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食品:烏鱧(NY 5164—2002)》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於2002年頒布的國家標準,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本標準規定了無公害食品烏鱧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及貯存。本標準適用於烏鱧(Chana argus)活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公害食品:烏鱧
- 外文名:The pollution-free food: snakehead
- 頒布時間:2002年
- 頒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 標準號:NY 5164—2002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要求,感官要求,安全指標,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運輸、貯存,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烏鱧(Chana argus)活體。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4789.1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總則
GB 4789.4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沙門氏菌檢驗
GB 4789.6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致瀉大腸埃希氏菌檢驗
GB 4789.20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水產食品檢驗
GB/T 5009.11食品中總砷的測定方法
GB/T 5009.12食品中鉛的測定方法
GB/T 5009.15食品中鎘的測定方法
GB/T 5009.17食品中總汞的測定方法
GB/T 14962食品中鉻的測定方法
NY 5029—2001無公害食品豬肉
NY 5051無公害食品淡水養殖用水水質
NY 5070無公害食品、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
SC/T 3303—1997凍烤鰻
SN 0197出口肉中喹乙醇殘留量檢驗方法
要求
感官要求
烏鱧感官要求見表1。
表1感官要求
項目 | 要求 |
形態 | 體態勻稱,無傷痕,無畸形 魚體具固有的體色和光澤;鱗片完整緊密,不易脫落,無其他贅出物 |
鰓 | 色鮮紅或紫紅,鰓絲清晰,無粘液或有少量透明粘液,無異味及腐敗臭 |
氣味 | 魚體無異味 |
肛門 | 緊縮不外凸,不紅腫(繁殖期除外) |
安全指標
烏鱧安全指標見表2。
表2安全指標
項目 | 指標 |
汞(以Hg計)/(mg/kg) | ≤0.5 |
砷(以As計)/(mg/kg) | ≤0.5 |
鉛(以Pb計)/(mg/kg) | ≤0.5 |
鉻(以Cr計)/(mg/kg) | ≤2.0 |
鎘(以Cd計)/(mg/kg) | ≤0.1 |
土黴素/(mg/kg) | ≤100 |
氯黴素 | 不得檢出 |
呋喃唑酮 | 不得檢出 |
喹乙醇 | 不得檢出 |
沙門氏菌 | 不得檢出 |
致瀉大腸埃希氏菌 | 不得檢出 |
絛蟲蚴 | 不得檢出 |
試驗方法
1、感官檢驗
(1)在光線充足,無異味的環境中,將試樣置於白色搪瓷盤或不鏽鋼工作檯上進行感官檢驗。當感官檢驗難以判定產品質量時,進行水煮試驗。
(2)水煮試驗:在無異味容器中加入500mL飲用水,將水燒開後,取約100g用清水洗淨的魚,切塊(不大於3 cm×3 cm),放於容器中,加蓋,煮5 min後,打開蓋,聞氣味,品嘗肉質。
2、汞的測定
按GB/T 5009.17的規定執行。
3、總砷的測定
按GB/T 5009.11的規定執行。
4、鉛的測定
按GB/T 5009.12的規定執行。
5、鉻的測定
按GB/T 14962的規定執行。
6、鎘的測定
按GB/T 5009.15的規定執行。
7、土黴素的測定
按SC/T 3303—1997中附錄A執行。
8、氯黴素
氯黴素殘留量的篩選方法按NY 5070—2002中附錄A的規定進行,氯黴素呈陽性者,其殘留量的測定按NY 5029—2001中附錄D(氣相色譜法)的規定進行。
9、呋喃唑酮的測定
按SN 0530的規定執行。
10、喹乙醇的測定
按SN 0197規定執行。
11、沙門氏菌的檢驗
按GB 4789.4的規定執行。
12、致瀉大腸埃希氏菌群的檢驗
按GB 4789.6的規定執行。
13、絛蟲蚴的檢驗
取2~3條魚洗淨,去頭、皮、內臟,將肌肉切片鏡檢,或將魚片置於檢蟲工作檯上,在燈光下檢驗絛蟲蚴。
檢驗規則
1、組批規則與抽樣方法
(1)組批規則
同一養殖場中、同時收穫的、養殖條件相同的烏鱧為一個檢驗批次。
(2)抽樣方法
每批產品隨機抽取5~10尾,用於感官檢驗。
每批產品隨機抽取至少3尾,用於安全指標檢驗。
(3)試樣製備
a)用於安全指標檢驗的樣品:至少取3尾魚清洗後,去頭、骨、內臟,取肌肉等可食部分絞碎混合均勻後備用;試樣量為400g,分為兩份,其中一份用於檢驗,另一份作為留樣。
b)用於微生物檢驗的樣品:按GB 4789.20的規定執行。
2、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1)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應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由生產者執行,檢驗項目為感官指標。
(2)型式檢驗
檢驗項目為本標準中規定的全部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建養殖場養殖的烏鱧;
b)養殖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d)每年至少有一次的周期性檢驗。
3、判定規則
(1)感官檢驗所檢項目應全部符合3.1條規定;檢驗結果中有兩項及兩項以上指標不合格,則判為不合格;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允許重新抽樣復檢,如仍有不合格項則判為不合格。
(2)安全指標的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判本批產品不合格,不得復驗。
標誌、運輸、貯存
1、標誌
產品標誌應標明產品名稱、生產者、出廠日期。
2、運輸
運輸包裝容器應堅固、潔淨、無毒、無異味,運輸工具應潔淨、無毒、無異味,嚴防運輸污染。運輸途中套用活魚保溫保鮮措施。
3、貯存
活體可在潔淨、無異味的水泥池、水族箱等水體中沖水增氧暫養,暫養用水應符合NY 5051的規定。
活體存放環境應潔淨、無毒、無異味、無污染,符合衛生要求,並有排水設施。貯運過程中應輕放輕運,避免擠壓與碰撞,並不得脫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