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6月26日
- 批准時間:2019年7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1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解讀2,
條例全文
(2019年6月26日焦作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保護優先、損害擔責,規劃先行、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最佳化產業結構和布局,推廣利用清潔能源,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根據本地地形、風向等地理、氣象條件,合理確定城市功能分區,預留大氣流動風道,建設有利於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空間格局。
第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業、城市管理、城市綠化、氣象等部門(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有權獲取大氣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工作,舉報污染大氣環境違法行為。
鼓勵、倡導單位和個人踐行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公益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大氣污染防治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議事協調機制,明確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構,加強整體統籌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環保系統建設,建立健全環境空氣品質、重點大氣污染源監控、應急管理等為一體的大數據管理平台,實現各級各部門數據交換、聯通與共享,推動大氣污染防治動態化、數位化、常態化管理。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展污染源普查和主要污染物來源解析,推進大氣污染的精準治理。
第十一條實行大氣污染防治格線化監督管理制度,科學劃分格線單元,明確格線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用地結構,對工業、燃煤、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開展綜合防治。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的要求,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實施污染企業搬遷、升級改造,引導新建工業企業入駐產業集聚區、產業園區,推進老城區工業企業退城入園。
第十四條排污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鼓勵火電、鋼鐵、建材、有色金屬、化工等重點行業企業開展嚴於國家和省定標準的超低排放改造。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水泥、石灰、磚瓦、陶瓷、玻璃、耐火材料等建材行業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採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新建除熱電聯產以外的燃煤發電項目。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冶煉、水泥、磚瓦等高排放、高污染工業項目。
第十五條禁止在人口集中區域從事經營性露天噴漆、噴塗、噴砂等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作業。
第十六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自動監測設備的計量器具屬於強制檢定管理的,應當依法進行強制檢定。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能源結構,推進氣代煤、電代煤以及其他清潔能源推廣工作,削減煤炭消費總量。
第十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集中供熱規劃,建設和完善供熱系統,發展集中供熱,擴大集中供熱覆蓋範圍。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路網布局,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加強城市步行和腳踏車交通系統建設,引導公眾低碳、環保出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智慧型交通管理系統建設,科學設定道路交通信號,加強道路交通管理,提高通行效率,減少機動車因怠速或者低速行駛造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推廣新能源機動車,規劃建設相應的充電站(樁)、加氣站等基礎設施。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區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按照相關標準配建充電設施。
公務用車和公共運輸、環境衛生、郵政、快遞、計程車等行業用車應當擴大新能源機動車配備比例。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法律和相關技術規範,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
排放檢驗設備的計量器具屬於強制檢定管理的,應當依法進行強制檢定。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禁止或者限制重型柴油車通行的區域。
確因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行駛的農副產品運輸、物流配送、建築工程、油品配送、市容環衛等符合環保要求的車輛,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並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建成區內裸露地面的揚塵治理。
城市建成區內的裸露地面,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採取綠化、硬化、遮蓋或者透水鋪裝等方法防治揚塵污染:
(一)國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二)沒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國有土地,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
(三)城市建成區內的集體土地,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第二十四條房屋建築、拆遷改造、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設工程施工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項目,應當按照規定設定硬質圍擋,並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施工現場應當同時遵守下列規定:
(一)土石方作業,應當採取灑水、霧炮等防塵措施;
(二)在城市建成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內,不得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散裝預拌乾粉砂漿加水攪拌除外;
(三)不得在露天環境下採用乾式方法切割瓷磚、石板材;
(四)不得拋撒建築垃圾或者易揚撒的物料;
(五)拆遷工地應當採取濕法作業。
第二十五條道路與管線施工在遵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同時,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道路挖掘施工過程中,覆蓋破損路面,並採取灑水等措施;
(二)在使用施工機械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採取灑水、噴淋等措施;
(三)在使用風鑽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採取灑水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作業,在遵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同時,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改建、擴建綠化帶、樹池、花壇等,邊緣的覆土不得高於道沿石、樹池沿、花壇沿等,綠地造型用土不得裸露;
(二)綠化建設和養護栽植時,待用泥土或者種植後當天不能清運的余土以及二日內未種植的樹穴應當進行覆蓋。
第二十七條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道路保潔作業應當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採取灑水降塵或者沖洗等措施。
道路路面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煤炭運輸、倉儲、加工、配送、交易企業的管理,防止大氣污染。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發展裝配式建築,推進新建商品住房全裝修交付,有效預防和減少建築工地揚塵。
