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夫權婚姻

無夫權婚姻又稱“略式婚姻”。古羅馬國家按萬民法締結的婚姻。因其不產生夫權,故名。共和國中期出現,帝國時期逐漸盛行。至東羅馬帝國查士丁尼(237—565在位)時已成為唯一適用的婚姻方式。初時無法定的結婚方式,只要男女雙方合意即可成立,也可因雙方或一方的意思而解除。後要求訂立結婚證書及教堂祈禱。這種婚姻注重夫妻本身利益,將生兒育女、繼血統、承祭祀視為次要問題。依法律規定,婚後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夫妻雙方各保有個人財產和對其管理處分的權力。妻就其個人財產所為的行為,均不以夫的同意或允諾為要件。夫對妻雖無夫權,但有決定住所居住權、教育子女和在妻有重大過失時,會同親屬處罰妻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夫權婚姻
  • 外文名:matrimoniumsinemanu
  • 地域:羅馬
  • 發展時期:共和國中期後
無夫權婚姻的特點,無夫權婚姻的嫁資,

無夫權婚姻的特點

與有夫權婚姻相比,無夫權婚姻有許多特點:
(1)不再以生子、繼嗣等家族利益為基礎,而以夫妻本人利益為婚姻目的;
(2)適用對象除羅馬市民外,還包括外來人;
(3)婚姻的條件是雙方完全同意;
(4)夫妻間形式上平等,妻的財產也歸妻自己所有;
(5)成年子女開始擁有權利能力,家父的親權受到限制。

無夫權婚姻的嫁資

在通行的無夫權婚姻中,子女和她們的家長為了補助新婚夫婦的生活及撫育子女的費用,也照例設定嫁資,同時家長也可利用這一辦法,把自己的財產傳給新生的後裔,以糾正古代繼承法純依男性為基礎的不合理。嫁資既然是因婚姻而作的贈與,故嫁資以未婚夫履行結婚為實現條件,如果他們不結婚或者不能結婚,則嫁資的設定就是無效的。嫁資雖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但常是區別無權婚姻與姘合的標誌。在帝國後期,嫁資已變成妻子帶到夫家補助家用的財產,不再和過去那樣是對夫的贈與,因此就逐漸形成了在婚姻關係解除後夫負返還義務的制度。
婚娶贈與是指夫或夫的家長對其所為的贈與,此制度興盛於帝國時期,由於按市民法的規定有夫權婚姻中的夫妻彼此不能發生繼承的關係,如果妻先於夫而死或婚姻因妻子的過失而解除,則夫可取得妻的嫁資。反之,如果夫先死或婚姻因夫的過失而解除,則妻就沒有相等的權利。設定婚娶贈與為的是平衡這種不公平的狀態,又因基督教嚴禁離婚,維護家庭組織的穩定,於是婚娶贈與又和嫁資一樣,也發生補助家庭和日常開支的作用,因此,逐漸形成家長也為兒子設定婚娶贈與的責任。查士丁尼時,婚娶贈與在實質上已經是嫁資的相對物,並明確規定和嫁資一樣,家長設定的義務不因兒子的解放而免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