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違法
問:勞動契約中關於“未能完成額定銷售量的
業務員,當月不計發工資”的約定合法嗎?
答:不少單位的業務行銷類崗位經常採用底薪加提成或無底薪的提成工資制。
《
勞動法》明文規定了法定的最低勞動報酬,即各省、市政府制定的
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提成協定,不得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制度要求。
商定底薪條款務必注意,對於在
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不論其是否完成了額定銷售量,其底薪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無底薪提成制和“未能完成額定銷售量的業務員,當月不計發工資”的約定,因違反《
最低工資規定》而違法。
商定提成條款務必注意,勞動者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員工提成款的,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契約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獎金補償金。
行銷類別行業
勞動力需求與供給之間出現“錯位”。無底薪的行銷類別行業,業務人員勞動報酬依靠完成業績取得
提成,沒有社會保險等勞動保障,挑戰性強,風險性高,儘管其招聘需求大,但求職者往往對其敬而遠之,退避三舍。
最低薪金
責任底薪是指沒有發生本人承擔責任的事的最低薪金,實際上這是招聘單位的一個圈套,他們為了少給薪金會想辦法給找出點承擔責任的事來。一位叫張娟的打工者來到一家網路公司應聘,這家公司是專門為單位做網站的,她應聘銷售人員的職位,工資是責任底薪加提成,每聯繫成做一個網站可以提若干錢,而責任底薪是800元。張娟以為,責任底薪就是簽不簽到訂單都可以拿到這個保底工資。一個月下來,張娟未簽到訂單,但把聯繫的客戶資料都交給了公司。到了發工資的日子,張娟來領工資,被告知責任底薪不是底薪,未與業務單位簽契約一分錢工資也不給。張娟對記者說:“如果知道責任底薪不是底薪,我就不會一個月全職地做這份工作,用人單位拿責任底薪這種模糊的概念來騙我們這些勞動者,白白地為他們工作。”既然沒有底薪,為什麼還要和保障聯繫起來?所謂無責任底薪,是指員工即使沒能完成用人單位所下達的任務指標也可以拿到該單位所規定的最低薪水;所謂責任底薪就是你必須得完成單位所規定的任務,如果一點沒完成就沒有薪水,因此我們在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契約時要提防公司提出的責任底薪,用人單位常常拿責任底薪這種模糊的概念來騙勞動者白白地為他們工作。
相關法規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國家實行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另依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在勞動契約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剋扣或者
無故拖欠工資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其他情形。據此,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