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為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是為了貫徹實施國家、省、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全縣人口發展戰略,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的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為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批准批號:無發〔2010〕13號
- 定位: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 職能:加強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有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增加對全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職能。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職能。
2、加強對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貫徹落實過程中的問題研究職能。
3、加強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能。
4、加強計畫生育獎勵扶助,穩定低生育水平職能。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無為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全縣人口發展戰略,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編制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事業發展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及財務管理,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獎勵扶助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監測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分析、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依法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監督計畫生育藥具管理,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七)制定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八)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網路體系建設。
(九)綜合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負責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工作。
(十)指導、管理全縣計畫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
(十一)指導、管理和協調全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基層人口和有關的調整工作。
(十二)調查核實民眾舉報和領導批示的計生違紀案件,承辦屬於縣級管轄的計生行政處罰案件。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無為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5個內設機構:
(一)無為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辦公室
協調處理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全局性檔案材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黨群、外事及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有關重大問題的調研和督查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離退休管理工作;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及財務管理;負責辦理超生入戶報批手續。
(二)無為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宣教股
制定全縣計畫生育宣傳計畫,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民性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縣計畫生育新聞通訊信息撰寫、傳輸工作;負責全縣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查工作;負責組織信息員培訓工作;負責組織計畫生育重大紀念日集中宣傳活動。
(三)無為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規劃統計股(掛行政審批股牌子)
編制人口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定期檢查考評;負責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組織進行人口和計畫生育抽樣調查和專項調查,指導基層實行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搞好人口計畫管理;負責組織安排計畫生育工作試點,指導面上工作;負責制定全縣計畫生育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抓好各種業務檔案的健全、調整、檢查、督促、及時掌握全縣的生育節育情況;負責全縣二孩生育指標的申報、審批和準生證的發放與檢查工作;負責全縣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核發工作。
(四)無為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科技股
負責提出對全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的規劃,並落實建設和管理等具體工作;負責全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執業許可、登記和許可證明檔案的校驗;對全縣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負責全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對全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中出現的事故、併發症、不良反應進行調查處理;負責病殘兒醫學鑑定和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五)無為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政策保障股
制定實施各項獎勵優惠政策及配套制度,落實配套資金;組織政策與管理規範培訓,做好“三項制度”宣傳工作,並落實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國家特別扶助政策和兩女戶結紮獎勵三項政策;負責兌現全縣獨生子女保健費的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實施資格確認與信息管理工作;負責資金管理和發放工作;負責對實施效果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工作;負責其他民生工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