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財政政策、中期財政規劃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研究提出運用財政政策推進高質量發展、綜合平衡社會財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方面建議。研究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參與研究社會收入分配政策。
(二)擬訂財政、財務、會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規定;改革完善區對開發區、鎮(街道)財政管理體制,指導開發區、鎮(街道)財政部門開展財政管理工作。
(三)負責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全區和區級年度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組織實施區級預決算公開。
(四)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研究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負責擬訂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區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非稅收入;負責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財政票據;按規定管理彩票有關資金。
(六)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政府財務報告;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政策、制度並監督管理。
(七)承擔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負責政府債務餘額限額管理,組織開展地方債券相關工作。防範化解政府隱性債務風險。承擔國外貸款管理有關工作。
(八)擬訂並組織實施支持產業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財政政策。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撥款。擬訂促進地方金融業發展和引導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承擔區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投資基金區級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
(九)擬訂支持行政政法、教科文等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擬訂行政事業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
(十)參與擬訂區級基建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相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政府投資評審政策,管理和監督投資評審活動。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和政策。
(十一)參與擬訂有關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二)參與擬訂財政支持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村綜合改革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管理。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制度,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指導開發區、鎮(街道)財政建設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戶外廣告、政府性投資公共停車泊位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國有土地、戶外廣告、政府性投資公共停車泊位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參與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
(十四)依法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十五)承擔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處理財政違紀違規行為。
(十六)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化管理和財政信息宣傳工作。
(十七)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八)承擔監督所監管區屬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負責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九)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二十)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區屬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二十一)負責組織所監管區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二十二)牽頭編制區級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擬訂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政策,組織開展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實施區屬企業財務管理相關制度。
(二十三)按照有關規定指導開發區、鎮(街道)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人秘科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電、會務、督查督辦、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幹部人事、信息宣傳、政務公開、財務資產管理、後勤接待等工作。
預算稅政科
分析研究財政經濟形勢,擬訂財政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期財政規劃的建議;擬訂區級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年度區級預算草案和區級預算調整草案,辦理預算調整事項;匯總年度全區預算;組織開展區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承擔區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區級政府預決算公開工作,牽頭組織區級部門預算公開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承擔區財政與市財政結算、區對開發區、鎮(街道)的財政轉移支付和結算工作,落實區對開發區、鎮(街道)的各項財政政策。承擔稅收政策的協調、銜接、審核工作;管理稅收減免、退稅有關工作;開展區級綜合治稅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財政政策研究工作;組織落實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承擔重大財政政策、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組織、監督、協調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有關工作;承擔財政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國庫科
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研究擬訂預算執行有關管理和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組織編制全區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和政府財務報告,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研究和完善國庫管理、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管理國庫和財政專戶資金。
產業金融科
承擔發改、商務、工信、金融、市場監管、科技、文化體育和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相關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研究支持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等相關財政政策;貫徹落實國家企業改革政策,參與研究產業政策和企業改革政策;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及企業降本減負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擬訂支持科技文化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提出最佳化科技文化事業經費支出結構的政策建議;監督執行科技文化行業財務制度。擬訂實施促進地方金融業發展和引導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財政政策;參與擬訂地方金融發展、監管、改革等相關政策;承擔全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相關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外債管理的政策法規,承擔區利用國外貸款有關工作;擬訂支持政府投資基金髮展的財政政策和管理制度;負責區級政府投資基金財政出資資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研究提出區級財政資金髮起、設立政府投資基金的計畫和方案;組織實施區級政府投資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農財社保科
承擔農業農村、水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退役軍人事務、衛生健康、人才、基層財政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定財政支持農業農村發展與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和支持、推進涉農資金整合;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制度;貫徹執行農業、水利行業財務管理制度;牽頭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貫徹實施中央、省、市、區鄉鎮財政管理政策;指導開發區、鎮(街道)財政建設相關工作。管理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財政監管工作。
行財科
承擔行政、政法、教育、組織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工作發放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擬訂支持政法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擬訂地方外事經費管理制度;承擔區級黨政機關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工作;承擔全區統一著裝管理工作。擬訂支持教育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提出最佳化教育事業經費支出結構的政策建議;擬訂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監督執行教育行業財務制度。
經建資源科
承擔交通、建設、城管、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統籌組織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和評審管理;研究擬訂財政性資金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概算、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的政策制度;參與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監督管理城市住房基金、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支持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管理、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應對氣候變化等相關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戶外廣告、政府性投資公共停車泊位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國有土地、戶外廣告、政府性投資公共停車泊位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國有土地、戶外廣告、政府性投資公共停車泊位等國有資源的收入管理工作。
綜合科
研究擬訂全區非稅收入政策,組織區級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收繳管理相關工作;審核上報全區性和區級部門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申請;管理財政票據。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負責全區會計人員管理,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負責貫徹執行政府採購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制定的有關政府採購制度和措施。研究提出政府採購預算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活動;指導全區政府採購工作;按規定發布政府採購信息;開展信息統計分析。
財監績效科
擬訂財政監督檢查政策制度;承擔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承擔財政政策和資金的績效監督,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建議;承擔監督會計信息質量有關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和審計工作;牽頭局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研究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負責擬訂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區級預算績效論證、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區級部門(單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開發區、鎮(街道)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政府債務科
牽頭承擔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全區政府性債務管理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政府債務餘額限額管理和預算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債務風險預警管理、區本級部門單位債務和或有債務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地方政府債券申報、發行準備、還本付息及資金使用監管工作;承擔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管理相關工作;承擔區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國資管理科)
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統籌協調工作,貫徹落實安全生產重要精神、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安全文化建設;指導協調業務科室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經費,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所監管企業抓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各項政策規定;督促所監管企業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實應急救援預案及加強應急演練;督促所監管企業統籌規劃安全生產工作,對國有出資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參與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事故調查並落實責任追究;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經濟政策並進行監督檢查;按照上級財政部門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提取安全費用情況;配合區安委辦做好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承擔公共安全體系建設相關任務。
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編制審核匯總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組織收取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研究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組織開展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盤活財政存量資產,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承擔區級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區級國有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組織起草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審核所監管區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重大投資;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承擔所監管區屬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區屬企業的資本金變動、股權管理;監督、規範區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組織所監管區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的工作;承辦國有資本預決算編制、執行的有關工作;分類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區屬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規範所監管區屬企業工資分配管理,調控本部工資分配水平;制定實施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規範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指導所監管區屬企業風險管控,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區屬企業財務預決算、國有資產統計管理分析工作;承擔所監管區屬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開展所監管區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指導解決區屬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