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環境保護局是無錫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二)研究制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制訂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全市城市總體規劃並對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評審;參與組織自然資源核算工作;管理全市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
(三)組織實施國家、省環境保護標準;組織制定、修改本市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其相應的控制指標、環境質量標準、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等。
(四)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噪聲振動、放射性物質及電磁輻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和工業污染防治工作,推行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組織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等管理工作。
(五)綜合管理全市自然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市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建設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監督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監督珍稀瀕危物種的進出口管理。
(六)組織實施環保目標責任制、污染集中控制、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制度;參與審批許可權內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國家級、省級、市級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負責對城市的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
(七)管理全市環境監測工作,建立和完善環境監測制度,實施環境監測規範,管理市級環境監測網,指導全市各級環境監測站的標準化建設、優質實驗室的創建活動,以及有關的計量認證、質量保證工作,組織編寫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
(八)管理全市環境監理工作,推動環境監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建設,對國家和省、市管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制度,對省、市級限期治理項目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問題。
(九)制定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環境科技攻關及環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組織推廣清潔生產、綜合利用技術和環境污染防治實用技術,歸口管理全市環境保護技術引進工作,組織全市環境保護設備的質量監督、認證工作,組織管理環境標誌工作。
(十)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隊伍建設和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全市環境保護在職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一)組織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歸口管理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本市履行環境保護國際公約、條約的活動。
(十二)承擔省太湖水源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和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