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無錫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無錫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4〕55 號)、《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錫委發〔2014〕62 號)和《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我市社會事業領域“管辦分離”改革的指導意見》(錫委發〔2015〕35 號),設立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事項相應的行政審批職責。
(二)整合的職責 將原市衛生局、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市醫院管理中心的職責,整合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三)劃出的職責 1.將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承擔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承擔的 0—3 歲嬰幼兒早期教育指導與服務的職責劃入市教育局。 3.將原市衛生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職責,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增加的職責 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新機制。深化公立醫院改革,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完善公立醫院法人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創新公立醫院管理與運行機制。 2.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 5.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標準等;制定並組織實施技術規範和政策措施;負責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工作。
(二)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建立以公益性為導向的公立醫院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制訂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制訂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計畫;負責衛生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五)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和精神病等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參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相關工作及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等工作。
(六)擬訂並組織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七)制定並監督實施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規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並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與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牽頭組織無償獻血工作。
(八)貫徹執行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加強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監督管理。擬訂基本藥物遴選、增補、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對基本藥物品種、管理、價格政策等提出建議。
(九)擬訂並組織實施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戰略目標;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工作管理;推動中醫藥的繼承、創新與發展。
(十)貫徹落實生育政策,落實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組織實施促進全市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制定並監督實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制訂並組織實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一)綜合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計畫生育優質服務規劃、規範;指導和監督計畫生育藥具發放工作;實施計畫生育工作綜合治理;負責全市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抽樣調查。
(十二)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相銜接的機制。
(十三)制定並組織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四)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參與制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建立並組織實施完善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和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開展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
(十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及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工作;組織對外交流合作和援助工作。
(十六)完善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組織開展執法稽查工作,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十七)擬訂並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發展規劃,協調、指導、推進全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八)擬訂愛國衛生運動和健康促進政策、規劃;協調推進健康城市建設,協調開展愛國衛生運動、衛生創建和健康促進工作,組織開展健康教育,普及衛生健康知識。
(十九)負責市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全市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參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和醫療保險制度方案制訂工作;參與監督管理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參保病人的市外轉診管理工作。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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