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券發行的情況
無券發行的股票僅限於記名股票。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根本就不印發股券,公司只在股東名簿上作記載,另一種是將股券暫存在銀行和信託公司等專門保管機構,實行股票的保管轉帳制度。採用此種發行制度的公司的股東,可以向公司提出不領取股券的申請。申請可在股券發行前提出,也可在股券發行後提出(需交回已領取的股票)。事後如果情況發生變化,股券變得必要時,股東只要支付手續費就可要求發行股券或返還暫存的股券。股券在專門保管機構暫存期間,買賣股票和用股票進行抵押時,不必現場實際轉移股票,只需由證券公司將買賣雙方的姓名、買賣股數等通知專門保管機構,再由專門保管機構按通知進行戶頭轉帳後,將情況通知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即據此編造股東名簿。股東領取股息、行使權力均以股東名簿為根據。
原西德和法國較早開始實行無券發行股券制度,美國在1968年,日本在1971年,英國在1977年開始實行這種制度。作為無券發行的債券,遇到債券發行人想提前收回債券時,無記名格式發行的債券只有在報上登廣告予以公告,而無券發行的債券則可直接通知持有者本人,顯然無券發行方式便於及時收回債券。對債券投資者來說,無券發行不能再像無記名發行那樣隱名購買了,這有助於政府對納稅等情況進行調查。美國國庫券原來大都採用“無記名發行”,近年改用“無券發行”。美國財政部為每一個國庫券的購買者在其所往來的聯邦儲備銀行開立帳戶、並在投資者購買或轉移債務時,發出帳單,以證實持有國庫券所有權情況。在對帳單中記錄有持有者交易的有關資料,如帳號、購買金額、貼現率、國庫券的發行日期及到期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