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統計局

烏魯木齊縣統計局

根據烏魯木齊縣委、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方案》(烏黨發〔2019〕14號)和縣委、縣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縣黨發〔2019〕9號),制定本規定。

烏魯木齊縣統計局(以下簡稱縣統計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烏魯木齊縣統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烏魯木齊縣委關於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統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直屬單位,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和我縣有關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統計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縣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
(三)建立健全全縣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縣地區生產總值,整理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開展相關分析研究;組織實施全縣投入產出抽樣調查。
(四)負責全縣農林牧漁業、工業、交通運輸、郵電、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五)負責能源、投資、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六)負責社會保障、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旅遊及城鄉建設、對外經濟、服務業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七)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國情國力普查和重大專項調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
(八)建立健全統計登記制度和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負責全縣統計單位名錄庫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統計科研與統計交流合作。
(九)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預測和監測工作,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定期公布統計資料,向社會公眾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十)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開展統計工作督查、巡查,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
(十一)指導、推進全縣統計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二)指導全縣統計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指導、監督、考核評價鄉(鎮)、片區管委會和部門(單位)統計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行政事務管理
烏魯木齊縣統計局
負責機關日常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單位文秘、檔案、綜合協調、培訓、政務信息、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
2、 社會經濟統計及普查、法規監督檢查
負責全縣國民經濟的核算和統計資料的編印和各項普查、調查、統計工作。組織實施統計法律、法規工作,對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通報統計違法案件。

人員編制

縣統計局行政編制4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

直屬單位

烏魯木齊縣統計普查中心。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以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方案另行下達。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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