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金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無主金銀指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開鑿、建築施工、耕作等活動中發掘出土的金銀。無主金銀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熔化、銷毀或占有。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的出土的無主金銀,經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鑑定,除有歷史文物價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的規定辦理外,必須交給中國人民銀行收兌,價款上繳國庫。
無名契約是“有名契約”的對稱。法律上沒有賦予其一定名稱的契約。即有名契約以外的其他契約。由於人的經濟活動的複雜性,難以在有關法律上對可能發生的所有契約都一一命名,故對於有名契約之外的契約,只要原則上不違背國家立法精神,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也承認其具有法律效力。無名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以及解除和契約糾紛,可參照與該契約最為類似或基本類似的有名契約規定處理。如果沒有類似的有名契約可以參考,可根據關於契約的一般規定和民法基本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