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退役軍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優撫等工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範和價值導向,發揮退役軍人在維護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中的作用。
(二)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幹部、離休退休幹部、退役士兵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擇業、就業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
(三)組織指導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協調扶持退役軍人和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創業。
(四)會同付埋己踏定重有關部門擬訂退役軍人特殊保障政策並組織落實。
(五)組織落實移交我縣的離休退休軍人、符合條件的其他退役軍人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社會保險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組織指導傷病殘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和撫恤工作,落實有關退役軍人醫療、療養、養老等機構的規劃政策並歸應甩乃指導實施;承擔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傷病殘軍人相關工作。
(七)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負責現役禁宙船軍人、退役軍人、軍隊騙阿講文職人員和軍屬優待、撫恤等工作,落實國民黨抗戰老兵等有關人員優待政策並指導實施。
(八)負責烈士及退役軍朵腿盼敬人榮譽獎勵、軍人公墓管理維護、紀念活動等工作;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葛欠;總結表彰和宣揚退役軍人、退役軍人工作單位和個人先進典型事跡。
(九)監督檢查退役軍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指導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有關人員的幫扶援助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烏魯木齊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編制3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