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市區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實施辦法

《無錫市市區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實施辦法》在2007.08.08由無錫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市區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無錫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08.08
  • 實施時間:2007.10.01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無錫市市區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實施辦法》已於2007年7月30日經市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二00七年八月八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容貌標準》、《無錫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
第三條 市容環衛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範圍以及管理範圍。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衛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第四條 實施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應當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並根據城市發展和建設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不斷完善市容環衛責任區工作實施辦法及考核標準。
建設、市政公用、規劃、園林、交通、水利、公安、工商、旅遊、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的市容環衛責任監管人(以下簡稱監管人),其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制訂本轄區落實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明確其所屬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二)負責與本轄區內的市容環衛責任人簽訂市容環衛責任書,明確市容環衛責任人的日常管理義務,建立台帳和工作檔案;
(三)將市容環衛責任區工作納入本轄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綜合考核體系,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落實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的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考核;
(四)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及檢查考核,針對本轄區實施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的薄弱環節提出治理和整改意見,並將結果抄告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監管人確定的職能負責實施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容環衛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並由所在轄區的監管人負責監督檢查:
(一)道路、橋樑、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水域、公共廁所等城市公共區域,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
(二)街巷、住宅小區,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證券市場、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始末站點及其管理範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城市範圍內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線,由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七)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八)文化、體育、娛樂、遊覽等公共場地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九)市容環衛管理範圍內的風景名勝區、經濟開發區、獨立工業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等單位以及企業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主、次道路兩側沿街市容環衛責任人的市容環衛責任區範圍是:橫向為建(構)築物沿街總長、縱向為建(構)築物牆基至道路路牙石(無路牙石的,以道路中心線為界)的區域。
市容環衛責任人或者市容環衛責任區範圍不明確的,由所在轄區的監管人確定並告知;跨行政區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告知。
第八條 市容環衛責任人應當自覺遵守有關規定,簽訂市容環衛責任書,並按照市容環衛責任書的約定,履行市容環衛義務,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有序。
市容環衛責任人對責任區內發生的違反市容環衛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監督實施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的權利,對不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行為有權舉報。
新聞媒體應當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市民履行市容環衛義務。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實施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的檢查評比與考核,對成績突出的監管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市容環衛責任人拒不簽訂市容環衛責任書的,由監管人明確其市容環衛責任,並責令限期簽訂市容環衛責任書;逾期拒不簽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市容環衛責任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容環衛責任人的指導,對不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責任人,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履行職責;逾期未整改的,監管人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代為履行,費用由市容環衛責任人承擔,並可以依法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配合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的落實,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管人不執行本辦法規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督察,並將結果列入幹部政績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 拒絕、阻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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