第三十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樹枝、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禁止非法焚燒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膠、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公民採取文明低碳方式舉辦婚慶、慶典和祭祀活動。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城市綠化、林業等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樹木產生的飛絮;植樹造林、新建綠化工程應當優先選用不易產生飛絮的樹木、花草。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應急措施。
第三十五條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企業應當根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操作方案,並按照規定備案和及時啟動應急回響操作方案。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操作方案或者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操作方案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操作方案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管理範圍,依照本條例做好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焦作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第六部地方性法規。昨日上午,我市召開《焦作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新聞發布會,公布《條例》,通報《條例》制定出台有關情況,並對《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進行部署。受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王小平委託,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葛探宇出席會議並講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平啟、副市長孫起鵬出席新聞發布會。
《條例》共5章42條。這次立法堅持五條原則: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地方特色,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一般不作重複規定;堅持系統防治,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用地結構,對工業、燃煤、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開展綜合防治;堅持源頭防治,提出發展集中供熱、管控重型柴油車、最佳化交通信號、加強裸露地面治理、在國土空間規劃中預留大氣流動風道等源頭治理措施;堅持精準防治,在《條例》第十條規定,開展污染源普查和主要污染物來源解析,推進大氣污染的精準治理;堅持精細防治,在上位法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揚塵治理措施,提升精細化治理水平。
會議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條例》公布實施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廣泛宣傳,努力營造貫徹《條例》的良好氛圍和環境。要加強組織領導,抓緊出台《條例》的配套措施,強力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呵護好焦作的藍天白雲,紮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新聞發布會後,葛探宇就《條例》出台背景、主要內容等相關情況,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
解讀2
《焦作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第六部地方性法規。昨日上午,我市召開《焦作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新聞發布會,公布《條例》,通報《條例》制定出台有關情況,並對《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進行部署。受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王小平委託,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葛探宇出席會議並講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平啟、副市長孫起鵬出席新聞發布會。
《條例》共5章42條。這次立法堅持五條原則: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地方特色,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一般不作重複規定;堅持系統防治,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用地結構,對工業、燃煤、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開展綜合防治;堅持源頭防治,提出發展集中供熱、管控重型柴油車、最佳化交通信號、加強裸露地面治理、在國土空間規劃中預留大氣流動風道等源頭治理措施;堅持精準防治,在《條例》第十條規定,開展污染源普查和主要污染物來源解析,推進大氣污染的精準治理;堅持精細防治,在上位法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揚塵治理措施,提升精細化治理水平。
會議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條例》公布實施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廣泛宣傳,努力營造貫徹《條例》的良好氛圍和環境。要加強組織領導,抓緊出台《條例》的配套措施,強力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呵護好焦作的藍天白雲,紮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8月29日,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公布了《焦作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對《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作出安排。會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葛探宇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條例》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打好打贏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是黨中央作出的決策部署,是人民民眾的熱切期盼。近年來,我市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著力解決突出大氣環境問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形勢依然嚴峻,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產業結構偏重、能源結構偏煤、交通結構和用地結構不合理的狀況沒有根本扭轉;大氣污染防治涉及的執法主體多,職權易交叉,統籌協調難度大;職能部門對一些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缺乏執法依據。因此,我市迫切需要用法治手段、更強有力的措施推進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制定《條例》勢在必行。
問:《條例》制定過程中把握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制定《條例》主要把握了五個原則: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地方特色,對上位法已明確規定的,一般不作重複規定;堅持系統防治,在第十二條規定,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用地結構,對工業、燃煤、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造成的大氣污染開展綜合防治;堅持源頭防治,提出發展集中供熱、管控重型柴油車、最佳化交通信號、加強裸露地面治理、在國土空間規劃中預留大氣流動風道等源頭治理措施;堅持精準防治,在第十條規定,開展污染源普查和主要污染物來源解析,推進大氣污染精準治理;堅持精細防治,在上位法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揚塵治理措施,提升精細化治理水平。
問: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條例》對完善大氣環境治理體系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從四個方面入手,推動建立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治理體系:著力於最佳化指揮協調機制,在第八條規定,要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議事協調機制,推動形成工作合力;著力於加強智慧環保系統建設,在第九條規定,要建立健全大數據管理平台,推動大氣污染防治動態化、數位化、常態化管理;著力於推動格線化管理,在第十一條規定,要科學劃分格線單元,明確格線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著力於動員公眾參與,在第七條規定,對保障民眾知情權、舉報違法行為等作出規定,動員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參與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
