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大常委會機關辦公自動化設備保密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人大機關辦公自動化設備使用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出現泄密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規定全文
一、本規定所指辦公自動化設備,主要包括:計算機、印表機、傳真機、複印機、有線和無線電話等。
二、凡用上述設備存取、處理、傳遞國家秘密的部門和個人,均應按如下方案進行管理:
傳真機
1.嚴禁使用普通傳真機傳送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2.凡在傳真機上收到標註有國家秘密或國家機關內部事項的材料,應妥善保管,並立即上交單位領導,不得擴散和自行銷毀。
印表機
1.涉密檔案只能在涉密印表機上列印,列印出的涉密檔案應及時登記。
2.經常處理密級文檔的印表機應配置碎紙機,列印廢頁應及時銷毀。
複印機
1.原則上涉密信息不得複印。確因工作需要複印的,機密級(含)以上須經審批,秘密級由本部門主管保密工作的領導審批後方可複印,並嚴格按批准的複印數量和發放範圍辦理。
2.複印秘密檔案、資料,要按原文密級登記、編號造冊和管理。
3.涉密信息複印過程中產生的廢頁必須在碎紙機中銷毀。
4.任何人不得將涉密檔案拿到非指定的複印場所複印。
電話機、手機
1.機關工作人員禁止使用普通電話、行動電話談論國家秘密事項;不得使用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或其它保密性較差的通訊方式傳遞涉密信息。
2.涉密會議禁止錄音。
3.嚴禁在涉密會議上使用無線話筒。
4.重要涉密崗位人員不得使用他人贈送的手機。
其他
工作中需將涉密信息掃描或刻錄光碟的,須報機關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任何人如發現違反上述規定者,都有責任糾正並向主管保密工作的領導報告。
四、對管理不善或違反本規定造成泄密的,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及時報告分管領導和機關保密委員會,並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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