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財稅收入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錫政發〔2009〕12號),是無錫市人民政府2009年1月19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財稅收入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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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財稅收入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錫政發〔2009〕12號),是無錫市人民政府2009年1月19日發布的檔案。
檔案內容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無錫市財稅收入考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無錫市財稅收入考核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調動地方各級各部門徵收積極性,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大力培植財源,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壯大市本級財政實力,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各地區;各徵收部門。
二、考核原則
充分發揮政策的導向作用,將考核獎勵與各地區、各徵收部門收入增幅、征管質量以及為壯大市本級財力所作貢獻掛鈎,物質獎勵與精神鼓勵相結合,對為財政收入徵收作出突出貢獻的地區、部門給予表彰獎勵,調動各級各部門發展經濟、培植財源、強化徵收的積極性,增強政府綜合財力和調控能力。
三、考核目標
各地區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幅確保超蘇南五市平均水平;國稅、地稅和財政部門徵收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幅確保超蘇南五市平均水平(省財政廳公布口徑)。
四、考核辦法
(一)對各地區,建立工作目標獎和每月收入考核通報制度。
1.工作目標獎。各地區一般預算收入完成市政府下達的超蘇南五市平均增幅目標。一般預算收入趕超兄弟城市對應各區,絕對額原領先兄弟城市對應區的各區,進一步擴大領先優勢;絕對額原落後兄弟城市對應區的各區,逐步縮小差距,甚至超越對應區。
2.收入考核通報。每月由市政府通報收入完成進度,以及各區一般預算收入當年累計完成額、累計增幅等數據與兄弟城市對應各區的比較情況。
3.考核獎勵辦法
(1)“一般預算收入完成市政府下達的超蘇南五市平均增幅”指標的考核辦法:各地區一般預算收入增幅超蘇南五市平均增幅5個點(含)以下部分,按每個點50萬元計算獎勵;在5個點以上部分,按每個點100萬元計算獎勵。
(2)“一般預算收入趕超兄弟城市對應各區”指標的考核辦法:根據各區一般預算收入年度完成額與兄弟城市對應各區的比對情況進行獎勵,領先金額比上年擴大10%(含)以內或落後金額比上年縮小10%(含)以內部分,一次性獎勵50萬元;領先金額比上年擴大10%以上或落後金額比上年縮小10%以上部分,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以上累計應得獎勵金額每個地區不超過1000萬元。半年度和年度終了分別進行考核,年終統一結算。根據考核結果,半年度完成考核目標的,予以兌現部分獎勵;年度完成考核目標的,予以100%兌現;未完成的,剩餘獎勵不予以兌現。
(二)對國稅、地稅和財政部門,建立徵收業務經費獎勵補助資金兌現與考核掛鈎的獎懲機制。
1.對國稅部門,核定預算內外徵收業務經費獎勵補助資金基數,並分攤到每月。根據國稅部門徵收一般預算收入累計增幅超蘇南五市平均水平情況,分檔按月考核,完成考核目標的,予以100%兌現;未完成的,按50%兌現當月基數,以後均不再補。達到全省條線平均水平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每超過一個百分點,增加30萬元獎勵。
2.對地稅部門,按照當年市級機關部門預算水平,編制市地稅部門當年部門預算。根據地稅部門徵收一般預算收入累計增幅超蘇南五市平均水平情況,分檔按月考核,未達到蘇南五市平均水平的,按當年市級機關部門預算水平,保證地稅部門基本支出;超蘇南五市平均水平的,按2007年財政實際支付地稅部門支出額度,安排當月用款,差額部分不再補。達到全省條線平均水平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每超過一個百分點,增加30萬元獎勵;同時,經市政府批准可根據地稅事業發展需要安排專項支出。
非稅收入徵收手續費按規定計提,計提額與業務經費一併計入總額控制,納入考核。地稅部門所得經費中用於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的費用嚴格按有關檔案執行,其餘部分用於地稅部門的日常經費,包括設備購置、征管費用等事業發展需要。重大基本建設等專項支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可在控制總額外另行安排。如遇人員增加、調資、公用經費調整等國家規定的增人增資因素,同步調整地稅局部門預算。
