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犯罪記錄證明

無犯罪記錄證明是由國家公安機關開出的用於證明居民無犯罪事實的一個證明。

定義,一般用途,開設企業,從事職業,從事活動,職稱資格,需要材料,辦理指南,辦理條件,辦理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及費用,立法觀點,相關詞條,

定義

無犯罪記錄證明是由國家公安機關開出的用於證明居民無犯罪事實的一個證明。

一般用途

開設企業

1、籌建期貨經紀公司全體擬出資人共同指定的籌建負責人,申請開業的期貨經紀公司擬聘用的其他期貨從業人員、擬聘用的其他期貨業務輔助人員,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籌建負責人,期貨經紀公司申請開業的營業部從業人員,擬設外資保險公司的籌建負責人,擔任期貨經紀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審查部門負責人、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董事、監事;
2、本市普通高等學校試辦獨立學院擬任院級領導班子成員(實行董事會制度的學院,董事會成員);
3、擔任特種行業和除娛樂場所外的公共場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典當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舊貨企業法定代表人,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管理活動,擔任經營印章刻制業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或者申請經營個體印章刻制業務;
4、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經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5、擔任“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
6、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員;
7、擔任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董事、執行董事、經理(廠長)、監事,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擔任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
8、擔任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外部監事;
9、擔任到境外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10、行業協會的擬任法定代表人;
1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從事職業

1、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營機構從事信息技術工作人員;
2、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金運用專業人員,保險公司投資基金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擔任保險機構投資者負責股票投資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
3、鐵路內部治安保衛人員,國有企業治安保衛人員,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單位聘用的保全人員;
4、國有企業重要部門或者重要崗位人員;
5、申請成為個體房地產經紀人;
6、律師;
7、拍賣師;
8、法官、檢察官,人民法院書記員;
9、鐵路專運輪換人員(列車員、餐車服務員、乘務廚師、檢車員、車電員、發電車乘務員);
10、中國人民銀行行員;
11、民用航空安檢工作的人員;
1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
13、煤礦安全監察員;
14、外經貿部直屬企事業單位投資控股企業項目的主要負責人;
15、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1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從事活動

1、個人申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
2、寄養家庭成員;
3、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經濟補償,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
4、因公出國體育人員,國家測繪局因公出國人員;
5、糧油公路運輸安全行車獎勵;
6、證券發行上市保薦代表人;
7、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消費貸款借款人;
8、舉辦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申請人;
9、人民陪審員;
10、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
11、辦理《對台勞務人員登輪作業證》;
12、辦理《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13、外派勞務人員;
1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職稱資格

1、報名參加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人員資格考試的人員;
2、申請參加出版專業資格考試;
3、參加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
4、保險從業人員資格核准,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擔任外資保險機構等外資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保險公司總公司精算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核准,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資格核准,保險公司總公司資金運用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核准,頒發、換髮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5、教師資格認定;
6、申請《新聞記者證》;
7、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
8、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9、報名參加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申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相關執業資格註冊;
10、申請註冊安全工程師;
11、A級、B級、C級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和核驗,A級、B級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和核驗;
12、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13、申請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 登記的人員;
14、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申請登記;
15、申請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的人員;
16、申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註冊的人員;
17、申請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證書,申請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員;
18、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9、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20、報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考試或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考核;
21、申請《商標代理人資格》;
22、申請《導遊證》、《景區(點)導遊證》;
23、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註冊登記;
24、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
25、GSP檢查員;
26、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
27、申請《公證員執業證》;
28、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師;
2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需要材料

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需要的材料:
1、國家機關錄用公務員政審:憑縣處級以上國家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介紹信、經辦人員工作證,向被證明對象戶籍地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或簽署證明意見。
2、中國共產黨組織吸收新黨員政審:憑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的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或調查函、經辦人員工作證,向被證明對象戶籍地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或簽署證明意見。
3、公民執業需要申請出具證明:憑申請人公民身份證、出具證明申請書、申請執業相關的文書或表格,向被證明對象戶籍地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或簽署證明意見。
4、公民因其他需要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證事項:憑申請人公民身份證(或公證部門工作人員工作證和身份證)、已經公證部門簽署“公證業務需要,請與配合”意見(加蓋有公證處印章)的公證申請文書副本,向被證明對象戶籍地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或簽署證明意見。
公民因特殊情形不能親自遞交申請的,可以委託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親屬代為辦理,但須提交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和受託人的公民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

辦理指南

以北京為例

辦理條件

申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14周歲
2.有北京市戶籍
3.有合法的申請事由。

辦理材料

身份證: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戶口本:申請人戶口本原件
職業證明文書:以特定職業為事由申請的人員需要提供
公證申請文書:以辦理公證為事由申請的人員需要提供,公證申請文書需加蓋公章

辦理流程

方法一:公證處免費領取一張表格,4A紙上半聯自己填寫派出所名稱,請為XXX辦理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下半聯不填,蓋上公證處公章。接著到派出所辦理即可。
方法二:在單位開介紹信,寫明派出所名稱,茲介紹我單位XXX前去辦理XXX是否刑事處罰證明請予接洽等等。介紹信就是那種紅頭印好的格式,蓋上單位公章。接著到派出所辦理即可。
溫馨提示: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按實際情況而定,最快當天辦完。
辦理費用:不收費
辦理地址: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立法觀點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證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本條作了修改。根據新規定,單位和個人掌握的所有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都應當根據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要求提供給偵查人員,不再限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
根據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等證據,不得拒絕提供。偵查人員進行搜查時,首先應當向被搜查的單位或個人講明上述義務,提出搜查的目的和要求,被搜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被搜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交出的物證、書證或視聽資料等證據,包括搜查機關已掌握的和搜查中新發現的。對於事先已確定搜查的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搜查人員可以先動員被搜查者主動交出,如果拒不交出,偵查人員可以強行搜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阻攔。對於故意隱匿罪證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搜查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妨害公務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以其他方法妨礙搜查工作正常進行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搜查是重要的偵查措施,只有偵查機關才能進行,因此,只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才能提出搜查要求和進行搜查。偵查人員發現被搜查的單位或個人交出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材料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及時退回。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來源:(中國人大網)
(二)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判階段人民檢察院根據辯護人的申請,向公安機關調取未提交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辯護人的申請,向公安機關調取未提交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這裡所講的“辯護人的申請”,是指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認為在偵查期間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申請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調取。這裡規定的期間是“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也就是說,無論在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移交並申請調取的,都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在審判階段向公安機關調取相關證據後,應當進行審查並及時提交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相應變更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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