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三)承擔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責任。組織、協調、監督、指導住房和
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人防、民防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承擔推進城鎮化工作和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牽頭開展推進城鎮化戰略研究,擬訂總體工作規劃和發展目標並組織實施。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農村住房
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牽頭開展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整治和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和中心鎮的建設。
(五)承擔建立全區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監督執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辦法、經濟參數、
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截止2013年,國內業務已拓展六年,培育了優良的企業文化,集團以“追求卓越發展,建設成為國內領先的現代化服務企業”為企業願景, 堅持“勤勉努力、永不言敗”的公司精神,秉承“專業 和諧 分享 創新”的價值觀,“兼收並蓄 和融競進”的企業文化,“整合社會資源,合作共贏”的
經營理念,致力將集團建設成為國內一流的現代化服務企業。
(九)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全區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和組織實施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參與推進城鎮住房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節水等城鎮減排工作;擬訂住房和建設管理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科技項目攻關和新產品、新技術推廣套用;指導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的責任。指導全區並組織開展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負責全區商品住宅性能認定。
(十二)開展住房和建設管理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防重點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準;參與城區總體規劃中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審核和城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並監督檢查人防防護要求落實情況;編制人防建設專項規劃並監督執行。組織管理全區人防工程建設;組織實施人防指揮工作;組織人防信息化體系建設、人防平戰結合和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國家、省、市、區撥人防經費及國有資產;編制全區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的征繳和使用管理;監督管理人防系統國有戰備資產;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防建設市場投融資優惠政策。
(十四)負責市政設施的養護管理;對占、挖城區道路和市政公用設施的有償使用進行審批和管理;負責公用事業經營許可管理和供排水、燃氣、集中供熱的行業管理;負責組織城區的防汛工作;負責城區節約用水和節水器具推廣套用的管理工作。
(十五)組織指導全區環境藝術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城區環境藝術作品設定的布局規劃和技術標準,對城區戶外廣告、環境藝術作品的設定和施工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十六)組織指導城區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數位化城市管理等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城區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專營施工企業的資質申報;負責占用城區園林、綠地的審批管理;參與城區重點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的園林綠化設計和綠地率的審核認定。
(十七)擬訂許可權範圍內的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按許可權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研究提出城區維護建設費及有關專項經費的年度使用計畫,並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監督執行公用事業服務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協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區公用事業的價格和收費標準。
(十九)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