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小作坊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食品藥品
錫政辦發155號
無錫市政府
2011-6-13
法規內容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政府和有關部門食品安全職責並建立責任制的意見》(錫政發〔2011〕37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食品小作坊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服務民生和分段監管的原則,有效落實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負總責、有關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監管體系,堅持科學管理和規範發展相結合,集中治理和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逐步規範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行為,切實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職責分工
食品小作坊監管工作相關職責在《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政府和有關部門食品安全職責並建立責任制的意見》基礎上,實行“屬地負責、環節監管、一家為主、部門聯手”的管理模式,各級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要求,統一領導協調本轄區食品小作坊的管理工作,組織各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大對食品小作坊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具體分工如下:
(一)非現做現賣的純生產加工類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監管,以質監部門為主,工商、衛生部門配合。
(二)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內(含市場建築隸屬的店鋪)食品小作坊的現場制售行為,以工商部門管理為主,質監、衛生部門配合。
(三)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外食品小作坊的現場制售行為以衛生管理部門為主,工商、質監部門配合。
三、食品小作坊的申辦程式
在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申領申請書--工商部門核准食品小作坊申請名稱--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對食品小作坊開設提出初步意見--各市(縣)、區相關監管部門牽頭,配合部門派員對食品小作坊開設申請進行審查並發放許可憑證或簽署意見--工商部門發放工商營業執照
具體的審核標準及審核管理程式由各相關監管部門制訂,報市食安辦備案後實施。
四、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管
(一)各相關監管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別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管理,對制售假劣食品等行為進行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並向同級食安委報告。
(二)相關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身從事的食品包裝、倉儲、物流以及食品無害化處理和銷毀工作等進行監督管理;對各自職責範圍內食品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三)相關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場所、設施、環境以及從業人員資質、健康狀況等的監督管理。
(四)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嚴格無證無照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治理。由各市(縣)、區政府負責,部門聯手,鎮(街道)聯動,對本地區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綜合治理,整頓改進後能補證照的予以補辦;整頓改進後不具備條件的,堅決予以取締。
五、相關要求
(一)各市(縣)、區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要求,高度重視食品小作坊管理工作,堅持科學管理、正確引導、規範發展,嚴格要求食品小作坊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各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要做好綜合協調工作,積極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長效機制。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大監管力度,落實監管責任。各相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對食品小作坊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或暫時難以界定具體管理部門的食品生產經營業態,各市(縣)、區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同時,鼓勵各市(縣)、區政府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綜合監管機制,通過聯合執法和綜合治理等手段,有效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監管空白或職責不清等問題。
(四)各市(縣)、區應依據《食品安全法》,參照本意見,制定相應的食品小作坊管理辦法。在相關法規、規章或上級檔案出台前,我市食品小作坊管理工作按本意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