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國旗管理暫行辦法》在1999.09.23由無錫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國旗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無錫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9.23
- 實施時間:1999.09.23
經市人民政府1999年9月19日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和《國旗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三條 市、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體負責全市《國旗法》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下列場所,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市、市(縣)機場、主要車站和港口。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重要會議室、重要會場以及主要負責人的辦公室可以插掛國旗。
第六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新村和小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市區中山路等沿街單位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可以升掛國旗。
第七條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第八條 外國政府經援項目以及大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稱外商投資企業)的奠基、開業、落成典禮以及重大慶祝活動,可以同時升掛中國國旗和有關外方所屬國旗。
外商投資企業,凡平時在室外或者公共場所升掛本國國旗時,只能升掛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國旗,並且必須同時升掛中國國旗,如有需要升掛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國旗,報市外辦,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外交活動(外事活動)、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根據外交部有關規定執行。
軍事機關、軍隊營區升掛國旗,根據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執行。
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根據交通部有關規定執行。
公安部門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根據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升掛國旗,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雨雪、颱風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第十一條 每日升掛國旗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或者選擇適宜地點樹立旗桿升掛國旗。逢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可以升掛國旗的機關、單位,也應當按規定或者選擇適宜地點樹立旗桿升掛國旗,未樹立旗桿的於門首懸掛。
第十二條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並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
全日制中學國小,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第十三條 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第十四條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遇有重大喪事,由國家通告降半旗。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第十五條 兩個以上機關、單位同處一座建築物或者一座院子時,可以升掛一面國旗。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升掛國旗及其日常的管理。
第十六條 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第十七條 國旗和國旗圖案不得用作工商業品的商標、廣告;不得在機關、學校、團體的證章、紀念章及其徽章上使用;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如需作特殊使用,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八條 製作和銷售國旗,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禁止違法製作和銷售國旗。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者處以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