熱。”
即:新建住宅小區需要整個小區的用熱比例和用戶所在單元或者高層供熱分區的用熱比例均達到50%及以上的,供熱企業正常供熱;既有住宅的小區入住比例基本較高,所以只需要用戶所在單元或者高層供熱分區的用熱比例達到50%及以上的,供熱企業正常供熱;新建小區、單元或者高層供熱分區用熱比例達不到50%的,則需要由供熱企業、開發建設單位和用戶三方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後就具體的供熱條件、要求等簽訂供熱協定後,方可供熱。在保證供熱系統正常運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向用戶供熱,滿足住戶的用熱需求。
“看天供熱”成為常態
新《辦法》體現了以人為本的供熱理念。近年來,我市建立冬季供熱預熱制度,通過“看天供熱”啟動預熱,並適時延期停暖,這一方式不但可以提前對供熱系統進行消漏補缺,強化平衡調試,確保法定採暖供熱期開始後達標供熱,而且能主動應對可能提前到來的寒流等低溫天氣和“倒春寒”,受到居民的普遍歡迎。當然,由於涉及企業的經營成本和節能減排,過早供暖或一味延長時限可能造成能源的無謂浪費,且增加供熱成本,因此,《辦法》規定:“市區(芝罘區、福山區、萊山區、牟平區、開發區、高新區)採暖供熱期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其他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確定行政區域內採暖供熱期限。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情況適當延長供熱時間,並向社會公布。供熱企業不得延遲或者提前結束供熱。”
我市集中供熱起步較早,自上世紀80年代末開始,至今已有30多年時間。因管道老化、串聯、未做外牆保溫、窗戶密封性差等原因,存在諸多問題。要改變這種現狀,進一步提高供熱質量,就要實施供熱系統分戶改造和建築圍護結構改造,因此《辦法》規定:“老舊小區改造應當在徵求用戶意願的基礎上,統籌實施用戶自有供熱設施分戶控制更新改造、建築圍護結構節能改造,提高供熱質量。”
此外,《辦法》關於用戶用熱禁止行為的要求也做了明確規定。用戶應當妥善使用和維護自有供熱設施,不得有下列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或者換熱裝置;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安裝管道泵、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和方式;擅自排放供熱系統的熱水;擅自增加用熱面積;擅自開通供熱設施用熱;其他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實施日期
《煙臺市供熱管理辦法》將於2022年11月1日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