問:《條例》對工業和燃煤污染防治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我市產業結構偏重,能源結構偏煤,工業和燃煤污染防治是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領域。為此,《條例》著力於最佳化工業布局,在第十三條規定,引導新建工業企業入駐產業集聚區、產業園區,推進老城區工業企業退城入園;著力於推動超低排放改造,在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鼓勵火電、有色金屬、化工等重點行業企業開展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著力於削減煤炭消費總量,在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禁止新建除熱電聯產以外的燃煤發電項目。此外,還在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建材行業企業應當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問:《條例》對揚塵污染防治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對上位法關於揚塵污染治理的規定作了進一步補充細化:加強城市建成區內裸露地面的揚塵治理,要求採取綠化、硬化、遮蓋或者透水鋪裝等方法防治揚塵污染;進一步細化防塵降塵措施,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分別對土石方作業、道路管線施工、城市綠化建設養護等作業活動中的防塵降塵措施作出了規定。此外,還在第二十九條規定,鼓勵和支持發展裝配式建築,推進新建商品住房全裝修交付,有效預防和減少建築揚塵。
問:《條例》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為了實施《條例》還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把法規規定落實到執法實踐中,還需要做大量細緻的工作。出台配套措施。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將儘快制定完善鼓勵重點行業企業開展超低排放改造、加強煤炭經營企業管理以及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辦法,編制完善集中供熱規劃,加快推進智慧環保系統建設,加強污染源普查和主要污染物來源解析。通過落實配套措施,為《條例》的實施打下堅實基礎。組織宣傳培訓。從即日起至《條例》實施前,有關單位和新聞媒體將採用多種形式,對《條例》進行宣傳解讀,提高公眾對《條例》的知曉率。政府相關部門也將加強對《條例》的學習培訓,使每一名執法人員都熟練掌握、運用《條例》。開展監督檢查。市人大常委會將採用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等監督形式,加強對《條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推進《條例》正確實施。
在此,希望廣大市民共同推動《條例》的貫徹實施,共同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公益活動,共同呵護好焦作的藍天白雲,為打好打贏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作出應有的貢獻。
核心提示
記者從8月29日上午召開的《焦作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焦作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查批准,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有哪些特點、對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有何重要意義,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牛俊虎就此進行了解讀。
《條例》共五章四十二條,主要包括總則、監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責任、附則五個方面的內容。
1、完善大氣環境治理體系全社會參與監督管理
“大氣污染防治涉及工業、燃煤、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多個領域,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打好打贏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需要建立完善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治理體系。”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牛俊虎介紹。
為此,《條例》著力於最佳化指揮協調機制,《條例》第八條規定,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議事協調機制,明確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構,加強整體統籌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著力於加強智慧環保系統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市政府要建立健全集環境空氣品質、重點大氣污染源監控、應急管理等為一體的大數據管理平台,實現各級各部門數據交換、聯通與共享,推動大氣污染防治動態化、數位化、常態化管理;著力於推動格線化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實行大氣污染防治格線化監督管理制度,科學劃分格線單元,明確格線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
“每個人都是大氣環境的保護者、參與者、受益者。為了動員公眾參與,《條例》第七條對保障民眾知情權、舉報違法行為等作出規定。這一規定有利於凝聚工作合力,動員方方面面的力量積極投身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牛俊虎表示。
2、調優產業能源運輸用地結構 源頭減少排放 實現綠色發展
牛俊虎說,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用地結構,是解決污染問題的根本之策,是制定《條例》的重要任務。《條例》在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方面,對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實施污染企業搬遷、升級改造,引導新建工業企業入駐產業集聚區、產業園區,推進老城區工業企業退城入園等作出規定;在調整最佳化能源結構方面,對推進氣代煤、電代煤以及其他清潔能源推廣工作,削減煤炭消費總量等作出規定;在調整最佳化運輸結構方面,對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加強城市步行和腳踏車交通系統建設,科學設定道路交通信號,推廣新能源機動車等作出規定;在調整最佳化用地結構方面,對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預留大氣流動風道等作出規定。“這些規定,有利於推動綠色發展,推進大氣污染的源頭治理。”牛俊虎說。
3、堅持問題導向 精準施策施治 實現精準治污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對工業、燃煤、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方面的大氣污染提出了針對性的解決措施。
我市產業結構偏“重”,能源結構偏“煤”,工業和燃煤污染防治是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領域。關於工業污染防治措施,著力於推動超低排放改造,《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鼓勵火電、有色金屬、化工等重點行業企業開展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冶煉、水泥、磚瓦等高排放、高污染工業項目;《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區域從事經營性露天噴漆、噴塗、噴砂等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作業。
關於燃煤污染防治措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編制集中供熱規劃,建設和完善供熱系統,發展集中供熱,擴大集中供熱覆蓋面積。《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禁止新建除熱電聯產以外的燃煤發電項目。
關於機動車船污染防治措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提出,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禁止或者限制重型柴油車通行的區域。
揚塵是另一個重要污染源。為此,《條例》對上位法關於揚塵治理的規定作了進一步的補充細化。《條例》第二十四條至二十七條明確提出加強城市建成區內裸露地面的揚塵治理,細化土石方作業、道路管線施工、城市綠化建設養護等作業活動中的防塵降塵措施。《條例》還在第二十九條規定,鼓勵和支持發展裝配式建築,推進新建商品住房全裝修交付,有效預防和減少建築揚塵。
在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條例》第三十條明確提出,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樹枝、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市、縣(市)區綠化、林業等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樹木產生的飛絮。
“這些規定,為解決大氣污染防治突出問題,提高大氣污染精準防治、精細防治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牛俊虎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