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公安局:
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進一步規範我省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省廳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工作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
浙江省公安廳
2021年11月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18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維護民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等關於印發〈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6〕2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犯罪記錄,是指我國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的客觀記載。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外,其他情況均視為無罪,不得進行犯罪記錄。
有關人員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辦案單位撤銷案件、撤回起訴、對其終止偵查的,屬於無犯罪記錄人員。
刑事傳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信息,以及辦理刑事案件中記載的受立案、偵查、起訴等過程性信息,不屬於犯罪記錄信息。
第三條 犯罪記錄查詢堅持“依法申請、按規辦理、方便民眾”原則。
第四條 治安管理部門是犯罪記錄查詢和證明出具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公安派出所依法開展查詢和證明出具工作;依法受理有關單位提出的批量查詢申請,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其他業務部門做好配合工作。
法制部門負責證明出具的審核工作。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負責受理個人或者單位提出的犯罪記錄查詢申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政府或部門辦事大廳設定視窗,實行集中受理、辦理。
縣級公安機關可以通過政務服務網、支付寶、“浙里辦”APP應用程式等,線上受理查詢申請、身份驗證、預約取件、郵寄投遞等工作。
第六條 個人因從事特定職業、擔任特殊崗位、出國定居等需要以其無相應犯罪記錄為前提的正當事由,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派出所申請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屬地派出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申請查詢公民的犯罪記錄: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升學入學、就業從業資格條件的規定,需要查詢本單位在職人員或者擬招錄人員犯罪記錄的;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農村(社區)兩委推薦提名或者選舉工作中,需要查詢候選人犯罪記錄的;
(三)省級以上功勳榮譽表彰工作領導小組批准的評比表彰活動,將無犯罪記錄作為推選條件的。
第八條 下列查詢事項不適用本規定:
(一)監察委、法院、檢察、公安、司法行政和國家安全等機關因辦案需要查詢犯罪記錄的;
(二)黨政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向公安機關了解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犯罪記錄情況的;
(三)徵集公民服現役政治考核需要的。
第九條 公民申請查詢本人犯罪記錄及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說明查詢事由,並填寫《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表》。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本省戶籍的,由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派出所辦理;
(二)在本市居住期滿六個月的非本省戶籍的流動人口,可以由居住地派出所辦理;不具備證明出具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戶籍地公安機關申請;
(三)香港、澳門、台灣居民,或者在我國累計停留居留一百八十日以上和被批准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辦理;根據工作需要,出入境管理機構也可以指定居住地派出所受理。
前款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我國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軍官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定居國外中國公民的國際旅行證件,外國人的永久居留身份證、護照等。
第十條 委託他人申請查詢的,須提交《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表》、委託人有效身份證明、委託人簽署的委託書以及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等。受託人應當年滿十八周歲。
委託非近親屬辦理的,需提供公證部門的委託公證書、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申請辦理。
第十一條 單位申請查詢個人犯罪記錄的,應當提供單位公函、經辦人工作證件、被查詢對象的姓名、查詢事由及依據。
申請查詢對象系外國人的,除前款材料外,須一併提交查詢對象的近期照片;依法需要公證的,須另行提供公證材料。
單位僅以郵寄公函形式申請查詢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查詢事由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正的材料;經補正申請材料仍不齊全,或者申請查詢依據不足的,不予受理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 查詢、證明出具
第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申請內容,通過犯罪記錄信息系統或者紙質檔案材料,查詢申請人的犯罪記錄情況。必要時,可以根據證明出具工作需要,到有關司法行政機關走訪核查。
犯罪記錄信息系統和紙質檔案有犯罪記錄的,應當列印或複印查詢頁面截圖和紙質文書,並留檔保存。
第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門查詢後,經部門或者單位負責人批准,作出以下處理:
(一)個人申請查詢。未發現有與申請的查詢事由相關的犯罪記錄,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發現被查詢人存在與申請查詢事由相關的犯罪記錄或者正在接受調查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出具《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回執》,並附相關記錄。被查詢人有異議的,應當在三日內申請覆核。辦理部門收到覆核申請後五日內完成覆核,並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二)單位申請查詢。出具查詢結果告知函,註明與申請查詢事由相關的犯罪記錄,或者註明沒有與申請查詢事由相關的犯罪記錄;被查詢人正在接受調查或被採取措施的,須註明涉嫌罪名、案件辦理階段和辦案單位,不得提供案件內容。
對查詢結果涉及已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的查詢告知或證明,但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出具的查詢告知函應當註明“犯罪記錄信息來源於公安信息查詢平台”。
第十五條 《無犯罪記錄證明》和查詢告知函應當註明查詢事由、查詢起止時間、制發日期,並加蓋公安派出所或者出入境管理機構印章。
第十六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查詢申請事由進行查詢,能夠當場辦理的,應噹噹場辦理;無法當場辦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或者申請單位出具《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受理回執》。
對於單位查詢的,應當在受理後七日內將查詢結果書面告知查詢單位;對於個人查詢的,應當在受理後三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人。因調查核實等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出具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七日,同時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需向其他司法機關核查的,核查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因調查核實需要,在省內發起異地聯查的,聯查單位在三日內反饋核查結果。
第四章 存檔、追責
第十七條 查詢申請表和申請人、經辦人相關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單位公函等申請材料,查詢證明文書以及查詢過程中收集的相關材料,應當通過拍照、掃描等形式存檔備查,存檔期限不少於兩年。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嚴謹、高效地開展公民犯罪記錄查詢和證明出具工作。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資料,應當嚴格保密,不得對外泄露。
因未按規定開展查詢導致證明內容不準確、泄露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違規出具證明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個人的責任;因查詢系統故障、信息記錄不完整,或者客觀上難以查詢和核實的,依法依規對責任人員容錯免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公民、法人需提供無特定違法行為或處罰種類記錄證明的,相關查詢和證明出具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三日”“五日”“七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公安廳法制總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公安機關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