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審計機關送達審計辦法

無錫市審計機關送達審計辦法
第一條為整合審計資源,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質量,加強廉政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審計署6號令))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送達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組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將會計資料以及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其他紙質、電子檔案等資料,提供和送達到(包括電子傳輸)審計機關相應業務部門或審計組指定地點的審計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年度審計計畫立項的項目、上級審計機關授權項目以及地方黨委、政府交辦的審計事項。
下列審計事項,審計組可根據情況實行送達審計: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專項資金(基金)審計,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其他專項審計;
(二)對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損益審計;
(三)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
(四)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
(五)需查閱會計資料的專案審計;
(六)其他便於送達審計的項目。
第四條本辦法規定的送達審計項目,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都應具備一定的條件。遇下列情況實施送達審計有困難,或就地審計更有利於審計開展的,一般不安排送達審計:
(一)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量較大,內部機構之間業務銜接緊密且交叉較多,或會計、業務等資料數量特別大、保密性強,需隨時調用的單位;
(二)審計項目涉及面較廣,被審計單位資料難以集中的項目;
(三)必須通過現場察看實物,或需就地調查核對情況工作量較大的項目;
(四)需要延伸審計的項目單位;
(五)其他不適合送達審計的項目。
第五條實施就地審計,受到被審計單位嚴重干擾,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或遇到不利於進行就地審計的其他事項的,應報經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批准調整審計方案,改為送達審計。
第六條審計組應做好審前調查工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和特點、會計核算方式、以往接受審計情況等方面,確定是否適合送達審計。對確定採取送達審計的項目,在編制審計方案時予以明確。
第七條實行送達審計,應在審計通知書中註明送達時間、地點和審計組聯繫電話(特殊情況例外),以及將對有關項目實施就地檢查的內容。在送達審計通知書時,應要求被審計單位明確一名熟悉情況的同志擔任聯絡員。
第八條實行送達審計,應當和就地審計相結合。下列事項應當實行就地檢查:
(一)內部控制制度測評;
(二)貨幣資金、存貨、固定資產等資產的盤點(監盤)或抽查;
(三)國家建設項目的實地察看和測量;
(四)送達審計發現需進一步現場核查的問題;
(五)其他需要實地察看、檢查、座談或調查的事項。
第九條被審計單位送達的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帳戶情況和銀行對帳單;國家建設項目預、決算資料;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檢查後作出的處理決定;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辦理企業、事業單位合併、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關報告;以及相關法規檔案等。
第十條送達審計資料應當履行交接手續。對被審計單位送來的審計資料,審計組應指定專人接收,並辦理資料交接手續。
第十一條送達審計資料接收後,審計組對送達審計資料的保管和保密負責。送達審計資料應妥善保管,嚴防資料丟失、損毀和被盜。審計組任何人不得將送達審計資料攜帶出辦公地點;不得將送達審計資料以出借、摘錄、複印、拍照等任何形式向審計機關領導和法制覆核人員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十三二條審計結束後,審計組應及時將送達審計資料歸還給被審計單位,並做好資料的歸還和交接手續。送達審計資料交接清單作為證明類資料列入審計項目檔案保管。
第十四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審計署1號令))和《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審計署6號令))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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