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阬

焚阬

阬(同坑),焚阬,即焚坑,指秦始皇焚書坑儒一事,喻殘毀文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焚阬
  • 拼音:fén kēng
  • 釋義:指秦始皇焚書坑儒一事,喻殘毀文明
  • 出處:《史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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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源

典籍原文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
丞相李斯曰:「五帝不相復,三代不相襲,各以治,非其相反,時變異也。今陛下創大業,建萬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異時諸侯並爭,厚招遊學。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當家則力農工,士則學習法令辟禁。今諸生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亂,莫之能一,是以諸侯並作,語皆道古以害今,飾虛言以亂實,人善其所私學,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並有天下,別黑白而定一尊。私學而相與非法教,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夸主以為名,異取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如此弗禁,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禁之便。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制曰:「可。」
……侯生盧生相與謀曰:……。於是乃亡去。始皇聞亡,乃大怒曰:……。於是使御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鹹陽,使天下知之,以懲後。

典籍譯文

丞相李斯說:"五帝的制度不是一代重複一代,夏、商、周的制度也不是一代因襲一代,可是都憑著各自的制度治理好了,這並不是他們故意要彼此相反,而是由於時代變了,情況不同了。現在陛下開創了大業,建立起萬世不朽之功,這本來就不是愚陋的儒生所能理解的。況且淳于越所說的是夏、商、周三代的事,哪裡值得取法呢?從前諸侯並起紛爭,才大量招攬遊說之士。現在天下平定,法令出自陛下一人,百姓在家就應該致力於農工生產,讀書人就應該學習法令刑禁。現在儒生們不學習今天的卻要效法古代的,以此來誹謗當世,惑亂民心。丞相李斯冒死罪進言:古代天下散亂,沒有人能夠統一,所以諸侯並起,說話都是稱引古人為害當今,矯飾虛言撓亂名實,人們只欣賞自己私下所學的知識,指責朝廷所建立的制度。當今皇帝已統一天下,分辨是非黑白,一切決定於至尊皇帝一人。可是私學卻一起非議法令,教化人們一聽說有命令下達,就各根據自己所學加以議論,入朝就在心裡指責,出朝就去街巷談議,在君主面前誇耀自己以求取名利,追求奇異說法以抬高自己,在民眾當中帶頭製造謗言。象這樣卻不禁止,在上面君主威勢就會下降,在下面朋黨的勢力就會形成。臣以為禁止這些是合適的。我請求讓史官把不是秦國的典籍全部焚毀。除博士官署所掌管的之外,天下敢有收藏《詩》、《書》、諸子百家著作的,全都送到地方官那裡去一起燒掉。有敢在一塊兒談議《詩》、《書》的處以死刑示眾,借古非今的滿門抄斬。官吏如果知道而不舉報,以同罪論處。命令下達三十天仍不燒書的,處以臉上刺字的黥刑,處以城旦之刑四年,發配邊疆,白天防寇,夜晚築城。所不取締的,是醫藥、占卜、種植之類的書。如果有人想要學習法令,就以官吏為師。"秦始皇下詔說:"可以。"
侯生、盧生一起商量說:“……”於是就逃跑了。始皇聽說二人逃跑,十分惱怒地說:"……”於是派御吏去一一審查,這些人輾轉告發,一個供出一個,始皇親自把他們從名籍上除名,一共四百六十多人,全部活埋在鹹陽,讓天下的人知道,以懲戒以後的人。

同源典故

不喜儒 儒坑 焚坑 焚書 焚書坑儒 爇文 秦余 秦坑 秦灰 秦焚 秦燔 詩書焚爇

用典示例

唐 李商隱《贈送前劉五經映三十四韻》:“屋壁余無幾,焚阬逮可傷。”
清 李漁 《奈何天·軟誆》:“避 秦 翻恐被 秦 收,那焚坑法網難輕漏。”
唐 張說 《奉晚宴兩相及禮官麗正學士序》:“乃命學者繕落簡,緝遺編,纂魯壁之文章,綴秦坑之煨燼。”
前蜀 杜光庭 《蜀王仙都醮山詞》:“鳳札龍書,靡存於魯壁;虎符龜籙,難訪於秦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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