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太極拳保護和發展條例

《焦作市太極拳保護和發展條例》是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的條例,於2023年12月1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太極拳保護和發展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7日
  • 發布單位: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信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信息

2023年9月7日,焦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焦作市太極拳保護和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了此《條例》。10月23日,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公布了《條例》,並於2023年12月17日正式實施。
《條例》共33條,採用不設章節的簡易體例,主要對太極拳保護和發展的原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太極拳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義務,太極拳的人才培養、普及推廣、產業發展、交流協作、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發展太極拳,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太極拳的保護、傳承、傳播和發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太極拳,是指形成於焦作市溫縣陳家溝村,已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基於陰陽循環、天人合一的中國傳統哲學思想和養生觀念,以中正圓活為運動特徵的傳統體育實踐。
第三條 太極拳保護的對象包括:
(一)太極拳的拳理、拳法、功法、套路;
(二)太極拳的拳譜、圖譜、傳承譜系;
(三)與太極拳相關的祖祠、名人故居、碑刻、題刻等建築物、場所、設施、遺蹟及其附屬物;
(四)與太極拳相關的傳統習俗、民間故事、影音檔案、口述史;
(五)其他與太極拳相關的需要保護的對象。
第四條 太極拳保護和發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為主、合理利用、開放包容、守正創新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太極拳保護和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太極拳保護和發展工作協調機制,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太極拳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太極拳保護和發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衛生健康、體育、市場監管、外事和僑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太極拳保護和發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武術協會、太極拳協會按照章程發揮其對太極拳保護的組織和橋樑作用,開展太極拳宣傳推廣和普及交流活動,促進太極拳的保護和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太極拳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八條 每年12月17日所在周為焦作市太極拳保護宣傳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全民健身日和本市太極拳保護宣傳周等重要時間節點,組織開展太極拳宣傳推廣活動,提高太極拳保護意識,促進太極拳文化傳承。
第九條 市、溫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體育等部門應當開展太極拳資源調查,建立太極拳檔案資料庫和資料庫,做好太極拳拳法、套路等的收集、整理、闡釋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太極拳資源線索,將其所有的太極拳相關資料、實物,捐贈或者委託太極拳保護單位收藏、保管、展出。
第十條 市、溫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太極拳保護相關的建築物、場所、設施、遺蹟及其附屬物等劃定保護範圍,建立專門檔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破壞與太極拳保護相關的建築物、場所、設施、遺蹟及其附屬物等。
第十一條 市、溫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太極拳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打造太極拳特色村鎮、街區,對溫縣陳家溝村等太極拳實踐的核心區域,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十二條 市、溫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太極拳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註冊商標、申請專利,依法保護其智慧財產權。
第十三條 市、溫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太極拳保護髮展規劃,確定太極拳保護單位。保護單位應當具有太極拳相對完整的資料,具備實施保護髮展規劃能力和開展傳承、展示活動場所及條件。
第十四條 太極拳保護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太極拳進行資源調查和研究;
(二)組織開展太極拳培訓交流、展示展演等活動;
(三)推薦太極拳代表性傳承人;
(四)按照規定使用太極拳保護和發展專項經費;
(五)依法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太極拳有關產品和服務;
(六)其他與太極拳保護和發展相關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太極拳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太極拳保護髮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收集太極拳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
(三)保護與太極拳相關的場所、設施等;
(四)開展太極拳宣傳推廣活動;
(五)為太極拳保護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六)定期向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告太極拳保護髮展工作及專項經費使用情況;
(七)其他與太極拳保護和發展相關的義務。
太極拳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市、溫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取消其太極拳保護單位資格。