3.對財政部門,核定非稅收入徵收手續費基數,並分攤到每月,根據財政部門徵收一般預算收入累計增幅超蘇南五市平均水平情況,分檔按月考核,完成考核目標的,予以100%兌現;未完成的,按50%兌現當月基數,以後均不再補。達到全省條線平均水平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每超過一個百分點,增加30萬元獎勵。
4.各徵收部門應確保完成市政府下達的政府非稅收入目標任務,負責徵收的非稅收入征繳率應達到80%以上(其中各項社保基金的征繳率應達到95%以上),否則相應扣減徵收業務經費獎勵補助資金。
各徵收部門未完成政府非稅收入目標任務的,一律不得參與評獎(政策性因素除外)。非稅收入徵收手續費按實際征繳率兌現。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大對政府非稅收入征管質量的監督檢查,各徵收部門擅自受理政府性基金減免的,視減免金額扣減其手續費和業務經費指標,情節嚴重的取消委託代征資格。
5.根據審計部門財稅征管質量審計評價結果,各徵收部門在收入征管工作中存在問題的,視情況相應扣減當月徵收業務經費獎勵補助資金。
6.各徵收部門對市委、市政府布置的加強收入征管方面的單項工作,應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否則相應一次性扣減當月徵收業務經費獎勵補助資金。
7.對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無錫銀監分局參照一般預算收入完成情況進行相應獎勵。
五、各地區和徵收部門在收入征管工作中,經審計或財政監督檢查,如發現有不嚴格按財政體制規定的收入範圍和級次入庫;財政收入該征不征、故意混庫;隱匿轉移財政收入;收入不及時解繳入庫;以及其他違反《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除按照規定糾正處理外,參照“減免視同支出”辦法,原則上給予扣減與違規額度相等的徵收業務經費獎勵補助資金的處罰。
六、市政府成立財稅收入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政府分管秘書長任副組長,市國稅、地稅、財政、審計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日常考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
七、徵收業務經費獎勵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各地區和徵收部門事業發展。
八、具體考核實施意見由市財稅收入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另行制訂執行。
九、本辦法實施期限為暫定二年,以前有關規定、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現將《無錫市財稅收入考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無錫市財稅收入考核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調動地方各級各部門徵收積極性,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大力培植財源,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壯大市本級財政實力,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各地區;各徵收部門。
二、考核原則
充分發揮政策的導向作用,將考核獎勵與各地區、各徵收部門收入增幅、征管質量以及為壯大市本級財力所作貢獻掛鈎,物質獎勵與精神鼓勵相結合,對為財政收入徵收作出突出貢獻的地區、部門給予表彰獎勵,調動各級各部門發展經濟、培植財源、強化徵收的積極性,增強政府綜合財力和調控能力。
三、考核目標
各地區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幅確保超蘇南五市平均水平;國稅、地稅和財政部門徵收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幅確保超蘇南五市平均水平(省財政廳公布口徑)。
四、考核辦法
(一)對各地區,建立工作目標獎和每月收入考核通報制度。
1.工作目標獎。各地區一般預算收入完成市政府下達的超蘇南五市平均增幅目標。一般預算收入趕超兄弟城市對應各區,絕對額原領先兄弟城市對應區的各區,進一步擴大領先優勢;絕對額原落後兄弟城市對應區的各區,逐步縮小差距,甚至超越對應區。
2.收入考核通報。每月由市政府通報收入完成進度,以及各區一般預算收入當年累計完成額、累計增幅等數據與兄弟城市對應各區的比較情況。
3.考核獎勵辦法
(1)“一般預算收入完成市政府下達的超蘇南五市平均增幅”指標的考核辦法:各地區一般預算收入增幅超蘇南五市平均增幅5個點(含)以下部分,按每個點50萬元計算獎勵;在5個點以上部分,按每個點100萬元計算獎勵。
