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發票

無效發票指失去實際效用,不能承認其合法的發票。造成無效發票的情況較多:(1)雖屬合法的統一發票,但由於使用上的不當,如未開購貨單位台頭的白頭髮票,數量、單價、金額計算錯誤,小寫金額與大寫金額不符等,造成無效發票; (2) 雖屬合法的統一發票,由於納稅單位或個人停、轉、歇業繳銷截角的發票,屬於無效發票; (3)過期停用的統一發票,冒充合法的統一發票使用,屬於無效發票; (4) 非指定印刷發票企業印製的發票; (5)未套印稅務機關“發票鑒制章”的發票; (6)用白頭條子代替發票使用的發票等。

無效發票不能代替合法的統一發票使用。稅務機關在進行納稅檢查時,如發現有無效發票代替合法發票的, 在計算徵稅時應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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