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無責任底薪,是指員工即使沒能完成用人單位所下達的任務指標也可以拿到該單位所規定的最低薪水,所謂責任底薪就是你必須得完成單位所規定的任務,如果一點沒完成就沒有薪水,因此我們在 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契約時要提防公司提出的責任底薪,用人單位常常拿責任底薪這種模糊的概念來騙勞動者白白地為他們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底薪就業
- 含義:員工沒完成任務也可以拿到薪水,
- 特點:挑戰性強,風險性高
- 優點:招聘需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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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類別
勞動力需求與供給之間出現“錯位”。無底薪的行銷類別行業,業務人員勞動報酬依靠完成業績取得提成,沒有社會保險等勞動保障,挑戰性強,風險性高,儘管其招聘需求大,但求職者往往對其敬而遠之,退避三舍。
最低薪金
無責任底薪是指沒有發生本人承擔責任的事的最低薪金,實際是這是招聘單位的一個圈套,他們為了少給薪金會想辦法給找出點承擔責任的事來。
一位叫張娟的打工者來到一網路公司應聘,這家公司是專門為單位做網站的,她應聘銷售人員的職位,工資是責任底薪加提成,每聯繫成做一個網站可以提若干錢,而責任底薪是800元。張娟以為,責任底薪就是簽不簽到訂單都可以拿到這些保底工資。一個月下來,張娟未簽到訂單,但把聯繫的客戶資料都交給了公司。到了發工資的日子,張娟來領工資,被告知責任底薪不是底薪,未與業務單位簽契約一分錢工資也不給。張娟對記者說:“如果知道責任底薪不是底薪,我就不會一個月全職地做這份工作,用人單位拿責任底薪這種模糊的概念來騙我們這些勞動者,白白地為他們工作。”
相關保障
既然沒有底薪,為什麼還要和保障聯繫起來?
什麼是有效勞動?就是可以創造價值或增加價值的勞動,可以達成結果就叫有效勞動。比如打工者是在快遞公司上班,叫你送一封快件,給你5元錢,打工者去找了一天沒有找到地方,又回到公司,就是無效勞動,就沒有工資可拿;
什麼叫底薪?世界上沒有不用幹活就可以去領薪水的公司,都是在完成一定工作的前提下,公司給相應的報酬,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有底薪一定有前提,無底薪也沒有前提,有些朋友說有底薪好,沒有底薪就不乾,打工者在原來的單位倒是有底薪,打工者不還是下崗了嗎!打工者還認為原來有的單位是好單位嗎?有底薪的單位是養懶人的單位,懶人養的太多了就一定有人下崗,最後突然把打工者推向市場,打工者就感到受傷的人總是自己了,實際上仔細一想,反倒是底薪害了自己,因為底薪使自己懈怠了。
什麼叫保障?保障可以分許多種:物質保障、精神保障、能力保障、安全保障、思想保障。
一般的工廠單位都是提供物質保障,也是最簡單的保障,上班的時候有底薪,下崗以後就沒有了,最多在保障中心給你介紹一份工作,發上14個月的救濟金,就走向了社會,沒有人在工作期間保障打工者可以不斷學習,提升自己的再就業能力。
能力保障就是公司不斷地為打工者提供各種學習的機會,培訓的機會,教打工者如何不斷提高自己離開公司之後再就業的能力,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
安全保障是在這裡工作不會有人身安全問題,不會有人傷害打工者。思想保障是保證你的思想的先進性,與社會同步,觀念更新,也是最重要的保障。
搞清楚了這些概念,問題就好多了,這樣事情就比較公平了,有底薪就有工作任務、有前提,沒有底薪就是沒有任務,但是沒有底薪並不等於沒有保障,只是說無底薪的工作是沒有工作量要求的工作,也可以有各種保障,比如上述的能力保障、精神保障、思想保障、安全保障都可以有。所以有沒有底薪和有沒有保障根本就不是一個問題。
薪酬定義很多,獎罰制度也很多,比如一個公司說底薪600元,提成10%,到了公司後發現拿600元底薪有一個完成3000元業務的前提,完成任務的比例決定你的底薪的比例,完不成任務就沒有錢,到另一家公司他們說,沒有底薪,提成25%,也沒有工作任務,但是可以免費提供各種學習培訓機會,提高應聘者的生活品質,對人生價值的正確認識,加深對生活的理解,選擇去哪個公司?實際上有任務的底薪只是一個泡沫,但是許多人是喜歡讓人騙的,比如說許多人喜歡問賣西瓜的:你的西瓜甜不甜?他能說不甜嗎!
有些人,可能會遇到自己解答不了的問題,去一個沒有保障的公司做有什麼前途,來和我們一起去淘金吧。其實誰也不能給你真正的保障,就是公安局也是在你受害之後才可以去抓壞蛋,也不能假設你受害,先把壞人抓起來;保險公司也不能在事實發生之前給你賠償,但是絕對可以減小你的損失和降低風險,這一點毋庸質疑,要學會自己給自己保障,也只有自己才能真正照顧好自己,沒有人比你自己更靠得住,相信自己——就是保障!
相關法規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其他情形。據此,張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在勞動契約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使我們沒能完成定額的任務,公司也是應該支付給我們最低工資的。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案例分析
問:勞動契約中關於“未能完成額定銷售量的業務員,當月不計發工資”的約定合法嗎?
答:不少單位的業務行銷類崗位,經常採用底薪加提成或無底薪的提成工資制。
勞動法明文規定了法定的最低勞動報酬,即各省、市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提成協定,不得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制度要求。
商定底薪條款務必注意,對於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不論其是否完成了額定銷售量,其底薪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無底薪提成制和“未能完成額定銷售量的業務員,當月不計發工資”的約定,因違反《最低工資規定》而違法。
商定提成條款務必注意,勞動者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員工提成款的,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契約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獎金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