(2)“一般預算收入趕超兄弟城市對應各區”指標的考核辦法:根據各區一般預算收入年度完成額與兄弟城市對應各區的比對情況進行獎勵,領先金額比上年擴大10%(含)以內或落後金額比上年縮小10%(含)以內部分,一次性獎勵50萬元;領先金額比上年擴大10%以上或落後金額比上年縮小10%以上部分,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以上累計應得獎勵金額每個地區不超過1000萬元。半年度和年度終了分別進行考核,年終統一結算。根據考核結果,半年度完成考核目標的,予以兌現部分獎勵;年度完成考核目標的,予以100%兌現;未完成的,剩餘獎勵不予以兌現。
(二)對國稅、地稅和財政部門,建立徵收業務經費獎勵補助資金兌現與考核掛鈎的獎懲機制。
1.對國稅部門,核定預算內外徵收業務經費獎勵補助資金基數,並分攤到每月。根據國稅部門徵收一般預算收入累計增幅超蘇南五市平均水平情況,分檔按月考核,完成考核目標的,予以100%兌現;未完成的,按50%兌現當月基數,以後均不再補。達到全省條線平均水平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每超過一個百分點,增加30萬元獎勵。
2.對地稅部門,按照當年市級機關部門預算水平,編制市地稅部門當年部門預算。根據地稅部門徵收一般預算收入累計增幅超蘇南五市平均水平情況,分檔按月考核,未達到蘇南五市平均水平的,按當年市級機關部門預算水平,保證地稅部門基本支出;超蘇南五市平均水平的,按2007年財政實際支付地稅部門支出額度,安排當月用款,差額部分不再補。達到全省條線平均水平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每超過一個百分點,增加30萬元獎勵;同時,經市政府批准可根據地稅事業發展需要安排專項支出。
非稅收入徵收手續費按規定計提,計提額與業務經費一併計入總額控制,納入考核。地稅部門所得經費中用於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的費用嚴格按有關檔案執行,其餘部分用於地稅部門的日常經費,包括設備購置、征管費用等事業發展需要。重大基本建設等專項支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可在控制總額外另行安排。如遇人員增加、調資、公用經費調整等國家規定的增人增資因素,同步調整地稅局部門預算。
3.對財政部門,核定非稅收入徵收手續費基數,並分攤到每月,根據財政部門徵收一般預算收入累計增幅超蘇南五市平均水平情況,分檔按月考核,完成考核目標的,予以100%兌現;未完成的,按50%兌現當月基數,以後均不再補。達到全省條線平均水平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每超過一個百分點,增加30萬元獎勵。
4.各徵收部門應確保完成市政府下達的政府非稅收入目標任務,負責徵收的非稅收入征繳率應達到80%以上(其中各項社保基金的征繳率應達到95%以上),否則相應扣減徵收業務經費獎勵補助資金。
各徵收部門未完成政府非稅收入目標任務的,一律不得參與評獎(政策性因素除外)。非稅收入徵收手續費按實際征繳率兌現。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大對政府非稅收入征管質量的監督檢查,各徵收部門擅自受理政府性基金減免的,視減免金額扣減其手續費和業務經費指標,情節嚴重的取消委託代征資格。
5.根據審計部門財稅征管質量審計評價結果,各徵收部門在收入征管工作中存在問題的,視情況相應扣減當月徵收業務經費獎勵補助資金。
6.各徵收部門對市委、市政府布置的加強收入征管方面的單項工作,應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否則相應一次性扣減當月徵收業務經費獎勵補助資金。
7.對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無錫銀監分局參照一般預算收入完成情況進行相應獎勵。
五、各地區和徵收部門在收入征管工作中,經審計或財政監督檢查,如發現有不嚴格按財政體制規定的收入範圍和級次入庫;財政收入該征不征、故意混庫;隱匿轉移財政收入;收入不及時解繳入庫;以及其他違反《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除按照規定糾正處理外,參照“減免視同支出”辦法,原則上給予扣減與違規額度相等的徵收業務經費獎勵補助資金的處罰。
六、市政府成立財稅收入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政府分管秘書長任副組長,市國稅、地稅、財政、審計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日常考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
七、徵收業務經費獎勵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各地區和徵收部門事業發展。
八、具體考核實施意見由市財稅收入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另行制訂執行。
九、本辦法實施期限為暫定二年,以前有關規定、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