第十六條 市、溫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定、公布本級太極拳代表性傳承人,並依照相關規定對傳承活動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太極拳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太極拳的傳授、展示、研究等活動;
(二)培養太極拳傳承人;
(三)按照規定享受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
(四)提出太極拳保護和發展工作的意見、建議;
(五)其他與太極拳保護和發展相關的權利。
第十八條 太極拳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太極拳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配合文化和旅遊、體育等部門進行太極拳的資源調查和資料庫建設;
(三)參加學習培訓、交流研討、展示展演、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四)向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告傳承情況,接受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其傳承活動的評估;
(五)其他與太極拳保護和發展相關的義務。
第十九條 太極拳代表性傳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溫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依法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自願放棄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第二十條 太極拳保護和發展專項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一)太極拳資源調查和數位化建設;
(二)太極拳文獻資料的整理、研究、出版和翻譯;
(三)與太極拳保護相關的建築物、場所、設施、遺蹟等的維護和建設;
(四)對太極拳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扶持以及人才的培養;
(五)太極拳的交流研討、展示展演、宣傳推廣以及重大賽事的組織和實施;
(六)對太極拳保護和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七)其他與太極拳保護和發展相關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體育、文化和旅遊部門,建立健全太極拳人才認定製度,完善人才培養和保障機制,促進太極拳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二條 鼓勵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將太極拳納入中國小校體育與健康教學。
鼓勵職業院校開展太極拳人才培養。
支持高等院校開展太極拳相關研究,設定太極拳學院(系)、太極拳實驗室等教學科研機構,培養太極拳專業人才。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益性太極拳傳習場所,組織編制簡單易學、統一規範的太極拳推廣套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社會資助、公益演出等方式,支持開展太極拳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農村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市太極拳品牌標識。
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將具有太極拳文化特色的品牌標識和經典性元素等合理套用於公共場所。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挖掘太極拳文化,完善太極拳文化旅遊、傳承實踐配套設施,推動開發太極拳體驗、休閒、研學、尋根等文化旅遊項目,促進太極拳文旅文創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創作體現太極拳元素的文學、美術、書法、音樂、舞蹈、影視、戲劇等文化藝術作品;開發太極拳表演、競賽、教學品牌,壯大太極拳演藝、遊戲、動漫等文創產業,拉長培訓、服飾、器械等相關產業鏈條。
第二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網際網路平台,開展與太極拳相關的展示展演、線上教學和課程開發等活動,培育發展媒體傳播新業態。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焦作山水、民宿集群等資源優勢,發揮太極拳學拳明理、修身養性和強身健體等功能,建設集健康養生和文化傳承等為一體的康養目的地。
第二十九條 市、溫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太極拳文化交流傳播,搭建國際國內太極拳賽事交流平台,定期舉辦“中國·焦作國際太極拳大賽”以及其他賽事交流活動,推動太極拳發源地影響力持續提升。
第三十條 市、溫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其他太極拳傳承集中區域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的交流協作,建立健全保護區域協作機制,提高太極拳保護傳承水平。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挪用、擠占太極拳保護和發展專項經費的;
(二)非法占有、損毀太極拳資料、實物、場所、設施的;
(三)在太極拳代表性傳承人認定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7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33條,主要包括五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條至第八條,主要對立法目的依據、適用範圍、立法原則、政府及部門職責、社會參與、太極拳保護宣傳周等作出了規定;第二部分是第九條至第二十條,主要對太極拳資源調查、保護範圍劃定、生態保護區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及其權利義務、專項經費用途等作出了規定;第三部分是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條,主要對太極拳人才的認定和培養、傳習場所的設立、標識體系的確定和套用、文化旅遊項目開發、康養目的地建設、相關產業開發、媒體傳播、賽事交流、區域協作等作出了規定;第四部分是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二條,主要對國家工作人員責任、法律責任轉致適用作出了規定;第五部分是第三十三條,對條例的實施日期作出了規定。
為弘揚太極拳文化,《條例》將太極拳申遺成功日所在周設定為“太極拳保護宣傳周”,規定政府應設立公益性太極拳傳習場所,組織編制簡單易學、統一規範的太極拳推廣套路,並鼓勵創作體現太極拳元素的文化藝術作品,開展展示展演、線上教學和課程開發等活動。
為了讓太極拳與旅遊、康養等產業實現深度融合,打造高能級文旅,《條例》對完善太極拳文化旅遊、傳承實踐配套設施等作出規定,要求搭建國際國內太極拳賽事交流平台,鼓勵創作體現太極拳元素的文藝作品,通過開發太極拳表演等方式壯大文旅文創產業,拉長培訓、服飾、器械等產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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