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自然資源局

烏魯木齊縣自然資源局

根據烏魯木齊市委、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方案》(烏黨發〔2019〕14號)和縣委、縣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縣黨發〔2019〕9號),制定本規定。

烏魯木齊縣自然資源局是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烏魯木齊縣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烏魯木齊市委關於自然資源、城鄉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縣自然資源局
  • 所屬地區:烏魯木齊縣
  • 所屬部門: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直屬單位,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相關管理辦法。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轄區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土地、草場等糾紛的意見;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全縣土地、草場、礦山、林地、水域等權屬糾紛。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起草我縣有關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規範全縣自然資源市場秩序,管理和監督自然資源資產、自然資源市場和城鄉建設用地利用情況,對自然資源市場和價格實施動態監測;組織研究全縣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承擔企業改制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六)負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全縣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定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全縣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全縣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擬訂和實施全縣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耕地、基本農田保護政策並牽頭擬訂和實施我縣有關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全縣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組織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地質資料匯交工作。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全縣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工作;承擔許可權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工作;負責許可權內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全縣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許可權內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現代測繪基準建設、維護和測量標誌保護;監督管理財政負擔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領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統一管理和協調烏魯木齊縣林業和草原局。
(十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職能轉變。負責落實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和我縣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全縣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人員編制

烏魯木齊縣自然資源局行政編制9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

直屬單位

(一)將縣建設用地辦公室更名為縣建設用地管理中心。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10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二)縣土地儲備中心。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11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三)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四)縣規劃管理站。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8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五)縣規劃設計室。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6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經費形式為差額預算管理
以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方案另行下達。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