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焦作市副市長王榮新出任市懷藥行業協會名譽會長。協會現有會員50餘家,常年擁有四大懷藥種植基地10萬畝,共開發出懷藥產品230多種。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焦作市懷藥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JIAOZUO CITY ASSOCIATIONOF HUAI-YAO,縮寫為JZHY。
第二條 本協會是從事懷山藥、懷地黃、懷牛膝、懷菊花(統稱“懷藥”)等開發、生產、加工、銷售、科研、教育等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主要開展行業規範、信息諮詢服務、技術協作交流、業務培訓等活動的行業性自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市場經濟規則,在四大懷藥行業中發揮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的作用,溝通行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聯繫,維護懷藥企業合法權益,推動懷藥行業的協調發展,發揮懷藥行業的群體優勢,加強行業管理,搞活流通,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好地為懷藥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焦作市科技局和焦作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焦作市解放東路33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對懷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提出建議,促進懷藥行業的全面、協調發展。
(二)總結和交流懷藥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推動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三)調查研究懷藥企業在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生產經營方面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合理意見和正當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根據懷藥行業的特點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運行機制,督促和組織會員單位遵守國家法律,執行國家方針政策,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保證商品質量,維護企業信譽,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利益。
(五)參與制定、修訂懷藥行業各類標準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他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部門進行督促整改。
(六)組織申報、管理四大懷藥原產地證明商標,維護我市懷藥品牌,提高四大懷藥原產地知名度。
(七)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根據國家的價格政策和懷藥行業的實際需要,引導企業合理定價,防止不正當競爭。
(八)建立信息網路,搞好統計工作,匯集整理國內外懷藥的生產加工、市場流通、經營管理、科技開發等方面的資料和信息,創辦刊物,開展信息諮詢服務。
(九)參與組織懷藥企業的技術協作和技術交流,舉辦全國性或區域性的商品交易、產品展銷、技術轉讓、物資交流等活動。實施名牌戰略,宣傳推廣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接受委託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
(十)發展國際間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與國外同行業組織建立並發展友好合作關係,組織有關單位參加國際交流活動。
(十一)組織業務培訓,提高會員的業務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十二)為懷藥企業提供經濟、技術、法律諮詢服務;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解會員單位之間的經濟糾紛。
(十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懷藥行業及相關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科技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科技局審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市科技局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收取會員會費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技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科技局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科技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市科技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協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科技局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11 月18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