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獄(人死後精煉的過程)

煉獄(人死後精煉的過程)

煉獄purgatory一詞來自拉丁文動詞purgare,有精煉之意。在基督教會的傳統中,煉獄是指人死後精煉的過程,是將人身上的罪污加以淨化,是一種人經過死亡而達到圓滿的境界(天堂)過程中被淨煉的體驗。在非基督宗教中,也用了許多擬人化的說法來表達煉獄的思想,如輪迴或靈魂在陰府中的情況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煉獄
  • 外文名purgatory
  • 屬性:宗教概念
  • 隸屬:基督教
  • 含義:指人死後精煉的過程
簡介,觀念簡史,煉獄的思想,歷史,煉獄與宗教改革,教會訓導,東方文化,

簡介

但丁神曲》中描述的煉獄計有9層,生前犯有罪過,但可以得到寬恕的靈魂,按人類的七大罪過,分別在那裡懺悔罪過,洗滌靈魂。
伊斯蘭教信仰的後世懲罰處所,亦譯“煉獄”,或“火獄”。阿拉伯語“哲罕南”的意譯。中國穆斯林多沿用波斯語Duozakh一詞的譯音,稱作“垛子海”,或諧音譯意為“多罪海”。在阿拉伯語中,用於指稱火獄並見之於《古蘭經》的辭彙還有哲希姆(al—Jahim)、侯泰邁(al-Hutamah)、“納爾”(Nar)、“塞伊爾”(al-Sa'ir)、“塞蓋爾”(Saqar)等。與“天園”相對,同為伊斯蘭教六大信仰之一——信後世的重要內容,被視作刑罰嚴酷、陰森恐怖的地方,為拒不信奉伊斯蘭教並作惡多端者復生後的永久歸宿。
聖經》中並未清楚地論到煉獄,只有舊約晚期猶太宗教才採用了陰府的概念。耶穌時代則將陰府視為賞報之處,所以煉獄不但含有陰府的概念,也和生活中的倫理道德有關,此外,在陰府之後又有死人復活事件:
(1)《舊約》只有一處好似提到煉獄(加下12:40-45),裡面記載猶大為死者獻贖罪祭,以幫助亡者和已亡的義人平等地站在雅威面前。但並不表示此處含有狹義的煉獄之意。
(2)《新約》中有三處像似提到了煉獄:
1)瑪12:32,乾犯人子的,可能有機會被淨化而得赦免。
2)瑪5:25-26,教父們認為此處有煉獄之說。
3)格前3:10-15,此處上下文中都不提到煉獄,只提到末日的審判,或基督來臨時審判的莊嚴現象。
這三處綜合來說,形成了教父時代煉獄思想的一種來源。

觀念簡史

煉獄的思想

教父時代,因為面對神學和牧靈上所產生的問題而發揮了煉獄的思想:
1)聖經中所強調是救恩為改造人內在生活的過程;這救恩過程一方面將結束,但這結束並不一定在死亡中已完成。
2)在牧靈工作上,教會自第二世紀起就開始為亡者代禱。
3)從第三世紀時,教會在感恩禮中為亡者代禱。
4)直到第六世紀,教會準許給信友一生只有一次可以領受和好聖事並做補贖。但在和好聖事之後所犯的罪以及應做的補贖,既然此事生前無法交清,只有在死後才得到完整的答案。其實,在第四世紀時的宗徒憲章中已含有相當清楚的煉獄道理,教會向愛人的天主祈求著,希望他寬恕人有意或無意中所犯的罪。
綜合而論,西方學者如奧斯定(Augustine,354-430)、戴爾都良(Q.S.F.Tertullian,約160-230)、西彼連(Cyprian,約200-258)等較為強調煉獄中懲罰的面目;至於東方學者和亞歷山大的克雷孟(Clement of Alexandria,約140-217)、奧力振(Origen,約185-254)、金口若望(John Chrysostom,約344-407)等則多描寫煉獄的教育及治療過程的面目。

歷史

  • 教父時代,已流傳和接納此教義,其中著名的有:特土良、亞歷山大的克雷孟、奧古斯丁和金口若望。
  • 公元593年,教皇額我略一世宣布煉獄之存在。
  • 在1095年時,教皇烏耳班二世曾為鼓勵十字軍的士兵,演說應許參加聖戰的人可以減少在煉獄中受苦的時間,而喪生者,更可不經煉獄直接進天堂。
  • 十二世紀法國的瓦勒度派(Waldensians)主張教會應恢復純以《聖經》為唯一真理,反對煉獄的說法,並視為異端之說。
  • 1439年的弗羅蘭斯會議中,宣布煉獄為信條。

煉獄與宗教改革

十六世紀初,教皇良十世以修繕聖彼得大教堂為名,下令在歐洲各國售贖罪券,聲稱購買贖罪券,可以使在生者的罪得赦免,使親友的靈魂減除煉獄痛苦。在日耳曼,根據馬丁路德九十五條論綱第二十七條,“他們(贖罪券教士)鼓吹的僅僅是人的主張,說什麼,當錢櫃中的銀幣叮噹作響,煉獄中的靈魂即會應聲飛入天堂。”這樣贖罪券無形中就成了犯罪通行證。為抨擊羅馬教廷發行的贖罪券和教宗的赦罪權,路德於1517年10月31日發表了著名的“九十五條論綱”,從而拉開了宗教改革的序幕。
煉獄想像圖煉獄想像圖

教會訓導

1.教會訓導當局面對三種主張而發表了教會的看法:
1)東方教會否認煉獄的懲罰和補贖的意義。
教會在里昂第二屆大公會議(1274)(參200)(DS 856-858)及佛羅倫斯大公會議(1439-1445)(參209)(DS 1304)中都主張:當人願意做補贖時卻猝然而死,他的靈魂需要被淨化,其中未提大赦問題。
2)東方教會否認為亡者頒發大赦的意義。
3)宗教改革者(參273)根本否認煉獄的存在。
2.教會在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面對上述兩個主張而指出人雖在領受大赦時得免永罰,但並不意味著一切“時間性的罰”(temporal punishment)已被取消。所以人在生前可得大罪及永罰的赦免,但不一定也得到“時間性的罰”之赦,即仍然有暫罰(就是“時間性的罰”)存在(DS 1820)。這種思想源於教會為已亡者的代禱觀念,特別是在感恩禮中為已亡者的代禱。因此應該注意,特利騰大公會議提到煉獄時,只提到聖經及古代的傳承,但卻不特別提出聖經的章節。然而這個理由到底是什麼?卻仍隱藏在他智慧的最深處。
3.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後,教義部又於1979年5月17日所發布的《關於末世論的某些問題》檔案中第七號說:有關被造的人,教會相信他們在得到榮福直觀之前有某一種煉獄,但這和地獄之罰本質上不同。

東方文化

在當代東方文化中,系統神學要發揮和當代思想有關的煉獄神學:
(1)不應讓煉獄思想過度時空化,而應強調煉獄是一個被動接受的整合過程,使整個的人被整合於其生前的基本抉擇中。
(2)因著生活的天主和復活的主的共融,使生者和亡者之間動態性的關係更加密切,為此生者為死者代禱得以幫助亡者獲得益處。
(3)暫罰來自於因著人的罪行所帶來的後果,而非天主主動的懲罰。為此,基督徒可以和相信輪迴的人交談,共同尋找對人死後“尚未”完成的情況的神學說明。雖說“罰”已表示人在某一方面做了一些相反末日圓滿的事,但在解釋如何實現末日圓滿則眾說紛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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