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和我縣有關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和人民防空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勘察設計諮詢、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人防工程和公用事業項目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許可權內建築業企業資質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工作;組織實施許可權內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人防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監督全縣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人防工程的招標控制價備案工作及造價諮詢契約備案工作;承擔許可權內建設工程、人防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組織、監督和管理全縣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人防工程建設;組織實施城市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項目儲備和申報立項工作;參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評審論證工作;協調以城市道路為載體的綜合管廊、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訊)、消防、交通設施等工程同步建設工作。
(四)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安全及危房改造、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以及遊牧民定居工程建設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和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五)綜合管理城鄉建設抗震減災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城鄉抗震安居工程建設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許可權內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工程抗震設防質量、勘察設計活動;負責人防設計、施工圖的審查,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震後重建工作。
(六)組織擬訂城市防空襲預案、人口疏散計畫和其他各項保障方案;參與擬訂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總體規劃;參與審核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管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負責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通信、警報和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體系和民眾防空組織建設;組織、訓練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專項演習和人民防空警報試鳴放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
(八)監督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利用人民防空資源,配合有關部門參與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搶險救災和應急支援工作。戰時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襲鬥爭,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衛作戰,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
(九)負責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及維護項目計畫,並協調、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相關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匯總、編制資金年度安排計畫;負責城市基礎設施政府與社會資本項目合作推進工作及合作期內管理工作。
(十)承擔推進全縣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合作交流、技術創新以及人民防空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推廣套用科技成果;組織實施建築節能等科技示範項目;負責綠色建築、建築產業現代化的推廣實施。
(十一)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公共空間綜合整治工作;負責許可權內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核;負責許可權內城市公共照明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對戶外廣告、牌匾標識、標語、宣傳品設定及公共照明、景觀燈光等亮化、美化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全縣環境衛生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和許可權內城市垃圾清運許可工作;負責對城鄉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垃圾、糞便的無害化和綜合利用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的審批工作;參與城市道路、橋樑等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和維護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十四)負責城鄉燃氣、供熱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鄉供熱經營和許可權內燃氣經營許可工作;制定城鄉燃氣、供熱行業的技術、運營、服務、供應等管理標準和規範;指導監督燃氣、供熱行業安全生產、服務質量和應急管理工作。
(十五)組織推進城鄉管理數位化工作,負責編制城鄉管理信息化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加強城鄉管理數位化平台建設和功能整合,建設綜合性城市管理資料庫。
(十六)負責編制城鄉管理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工作;引導、推進城鄉管理公共服務向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和產業化方向發展。
(十七)負責編制市政、環衛基礎設施維護費及專項資金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垃圾處置、戶外廣告空間資源占用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
(十八)貫徹落實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協同自然資源部門指導房屋登記工作、調處權屬糾紛等;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十九)承擔全縣房產市場監管的責任;組織實施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預售契約的登記備案和房產測繪成果的備案管理;指導、協調房地產業發展工作;指導、監督房產轉讓、抵押和房屋租賃管理工作;負責房產中介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組織、指導、監督全縣物業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的備案管理;對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和物業承接查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協調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矛盾糾紛;指導、監督、檢查鄉(鎮)、片區管委會物業監管工作。
(二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縣武裝部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原縣公用事業管理服務中心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縣建設局。
人員編制
烏魯木齊縣建設局(縣人防辦)行政編制6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
直屬單位
(一)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10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二)縣公用事業管理服務中心。機構規格相當正科級,核定事業編制14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三)縣房產管理所。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領導職數1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四)縣市政市容環衛管理站。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10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五)將縣物業監督管理辦公室更名為縣物業服務管理中心。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領導職數1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六)縣建設綜合管理服務中心。整合縣建設綜合管理服務中心、縣建築市場管理和勞保統籌站、縣建設站3個事業單位,組建縣建設綜合管理服務中心。機構規格相當正科級,核定事業編制14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七)縣市政設施養護隊。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18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經費形式為自收自支管理。
以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方案另行下達。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